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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机构编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国家成立了编制委员会,其后,黑龙江 省及各地、市、县都相继成立了编制委员会,对机构编制进行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各级党政群机关及附属事业、企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主要内 容是机构的名称、级别、职能、规格、规模、布局、内部层次和编制的类别、标准、比例、 领导职数、工资基金等。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建立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基础上。 在表现形式上,一是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中央、国务院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 级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机 构编制总额,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下级党政群机关和本级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 编制总额。机构编制方案经审定后,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的调整、变动,由上一级党委 、政府批准;内部机构、临时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调整、变动,由各级编制委员会统一审 批,或经编制委员会审查后报请党委、政府批准。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本系统的 实际情况对所属各级机构编制提出建议,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确定和审批时的参考。二是以 条为主,条块结合。银行、铁路、航运、电力、邮电等机构由于业务工作需要,实行国务院 部委垂直领导,经济独立核算,机构编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和审批。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有权对这类机构的机构编制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适合本地区工作需要的机构编制建议 。
    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是否合理,运转是否灵活,直接关系到党和 国家行政管理的整体效能和效益。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成立后,不断总结、摸索机构编制管 理经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适时地、科学地调整机构编制 ,特别是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适时地进行精简整编,使机构编制管理 工作基本适应了各个时期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