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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禁渔期、禁渔区

第二章 资源保护

  一、禁渔期
    禁渔期是指由国家或地方的法令,或国际间的渔业协定,对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的产卵 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及繁殖生长场所等,规定一定时间内禁止捕捞。
    1923年12月31日,农商部训令第一二五四号令黑龙江省实业厅《关于部定捕鱼禁令事项 》中规定:“渔捕期间之限制,春夏之交为鱼类育卵之期,此期间内宜酌情禁捕,以保护鱼 苗。”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府比较注意龟的繁殖保护,规定了禁捕期;对鱼类没有规定禁渔 期,只在重点产鱼县份,由地方当局做出过原则规定,保护鱼类产卵繁殖。1936年,据《泰 康县一般状况》记载:“县公署鉴于渔民终年捞捕恐有鱼荒之虞,近年一再晓喻渔民禁止捕 食龟卵,在鱼类产卵期间,不准捕获鱼类以期补救。”1937年《渔业取缔法施行细则》规定 :龟,自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不得采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禁渔期的规定逐渐臻于完善,根据不同水域、不同品种的鱼 类规定不同的禁渔期;禁渔期的起止时间也曾多次进行调整,更趋合理。
    1950年《东北渔业暂行条例》重申龟的禁捕期为6月1日至7月31日。
    1952年,《黑龙江省水产繁殖保护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江河禁渔期的起止时间为5月至 8月。届时严禁在江河支汊及泡沼的滞水水草茂盛处,捕捞正在产卵的亲鱼和孵出的稚鱼。1 952年7月26日,经国家农业部核准,松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厅为保护鲑鱼繁殖,规定9月15日至 10月10日为捕捞时期,其他时间禁捕。
    1953年7月23日,松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厅根据农业部指示,下达《关于组织渔民捕大麻哈 鱼的通知》,规定10月1日至20日为禁渔期。1953年10月3日农业部电示:“今年乌苏里江鲑 鱼禁渔期苏联政府同意改为10月11日至10月31日。”
    1953年,《松江省水产事业管理暂行规则》对不同水域的鱼类规定了不同的禁渔期。松 花江水系:梧桐河、汤旺河、牡丹江,一般鱼类禁捕期为6月10日至7月10日,鲑鱼禁捕期为 10月1日至10月20日;呼兰河:一般鱼类禁捕期为6月10日至6月30日;乌苏里江水系:鲑鱼禁 捕期,本流10月1日至10月20日,七里沁河、大别拉炕河,白露至霜降;镜泊湖:石头河至南 湖头,一般鱼类禁捕期为5月25日至6月20日,大河口至吉林省敦化县,红尾鱼禁捕期6月22日 至7月2日。
    1957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首次规定了鲟、鳇鱼的禁渔期,并延 长了几种主要产卵亲鱼的禁渔期限,规定:自10月1日至10月20日为大麻哈鱼重要产卵季节, 在此期间禁止捕捞。鳇鱼、鲟鱼自6月1日至7月1日禁止捕捞。为了保护主要经济鱼类繁殖, 由每年6月5日至7月20日禁止捕捞草根、胖头、鲤鱼的产卵亲鱼。其他各种经济鱼类,亦应根 据产卵季节规定20天禁捕(科学试验研究需要时除外)。亦有个别县份在主要鱼类产卵期间 规定15—30天全面禁捕或大部分水面禁捕。
    1972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普遍延长了鱼类禁捕期限,明确规定 本省渔业水域,每年禁渔期为45天。从6月5日起至7月20日止。在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捕捞作 业。
    1982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对边境水域的禁渔期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对禁渔期的起止时间也作了调整,规定自然水域的禁渔期,黑龙江、乌苏里江我国水域为 25天,自6月11日至7月5日;大麻哈鱼为20天,自10月6日至10月25日。兴凯湖我国水域为15 天,自7月6日至7月20日。绥芬河的新立船口至瑚布图河的下水磨水域为52天,自5月10日至 6月30日;绥芬河的其他水域为37天,自5月25日至6月30日。全省其他自然水域为47天,自5 月25日至7月10日。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二、禁渔区
    禁渔区是由国家或地方的法令、或国际间的渔业协定,对重要的经济水生动、植物的产 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及繁殖生长场所等划定一定范围,禁止渔业生产或禁止某种渔业生 产作业的区域。
    1952年,《黑龙江省水产繁殖保护办法》规定,各县(市)根据各地水面情况以及产鱼 的实际情况,认为有保护的必要时,经省批准,划成繁殖保护区,限制一定数量的渔具进行 捕鱼或在必要季节停止捕鱼。
    1953年,《松江省水产事业管理暂行规则》规定,水田地区的野生鱼苗一律禁止打捕, 由当地政府组织当地居民进行放流、放养。
    1954年6月,原松江省人民政府农业厅下发《关于划分鱼类禁捕区,以保护鱼类繁殖的通 知》,要求各县(市)划出2至3处鱼类主要产卵场确定为禁捕区,规定禁捕日期。禁捕区一 般长不超过2.5公里,宽100米。
    1957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规定,各沿江河水产县(市)须按平 均50公里水面内,在经济鱼类产卵场所建立一处常年禁渔区(约占总水面的1—3%),铁路桥 梁上下游各500米水面内常年禁止任何渔具捕鱼。当年有19个县、市建立了40多处常年或季节 性的保护区,水面约有4.5万亩。
    1972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规定,铁路桥梁上下游各500米和主要 公路桥梁上下游各300米的水域为常年禁渔区;松花江下游从女儿姑小河下口至三江口汇合点 并向黑龙江上下游各延伸2.5公里处为常年禁渔区。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各市、县 (旗)革命委员会可根据繁殖保护水产资源的需要规定季节性的禁渔区。根据此项规定,齐 齐哈尔市在嫩江干流的莽格吐江段设1处季节性禁渔区。
    1973年,省革命委员会同意牡丹江地区行署的意见,将东宁县绥芬河口划一段季节性禁 渔区。同意合江地区行署和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的要求,将挠力河口到东安梁子口划为常年 禁渔区。
    1982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下列水域为常年禁渔区:铁路桥梁 、跨江公路桥梁,从桥梁中心线起,上下游各500米;松花江下游从女儿姑小河下口(红河口 )左岸起,至松花江与黑龙江汇合口范围内的主、支流水域,从汇合口左右岸起(按松花江 下游航道693.6公里处,水位高程49米计算),向黑龙江上下游各延伸2.5公里的我国水域 ;挠力河的东安梁子箔口至挠力河与乌苏里江汇合口,从汇合口左右岸起,向乌苏里江上下 游各延伸1公里的我国水域;黑龙江的萝北县境内大岗网滩,上始抽水站,下至肇兴码头的我 国水域;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1982年12月3日,省政府批准建立呼玛河、逊别拉河(逊河)两处自然保护区,并分别设 立自然保护区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