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渔具、渔法管理
中华民国初期,黑龙江地区水域自由捕捞,渔具、渔法无规定限制。1923年,农商部训
令第一二四五号令黑龙江省实业厅,鱼类须有若干重量若干长度方许捕取。黑龙江省实业厅
据此限定大网二寸方孔,小网一寸方孔。
东北沧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对捕捞淡水鱼的渔具、渔法无明确管理办法,只在1937年颁
布的《渔业取缔法》中规定,采捕水产动植物,不得使用毒物、爆炸物或电气,而对其它有
害渔具、渔法根本没有涉及。在捕鱼生产中,小眼网、土梁子等危害鱼源的渔具比较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省逐步实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
况,限制改造或淘汰不合理的渔具、渔法。人民政府和立法机关在各时期制定颁布的有关规
章和法规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这些规定进行了大量宣传教育和
具体落实工作。
1950年,《东北渔业暂行条例》作出了对渔具的构造,使用时期或使用地点,为保护幼
鱼得加以限制的规定。
1952年,《黑龙江省水产繁殖保护办法》规定了严禁使用的渔具、渔法,网眼规格和几
种主要鱼类的采捕标准。即严禁使用毒物及爆炸物进行捕鱼;严禁使用沙口袋、鱼罩、鱼叉
及截沟堵汊的土梁子等有害的渔具;梁子,必须设有箔口总长1/10的方眼箔,箔眼须在4厘
米以上见方,或设有3厘米以上间隔的过水箔;冰槽子及迷封,也必须设有眼箔,其尺寸及设
置方法同梁子;网片,片子网网眼须在5厘米(约为插3)以上,取鱼部分须在7厘米(约为插
4)以上,新制网具都须在8厘米以上;规定主要鱼类准捕之体长,鲫鱼须在12厘米以上,鲤
鱼、鳊花鱼、草根鱼、胖头鱼、白鱼等须在20厘米以上,甲鱼须在17厘米以上,其卵不准采
捕。
1953年《松江省水产事业管理暂行规则》规定:严格取缔投毒、爆炸、挡土梁子及使用
密眼网、鱼罩、鱼叉、沙口袋、扳罾子等有害鱼类繁殖的生产行为。限制快钩、鱼鹰及旋网
的发展。规定在江河湖沼内进行捕鱼者,其网具必须按下列规格制作:(1)梁子,以箔间隔
,高为7.6厘米,宽为3.3厘米,鱼旋间隔4厘米;(2)迷封,其间隔与上项同;(3)各种
网具之网眼规定在6.6厘米以上,但其取鱼部,其网眼最小不得小于6.6厘米。规定为保护
幼鱼成长,体长在规定标准以下(全长)严禁采捕和销售:(1)鲤鱼(包括草根、青根)须
在18厘米;(2)鲫鱼(包括鳌花鱼、鳊花鱼、麻连鱼)须在12厘米;(3)白鱼(包括红尾
鱼、胖头鱼)须在20厘米;(4)甲鱼须在15厘米,其卵不准采捕。
1957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明确和扩大了对水生动、植物的保护范
围,调整和提高了采捕的最低标准,扩大了网眼规格,并对专捕小型成鱼的小眼网具和禁止
制造、出售不合格网具等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属于保护的水产动、植物,一般鱼
类有:鲤鱼、胖头鱼、草根鱼、青根鱼、白鱼、法罗鱼、鳊花鱼、鳌花鱼、红尾鱼、鲫鱼、
麻连鱼、吉勾鱼、重唇鱼、甲鱼;特产鱼类有:大麻哈鱼、鳇鱼、鲟鱼、哲罗鱼、细鳞鱼;
