第五节 1963年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的精简
1958年以来的“大跃进”,使国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1961年,我国进入国民经济恢复
、调整时期。各级国家机关机构、编制虽然经过多次调整、精简,但随后又不断扩大和增加
,机构臃肿,编制庞大,人多政繁、组织不纯、浪费人力的现象与经济恢复、调整的要求很
不相适应。省人委机关由1958年精简后的43个厅、局(包括3个中直部门)、230个处,到19
61年末,增加到48个厅、局、339个处;地专机关由20多个工作部门增加到50多个;县级国家
机关由30个左右增加到45个左右。另外,各级国家机关都设了40至50多个临时机构,名目繁
多,占用了大批干部。1961年末省、地、县三级国家机关编制比1958年分别增长39%、35%、
35.4%。随着各级国家机关的增加,各种机关附属单位的职工也大量增加。1961年省、地、
县三级拥有人员比1958年分别增长了80%、60%、100%。特别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由于缺
乏统一严格的管理,编制庞大、人员过多的现象比国家机关更为严重。省、地、县三级所属
事业单位的拥有人员比1958年分别增长了50%、60%、90%。省直属事业单位1961年末共有221
个(包括各类科学研究机构、干部学校、新闻出版、文化、体育团体、医疗卫生、勘测、设
计、仓储、供应、以及省级企业管理机构等),比1958年的135个增加86个,增加64.6%。人
员37588人,比1958年的25131人增加12457人,增加49.6%。10个市直属事业单位1961年末共
有600个,比1958年的332个增加268个,增加80.7%。人员36336人,比1958年的19143人增加
17193人,增加89.8%。县级事业单位一般都是50个左右,1961年末共有人员32915人,每县
平均570人左右,最多的县1200人,最少的县也在300人以上,机构与人员都比1958年增加90
%多。
196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精简领导小组,并批示同意《中央精简小组关
于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精简的建议》,全面部署了这次精简运动。精简的原则是
,机构上要下决心“拆庙”,该撤的就撤,该合的就合,只求任务归口,不强调上下对口。
党委只抓方针、政策、计划,抓调查研究,抓检查工作和总结经验,“许多行政工作都应该
交给政府去管,发挥政府各业务部门应有的作用”。人员上必须大力紧缩,要有计划地抽调
一批领导干部去加强基层单位。
《中央精简小组关于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精简的建议》,根据各级国家机关
、党委、人民团体的编制情况和各地区的人口多少,面积大小,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
对各级国家机关机构和职工的精简,提出了具体建议。省、自治区一级人员编制一般规定为
3000至5000人;地专一级,是省的派出机关,只设党委和专署,不设群团,人员编制规定为
300至500人;市的编制总额以不超过市的固定人口(包括市郊人口)的4.5‰为原则,县和
公社两级的编制总额,以不超过农村人口的2‰为原则,农村人民公社编制应占县社两级的一
半左右。1962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精简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196
3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精简领导小组拟定的地方国家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妇
联暂行编制方案,并要求各地的精简工作,要结合简政进行。
1962年3月3日,省编制委员会制定了《关于省以下各级国家机关、机关附属机构和所属
事业单位的精简计划和机构编制方案》。对全省精简做了统一部署,要求精简的重点是1958
年以后从社会上吸收的新干部和一些从工人、农民、营业员或勤杂人员中提拔起来的干部;
减少省、地主要领导干部配备的名额,抽调一部分厅、处干部下派做县委书记,把现任一些
县委书记抽出做正副县长,把现任的一些副县长、部长抽出做局、科长,把现任一些处科干
部抽出任公社书记、社长,并抽调一批领导骨干加强供销、商业、财政、金融、煤矿、林业
和日用工业部门。同时确定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关附属单位的精简计划和方案
。
1962年5月,省委召开地、市、县委书记会议。10月份,省委、省人委召开工作会议专门
讨论精简问题。到1962年末,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已精简20749人,占计划精简人数20928人的
99.1%。其中划入事业单位的1429人,纯减19320人。其中省级国家机关精简601人,占计划
精简人数579人的104%;专级精简2017人,占计划精简人数2017人的100%;市级精简9739人,
占计划精简人数10835人的89。9%;县级精简5764人,占计划精简人数6252人的92.2%;公社
