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的社、队渔场、鱼种场,在收益分配上,大体可分三个阶段。
社、队渔场组建初期,多数是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统一核算,生产资料和产品归公社
、大队所有,渔场只有使用权,只负责管理。在收益分配上,多数社、队采取和渔场比例分
成办法。分配比例,一般公社或大队提30—50%,给渔场留50—70%。也有少数公社、大队将
渔场收入全部收缴。如富绵县富锦镇公社渔场,两年上缴公社8万元,本身却没钱添船置网。
渔工的报酬,多数渔场采取评工记分办法;少数渔场实行固定工资加超产奖励的办法,渔工
欢迎这种形式,感到有奔头。如泰来县宁江公社渔场,渔工除每月得25元到40元的基本工资
外,每人全年平均尚能得200元左右的奖金。也有些渔场的渔工与农业劳力统一分配,多劳不
多得,特别是在公社与大队联营的渔场中,大队来的人在渔场劳动,回到大队与农业劳力统
一分配,往往挣的多、得的少。如泰来县胜利公社渔场,50名劳动力有17人是从7个大队抽调
的,1960年渔场每个劳动日值为3.68元,大队分配给他们仅为0.9元,再加这些渔工中有一
部分人的“小自由”和口粮等问题得不到解决,以致不安心渔业生产,不少渔民弃渔转业。
巴彦县松花江公社从农业大队拨给渔场的口粮大队拒付,理由是把粮食交给渔场得不到奖售
布。宾县民和公社红星渔场,渔工使用农业队的马推碾子,一天要5元钱,许多渔工“吃的米
面用人推,种自留地用人刨,烧柴用人背”。这个场原有劳动力150人,1961年只剩110名。
1962年农村改变基本核算单位,全省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的社、队渔场,全部
实行了独立核算。随着核算体制的缩小,渔场的收益分配形式也发生了变化。这期间社队渔
场的收益分配形式,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产、值双包。宾县新甸公社和平渔场,实行按网具种类包产、包值到队,超产超值奖
励制度,收入的60%分配给渔工,40%留渔场作为公共积累。渔工分配是以分计酬,按不同网
具确定鱼产量付给固定工分,如:扒网、兜网各为7.15公斤,小拉网8公斤,张网、铁脚子
网各为6.65公斤,三层挂网5.65公斤,丝挂子网5.7公斤,汤网2.75公斤,上列定额各核
10分,每分值为0.4元。宾县民和公社红星渔场,捕鱼工具主要是张网,计酬办法是按网趟
子好坏计算。一等趟子交上等鱼4.5公斤、中等鱼6.5公斤、下等鱼7.5公斤,各种鱼的产
值均以4元钱换10分计算;二等趟子交上等鱼3.5公斤、中等鱼4.5公斤、下等鱼6。5公斤,
各种鱼的产值均以3元钱换10分计算;钩、卡按二等趟子的标准计算。
2.基本工资,见产提成。实行这种办法的渔场,渔工每人的日工资多在1元到1.2元,
生产的鱼全部交渔场,按产值计算,90%归渔场,10%作为提成工资发给渔工。
3.以值计酬。即群众说的“花钱买工分”。这种办法,不分大小网具和鱼的品种质量,
只要完成一定数额的产值即可换取一定数量的工分,一般的都是用3—5元钱换10个工分,分
值一般的都比所在农业队略高。
4.以产计酬。渔工报酬按鱼的品种、数量计算。一般的做法是:小型成鱼7公斤,鲫、
鲶鱼5公斤,草、鲢、鲤鱼3.75公斤,各换10个工分。
此外,有的渔场还实行过“固定工资,超产奖励”、“基本工分,超产归已”等办法。
上述各种办法在社队渔场中实行的时间长短不一,多是交替采用,一直延续到1965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很多渔场实行过“按人定分,按分分配”和记“卯子工”(按天
计工)等分配办法。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造成了“高产与低产一个样,节约与浪费一
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矛盾,严重影响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省社、队渔场实行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
分配原则,许多渔场的生产有了发展,渔工收入有了增加。据黑龙江省水产局向国家水产总
局报送的《关于1979年淡水鱼生产成本与收益分配的调查报告》载,调查5个社、队渔场,有