水生植物有:莲、菱角。对各种主要鱼类的采捕标准,以逐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最低标准
(一律以体长计算,即唇尖到尾根):鲤鱼、草根鱼、青根鱼,为19厘米;鲫鱼、鳌花鱼、
鳊花鱼、法罗鱼、麻连鱼、吉勾鱼、重唇鱼,为15厘米;白鱼、胖头鱼、哲罗鱼、细鳞鱼、
红尾鱼,为25厘米;鳇鱼为1.5米,鲟鱼为1米以上;甲鱼为16.5厘米(指背甲最长部分)
,甲鱼卵不得采捕。对现有的渔具、渔法,严禁使用土梁子、密眼箔、沙口袋、鱼叉及投毒
、爆炸等有害渔具,快钩逐步加以淘汰,在鱼类产卵期间严禁使用鱼罩。对网眼规格标准,
规定从1958年3月1日起各种新网的全部和旧网的出鱼部分网眼一律达到8.3厘米,从1961年
3月1日起各种新网的全部及旧网的出鱼部分网眼一律达到10厘米方准使用,并在省内禁止制
造或出售不合格的网具。梁子必须设合格大眼箔,其宽度最低达到3米以上,并须设在深水处
。梁子的淌囤眼一律改为高7厘米、宽4厘米,保证放掉幼鱼。冰槽子、迷封、花篮子、鱼囤
等鱼具规格与梁子的囤眼相同。对专捕小型成鱼所使用的小眼网具,必须经过县(市)批准
,依照指定地点、水域、时间进行生产,不准伤害经济幼鱼。
1972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规定,禁止使用须笼、鱼罩、大钩、鱼
鹰及电击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明确规定了专捕小型成熟鱼网具的网眼要在1.
7厘米至2.6厘米以内,并要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作业。梁子必须在深水处设大眼箔,大眼箔
的长度要占箔总长的2/10以上。还规定张网下网地点,不经批准不得移动,上网和下网距离
不得少于500米;明水拉网(包括铁脚网)每个网滩最多不得超过4趟网;三层挂网每个趟子
(1.5里的趟子)最多不得超过6趟网。
1982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比1972年的《实施细则》增加了水生动物保
护对象的品种:鱼类有狗鱼、乌苏里白鲑鱼(雅巴沙鱼)、细鳞斜颌鲴鱼(板黄鱼)、大麻
哈鱼、三块鱼(滩头鱼);其他水生动物有蚌、中华绒鳌蟹(河蟹)。提高了鱼类可采捕的
最低标准(鳇鱼、鲟鱼以体全长或体重计算,其他鱼类从吻端至尾柄末端计算),鳇鱼2米,
或65公斤;鲟鱼1米,或4公斤;草鱼、鲢鱼、鳙鱼、青鱼、翘嘴红鲌鱼、哲罗鱼、细鳞鱼、
狗鱼33厘米;鲤鱼、鳜鱼、三角鲂鱼、乌苏里白鲑鱼25厘米;长春鳊鱼、蒙古红鲌鱼、红鳍
鲌鱼、唇?鱼、细鳞斜颌鲴鱼19厘米;鲫鱼、花?鱼、雅罗鱼15厘米。首次规定了其他水生
动物可采捕的最低标准:褶文冠蚌、背角无齿蚌、三角帆蚌,以蚌壳最长部分计算13.2厘米
;中华绒鳌蟹,以蟹壳最长部分计算5厘米。对网眼的规格标准及计算方法作了更为合理、准
确的规定:捕捞自然经济鱼类的各种网具的网眼闭拢后的长度(不含网结)不得小于10厘米
;捕捞自然小型成熟鱼的各种网具的网眼闭拢后的长度(不含网结)限制在2.6厘米至4厘米
之间;花蓝子眼对角线长不得小于6厘米;梁子淌囤眼高7厘米,宽不得小于4厘米,如淌囤眼
为六边形的,对角线长不得小于7厘米;梁子在箔口深水处必须设大眼箔,其长度不得小于2
米,高与其他箔同,其箔眼与淌囤眼同;冰槽子与淌囤眼同。并规定新的渔具一律按新标准
执行,按原规定标准的旧渔具,限在1985年末前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