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渔民组织
古代渔民均属个体劳动。随着大型网具和梁子渔业的兴起,分散的个体渔民有些以部、
族结合,自然组成生产集体,成为原始雏型的渔民组织。明末清初鄂温克人以“乌力楞”为
单位进行生产。“乌力楞”的首领“新玛玛楞”即是捕鱼的组织者。到扎梁子季节,在“乌
力楞”中由每户派一名男子去扎梁子,完成后交给妇女去看管。赫哲族,在集体捕鱼时公推
一位年高且富有捕鱼经验的长辈担任指挥,渔场基本上为公共所有,鱼产品平均分配,到清
代末期渔场渐为私有,渔具占有不平衡,出现了以网具作股分成的现象。
在民国时期,梁子和大拉网渔业一般以网东(经营主,蒙族地区称网户达)为中心,由
地方主(渔场主)和小股子(渔夫)组成,网东缺少资金时则请供给主(资本主)解决,收
入按一定比例分红。
东北沦陷时间,日本为了掠夺渔业资源,于1935年后,在滨江、龙江、三江、吉林及牡
丹江各省,以县为单位逐渐在渔民中成立“渔业组合”(伪满洲国渔会),组织筹措资金、
贩卖渔获物、购入必需品等。1937年,实行各种产业团体统一合并的方针,渔会(渔业组合
)也并入农事合作社。1938年,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又分别改组为农事合作社水产部、水产
支社和水产实行合作社。
1945年东北解放后,党和政府为了扶助渔民发展生产,改善渔民生活,引导渔民逐步走
向集体化道路,开始在渔民中成立各种组织。
渔民生产小组。1947年首先在肇东县由肇东渔业公司把渔民组织起来成立渔业生产小组
。编组方法是每个沿江屯有3户以上的即编成一组;或将几个村屯的渔户按捕鱼地点编成一组
。到1949年全县共组织起25个渔业生产小组。当时渔业比较兴盛的饶河县,也普遍建立起了
渔业生产小组。生产小组根据渔民多少选出代表,配合银行和水产部门发放渔业贷款。
渔民会。渔民会是渔业劳动者自愿结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渔民会由渔民中选出主任和组
织、宣传、生产委员。渔民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渔民积极参加生产,推行劳资两利政策,
协助发放及回收渔贷,调解渔业纠纷。富锦县建立渔民组织较早,1946年5月中旬成立了渔民
公会(即渔民会),1948年全县有16个区成立了渔民分会。到1950年原松江省在富锦、双城
、汤原等县共建立渔民会12个;原黑龙江省在肇源、肇东等县共建立渔民会8个。各县还根据
生产区域成立了渔民分会、渔民生产小组,直接领导渔民生产。
渔业生产互助组。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1949年春成立的依兰县第五区哈蜚村李云廷
渔业生产互助组,1951年春成立的富锦县陈伯林互助组和依兰县第一区高清山互助组,都对
全省产生一定影响。当时渔业生产互助组有四种形式:船网插具,合伙打鱼,平均分红;几
家船网组织起来,共同打鱼、卖鱼,共同分红;打鱼单干,选出几个人组成卖鱼组卖鱼,卖
鱼人员工资按每个打鱼人捕获的鱼数分担,卖钱按鱼数分配;专业渔民在较大的生产场地,
几只渔船组织起来,集体食宿,渔具共同使用,有技术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分红。前三种
多属季节性互助组,后一种多是常年性互助组。到1955年全省共有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37
9个,其中渔业互助组266个,渔农结合组113个。组织起来的渔户占渔户总数的51.7%。
渔业生产合作社。在渔业互助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合作社,是渔民群众的经济组织,
始称渔民合作社。原黑龙江、松江两省成立时间早的渔民合作社均建于1950年。黑龙江省有
大赉城区,泰来六区江桥、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城及其十区5个渔民合作社;松江省有7个渔
民合作社。渔民合作社受市县联社的领导,水产行政部门在业务上予以辅导。渔民合作社直
接经营渔业,组织渔民生产,供给渔用物资,协助银行发放与回收贷款,代销渔民的生产品
等。到1955年上半年,全省共有渔业和渔农结合的生产合作社77个,其中渔业生产合作社18
个,渔农结合社59个。
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是“按社会主义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
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社员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
同工同酬’,是劳动渔民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19
56年在实现农业合作化的高潮中,全省有90%以上的渔民参加了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1957年
全省共有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42个,2829户,3058名劳动力;有渔农兼业社(队、组)1307
个,17029户,19397名劳动力。
渔业公社。在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全省绝大多数渔业互助组、合作社及个体
渔民参加了人民公社。随着整个农村的变革,渔业也基本上实现了公社化。渔业公社是集体
所有制的渔业经济组织,又是渔乡的基层政权组织,实行政企合一。规模大的设生产大队、
生产队,规模较小的设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渔民的收入分配,一般采取评工记
分的计酬办法。1962年全省共有哈尔滨市道外和抚远县的海青、抓吉3个渔业公社,渔业总人
口2540人,635名劳动力;公社渔场(大队级)36个,5778口人,1355名劳动力;人民公社中
的渔业大队49个,15245口人,3226名劳动力;渔业生产小队273个,23600口人,5843名劳动
力;农业队中的渔业队(组)2282个,69232口人,18579名劳动力。总计全省有渔业集体组
织2643个,116395口人,29638名劳动力。
渔业专业户、家庭渔场。1982年末开始在全省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
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大批各种不同形式的捕鱼、养鱼承包专业户、经济联合体和
家庭渔场顺应历史潮流,应运而生,发展很快。渔业专业户中的捕鱼户,是专业捕鱼队解体
后,渔民按照有关规定自办捕捞许可证,在指定水域使用一定种类的捕鱼工具从事捕鱼生产
。由于江河鱼源减少,有些捕鱼户亦兼营其它农副业生产。养鱼专业户是承包集体养鱼水面
,专业从事商品鱼生产或鱼种生产。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或部分劳动力用多数时间从事生产经
营,形成了一定的商品生产能力,养鱼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家庭渔场是以户为单
位,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行家庭经营,独立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它承包国
家集体所有的水面、鱼池,拥有自己的船网工具、机泵管带生产资料,相对独立地从事渔、
副业生产和经营。经济联合体是在渔业专业户和家庭渔场深入发展的基础上由两户以上的渔
民自愿组合,实行联合经营,有的集中了几户以至10几户,经济实力比较雄厚,能够对较大
型水面进行开发利用,经济效益显著。1985年全省共有渔业村10个,渔业生产队16个,渔业
专业户11266个,(捕鱼户5828户,养鱼户5438户),家庭渔场10941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