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旧法规
第一章 渔业法规
1923年12月31日农商部训令一二五四号令黑龙江省实业厅,为“渔捕繁殖”,“宜从渔
期渔法及渔网疏密诸端分别限制”,提出:(一)网罟疏密之限制;(二)渔捕适宜之法的
限制;(三)渔捕期间之限制;(四)捕鱼类重量长度的限制,责令“酌度情势设立禁令”
。这虽不是渔业法规,但经转发沿江各县,均行遵守。
1931年7月24日,黑龙江省政府委员会决议通过实施《肇州县管理渔业暂行规则》。这是
本省历史上第一个地方性渔业规则。《规则》共十三条,主要对办理渔船牌照、检查管理、
奖惩等事项作了规定。
1937年7月22日,伪满政府颁布了《渔业取缔法》和《渔业取缔法施行细则》,于1938年
1月1日起施行。《渔业取缔法》、《渔业取缔法施行细则》主要对渔业的范围条件,依据水
面的区域及采捕物的名称及有关事件,渔业处分的方针及其取缔手续,以及渔业保护设置等
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