级精简2628人,占计划精简人数1813人的114.9%。在精简的19320人中。回农村参加生产的
约3320人,到大队、生产队当干部的约480人,调到集体经济单位的约1500人,在家休养的约
500人,列编外的1800人,调出省的20人,调到其他事、企业单位的10240人,做其他处理的
(开除、法办、死亡、自动离职的)约1460人。
1962年11月,省委批准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试行新的行政编制指标总数
为62500人(不包括各级手工业、供销社、工会、粮食等国家行政机构由事、企业费开支的5
900人),其中省级4200人,专区级2350人,10个市25100人,占城市人口(包括郊区人口)
的3.9‰,县社两级30290人,占省农村人口的2·49‰,其中县级15258人,平均每县278人
,占全省农村人口的1.44‰,公社级15032人,占全省农村人口的1.05‰,平均每个公社1
8.4人,城镇公社每社平均26人。另外,留出560人机动名额。
1963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精简领导小组拟定的地方国家机关、党委、工会、共青
团、妇联暂行编制方案,并要求各地的精简工作,要结合简政进行。同年11月,中央精简领
导小组重新核定了我省各级国家机关的行政编制。全省行政编制总额由1962年11月的62500人
调整为63152人,增加652人。新编制与原编制比较,省、专区、市三级都有所精简,县、社
两级略有增加。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省委、省人委制定《专、市、县国家机关机构编制
调整方案》。12月17日至27日召开全省编制会议,研究具体贯彻意见。到1964年1月末,对专
、市、县的机构编制调整完毕。地专一级,5个专区和哈尔滨市(领导县的部分编制)原编制
2350人,中央新定编制为2240人,减少110人,嫩江、松花江、合江、牡丹江、黑河5个专区
原编制不动,哈尔滨市由原来的350人减为240人;市级,9个市(北安市撤销,改为县)原编
制24020人,中央新核定编制22121人,减少1899人;县社两级原编制30706人,中央新核定编
制33387人,增加2681人。增加的人数,用于加强县级926人,加强农村(镇)公社1214人,
留作县社调整区划使用541人,实际使用32846名。县级调整每县平均人数由当时的271人增加
到287.7人,最高的394人,最低的125人。公社(镇)一级,农村公社、城镇和农场乡当时
编制14949人,调整到16163人,增加1214人。调整后,每个农村公社由平均16.5人增加到1
7.7人,城镇公社由23.7人增加到27.4人。
新的机构编制方案,从1964年1月起执行。省编制委员会强调,这次调整以后,机构编制
要有一个相对稳定时期,一般不做大的变动。新的机构编制确定后,各级之间不能互相串动
,特别是领导机关,不能挤占下级的编制,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必须分清,除了各级工会、
供销社、手工业科(局)以及行政与事、企业合署办公的部门可以使用事、企业编制外,国
家机关的其他工作部门一律使用行政编制,不能自行挤占事、企业编制。县社两级增加编制
,所需干部要从机关内部逐步调整补充,专、市机关在调整编制时,要抽调一些适于农村工
作的干部充实县社两级,以加强农村工作。对黑河地专机关和所属5县的机构编制只规定编制
总数,具体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分配,由黑河专区自行确定。
省直党、政、群机关核定编制4925人。
根据省委、省人委关于机关附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编制分别要精简40%、45%的要求,到
1963年末,全省机关附属机构由原有的12900余人减为7800余人,精简5031余人,占原编制的
39%。其中省、市两级精简40%,省级保留2200人左右,市级保留3900人左右;专区级精简了
42%,每个专区平均保留50人;县一级精简了35%,每个县平均保留20至30人。
各级事业单位,省一级由原来的37500人减为23000人,精简了14500人,占38.6%。省一
级精简的重点是各类勘察设计机构、供销机构、企业管理机构、事业单位的附属工厂和建筑
安装单位。省里除保留省科学院的6个研究所和农业、林业、卫生等几个有基础的研究机构以
外,其他厅(局)不设专门的科学研究机构,一般的设在企业和学校,结合生产、教学进行
研究工作,各类性质相近和包揽过多的干部学校也进行了裁并。地区级除保留党校、干校及
其他少数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均已撤销,人员精简90%左右,平均每个专区只保留100
人左右。县级事业单位,已将100余种合并为30余种,农林水系统将原有的31种,按照农业、
林业、水利、农机等行业,归并为7个单位,县办的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水产、教育、
卫生等研究所和初、中等专业学校都已撤销,由省指定在少数重点县设置。人员由原来的32
915人,减为19749人,精简13166人,占40%多,每个县由原600人左右,减为350人左右。市
一级按照省、县两级的原则进行了精简,从原来的36366人减为23800人,精简了12566人,占
34.5%。全省事业单位的编制,总的精简了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