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作机构
1949年12月,国家成立了以章乃器为首的政务院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审查委员会,审办
中央政府机构编制。1950年3月成立以薄一波为首的全国编制委员会,审办全国各地党、政、
群机关编制。同年6月13日,颁发了《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体员额暂行编制
(草案)》。
建国初期,黑龙江地区设有松江、黑龙江两省,两省人民政府直属东北人民政府领导。
一、松江省编制委员会
1950年12月14日,松江省政府召开省编制委员会会议(省编制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时间待
查),研究省、县、区各级、各系统编制问题。
1952年6月12日,松江省政府决定,今后各级人事部门为各级政府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其他有关部门,如民政、财政等部门予以协助。
1953年12月4日,松江省成立以省政府副主席李延禄为主任的省编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
省人事厅工资福利科负责。
二、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
1950年4月5日,成立黑龙江编制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杨英杰为省编制委员会主任
。其办事机构设在省民政厅。
1951年11月,全国编制会议确定编制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担负主要责任,黑龙江省编制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改设在省人事厅,由工薪定员科负责编制方面的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同
时规定,民政、财政部门协助做编制工作。
1953年8月1日,省人事厅增设编制科,专门负责编制工作。
三、合省后的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
的决定》,决定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合省后,没有立即成立省编制委
员会,编制工作由省人事厅代管。
1955年3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重新成立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编制委员会应建立适当的办事机构的指示精神,省委、省人委决定省
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同时,从省直各单位抽调20余名干部,在办公室内编为3个组。第一
组为城市组,负责研究省直与市的机构编制工作。第二组为农村组,负责研究专区、县、区
(镇、乡)的机构编制。第三组为综合组,负责汇总全省机构、编制方案。同日,省委、省
人委还决定,除鹤岗市以外,各市都成立编制委员会。
1956年7月5日,省人委对省人事厅的编制科进行调整,将编制科分设为编制一科和编制
二科。编制一科:负责对省、市国家行政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对地方事业、企业机构、
编制的管理工作;对全省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的审核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工作。编制
二科:负责对专区、县、区、乡行政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完成局长交办的有关工作。
1957年3月5日,经省人委批准,撤销编制一科、编制二科,成立编制处。5月21日,省委
、省人委决定各县成立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县人事局合署办公。同时强调,各级编
制委员会建立健全后,不仅要管好国家机关的编制,还要管好地方事业、企业编制,使编制
工作为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好工作。
1961年1月,省编制委员会撤销编制处,成立综合处、财贸处、工业交通处、政法农林文
教处。省编制委员会仍与省人事局合署办公。同年10月,撤销综合、财贸、工业交通、政法
农林文教4个处,恢复设立编制处。
1967年1月31日,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被“造反派”夺权,工作人员被下放到干校学习,
停止了一切工作。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编制工作由省革委政治部负责。
1973年9月25日,为了加强对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的集
中统一管理工作,克服“文化大革命”开始以来机构编制管理的混乱现象,更好地贯彻精简
的方针,促使各级机构编制的设置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对官僚主义”,省委
、省革委决定恢复省编制委员会,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人事局合署办公。同年11月22日
,省委、省革委批转了省编制委员会《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机构编制“加
强集中统一管理”,并提出各地(盟)、市、县(旗)都设立编制委员会。到1985年底,全
省共设立各级编制委员会84个,其中,省编制委员会1个,行政公署(地区)编制委员会4个
,市编制委员会10个,县级市编制委员会5个,县编制委员会64个。各地、市、县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均与当地人事部门合署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