4个盈利的,渔工的渔业收入(大半年时间)平均每个劳动力高的889元,低的320元。劳动日
值也高于附近的农业队,如肇东县合居公社渔场,渔工每个劳动日分2.50元,比1978年的2
.20元提高16%,比附近的民主四队(农业队)每个劳动日分2.10元高25%。哈尔滨市群利公
社渔场,每个劳动力渔业收入799元,比菜农每个劳动力收入600元高199元。
自1983年开始在社、队渔场中试行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全面铺开。据黑龙江省水产
总公司工作组到佳木斯、牡丹江两市和呼兰、巴彦、宁安、五常、双城、桦川等6个县20个社
、队渔场调查,各地承包的主要形式有:
1.鱼池承包到户。这种承包办法是以塘划等,按塘定产,按产提交承包费。交足集体的
,剩下是自己的,一定几年不变。承包费的收费标准各地不一,大体上是产量高、效益好的
承包费高;产量低、效益差的承包费低。如:双城县单城乡渔场收费最高,以亩产150公斤为
基础,每亩提60元;亩产225公斤的,亩提90元;亩产300公斤的,亩提120元;亩产450公斤
的,亩提180元。承包费收得低的宁安县育林渔场每亩只提5元。承包到户也有两种情况,一
种是保留渔场,由渔场场长发包到户,这是大多数;另一种是100亩以下的渔场,鱼池承包到
户后,场长为户主,承担履行渔场的一切义务。承包到户,在生产上渔场一般都给提供一些
保证条件,有的叫“三保、二协”,即:保供水、保技术指导、保提供运力,协助解决饵、
肥料、协助出售产品等。鱼池承包到户,有的只包一种鱼池,或包成鱼池或包鱼种池;有的
则把成鱼池、鱼种池、越冬池配套包到户,实行这种办法的约占社、队渔场的65%。
2.实行场长承包责任制。由乡经济管理委员会与渔场场长签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五项
指标,即投产鱼池面积、成鱼产量、生产秋片鱼种及春片鱼种数量、场容场貌、上交利润等
。场长承包渔场后再选人承包鱼池。鱼池划分几等,按等提交承包费。生产费由承包户自筹
一部分,渔场垫付一部分。有的场还帮助承包户联系解决鱼苗、鱼种和部分饵肥料,到秋后
成鱼、鱼种出池时扣回场垫付的资金,鱼品完成交售任务后,余下的由渔场协助承包户处理
。如呼兰县腰卜乡渔场,实行大包干和超利润分成办法,取消固定工资,由场长承包。承包
指标有五项:(1)741亩鱼池全部投产。(2)成鱼池500亩,亩产150公斤;二龄鱼种池100
亩,亩产100公斤,每尾重100—150克,越冬成活率80%以上;一龄鱼种池124亩,亩产150公
斤,每公斤40—60尾,越冬成活率65%以上。(3)高产塘17亩,亩产250公斤。(4)向渔场
交积累4万元。(5)完成交售商品鱼任务7万公斤。完成一项指标给1000元奖金,五项指标全
完成给5000元奖金;超利润部分二八分成,承包者得二、渔场得八;如五项指标均未完成,
只给承包者300元生活费。渔场对承包户做到“三保、两协助”即:保供水,保运输,保技术
指导,协助购买鱼苗、鱼种,协助购买饵、肥料。鱼池分等收承包费,一类鱼池每亩收55元
,二类鱼池每亩收45元,三类鱼池每亩收20元,交足承包费后余下的归自己。实行这种办法
的渔场约占20%左右。
3.联户承包渔场。多数是在二三百亩的中等渔场实行。如宁安县江南乡镇江大队渔场有
鱼池226亩,以7500元招标,经社员大会投标,确定5户联合承包,在承包户中选出1名组长负
责渔场事务。实行这种办法的社、队渔场约占10%。
4.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如五常县杜家乡先锋村渔场,有鱼池96亩,场长承包,没有脱
产干部。承包指标是:成鱼池每亩产鱼150公斤,完成计划产量,1公斤鱼记0.2元,超产部
分每公斤鱼奖0.3元,完不成规定指标每公斤罚0.1元;鱼种池亩产鱼种100公斤,完成计划
产量,1公斤鱼种记0.3元,超产部分每公斤鱼种奖0.4元,完不成规定指标每公斤罚0.1元
;生产费用由渔场负担,产品由渔场处理。这种办法只在少数较小的社、队渔场中实行,此
类渔场约占社、队渔场的5%。社、队渔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增强了渔工的责任感,促
进了生产,改善了经营,提高了经济效益。据黑龙江省水产总公司1985年对佳木斯市郊区和
巴彦县、呼兰县9个乡(镇)、村渔场111户调查,174名渔业劳动力,人均收入高的2947元,
低的96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