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域环境保护
黑龙江省渔业水域环境,50年代中期以前,总体上处于良好状态。只是有些村屯附近的
自然泡沼由于沤麻或倾倒脏物而使水质变坏,影响鱼类繁殖。1958年以后,由于工业污水污
染江河日趋严重和兴修水利工程破坏鱼类产卵场和洄游通道,使渔业水域环境发生不良变化
。
为了维护渔业水域环境,新中国成立后各时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进行了整治工作。
一、有关规定
1950年《东北渔业暂行条例》规定:为保护水产动植物的繁殖,禁止故意对水中投弃或
放入爆炸物、有毒物或有害物,以免构成显著危害结果。
1952年《黑龙江省水产繁殖保护办法》规定:村(屯)附近的泡沼,除掉没有渔业价值
者外,要限制沤麻或指定一定地点沤麻,以免影响鱼类繁殖。
1953年《松江省水产事业管理暂行规则》规定:村(屯)附近的泡沼,经省、县勘查认
为有养殖价值的,要限制沤麻及倾倒脏物,必要时规定沤麻地点使用之。
1957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针对当时兴修水利、排放污水和水工
建筑设施等影响水域环境,首次明确规定修建水利工程如影响鱼类产卵洄游及放养时,水利
部门应与水产部门协议,必要时必须修建便于鱼类洄游的通路或拦鱼设备,而在渔业水域中
取水时,必须保持鱼类过冬必需的水位。工厂、矿山排弃有害的废水污物,须经处理达到不
危害水产动、植物的程度,始得注入渔业水域。利用江河流送木材、排筏及水工建筑设施应
留出河流宽度1/3,以供鱼类自由通行,当流送完毕后,流送部门应及时清除渔业水域中的
沉底木材。
1972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对治理江河污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规
定各工厂、企业、矿山的废水污物要综合利用或净化处理。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生经
济动、植物繁殖成长的废水污物。新建厂矿,要设有污水、污物的净化处理设施。
1982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水、污物时,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
准》。农田施用化学农药向渔业水域排水时,须得药力消失后进行。施用和盛放化学农药的
器具,不得在渔业水域涮洗。沤麻要在非渔业水域或指定的水域中进行。修建水利工程影响
鱼类洄游时,要建立相应的过鱼设施。修建鱼池、梁子工程时,不得影响江河泄洪。
1982年11月18日,省政府转发《大庆外围石油勘探用地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地震放炮
要尽量避开居民区、养鱼越冬池和亲鱼池。勘探占用的耕地、草原、林木、鱼塘等都要给予
补偿,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要予以赔偿。在经批准有经营权的捕鱼水面进行地震爆破,有关问
题由省土地局和水产局等有关单位另定。在人工投放苗种的养鱼水面进行地震勘探,要根据
实际危害程度,按每亩蕴藏量(放养量按60%计算成活率;自然鱼按30%计算;当年放养的鱼
按0.25公斤计重,每增加1年增重0.5公斤)进行赔偿,鱼价按不同品种、规格和省规定的
收购价格计算。因地震勘探危及到渔场堤坝、闸门、机泵、管道等有关设施及建筑物、构造
物的安全时,应按实际爆破程度予以修复或给予补偿。
二、水域污染监测
1958年嫩江在冰封期发生死鱼,开始是酚中毒死鱼,后为乏氧死鱼。1963年明水期,松
花江因佳木斯造纸厂排入皂化物造成鱼类中毒死亡。之后,松花江水系在冰封期连年发生大
量死鱼。
经省环保局与省水产局联合调查,在国民经济三年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
家在黑龙江省兴建的工矿企业陆续投产,工业废水(含酚废水与有机废水)对鱼类生存造成
严重危害。为弄清造成死鱼的原因,黑龙江省水产科学研究所配合水产行政部门对嫩江、松
花江沿岸工业排放污水情况进行了数次调查。1963年发表了《工业废水对鱼类的危害》研究
报告,揭示了冶金工业、煤气发生站、煤气厂、炼焦厂、炼油厂所排含酚废水,木浆和造纸
工业所排含酸、碱废水,石油工业流失粗油和排放的含硫化氢、石碳酸废液,制革及染料工
业所排放的含苯胺和硝基苯废水等对鱼类的危害作用。1965—1968年,通过调查又进一步弄
清了造纸、制糖工业有机废水的氧化作用,是造成冬季冰下水体缺氧引起死鱼的主要原因。
黑龙江省水域污染的特点:一是丰水期和枯水期流量差异较大,污染浓度变化也大。如哈尔
滨江段,70年代后期每天接受上游来的污水460万吨,流量为53立方米/秒,按1979年枯水期
计算,上游来的污水占该江段流量的39%;按1981年丰水期该江段流量4600立方米/秒计算,
上游来的污水流量仅占1%左右。二是结冰后,水与空气被冰隔绝,一经污染,水体既不能暴
气,又得不到氧气的补充,自净能力差。三是以甜菜为原料的制糖生产是在冬季进行,正值
冰封期、枯水期,全省每天向松花江水系增排16万多吨制糖有机废水,加重了污染。使水体
中溶解氧低于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中“任何时候不得低于3毫克/升”的规定,有的江段甚
至不足1毫克/升。
从发现嫩江受酚污染死鱼后,省水产行政部门从管理的角度参与了水质监测工作。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国家《
渔业水质标准》颁布后,开始了系统的监测工作。从1979年12月1日起,在嫩江干流中下游、
松花江干流、牡丹江干流、呼兰河干流、汤旺河干流下游,沿江的25个市、县水产行政部门
和渔场,设了30个监测点。在冰封期的12月1日至翌年3月15日,由渔政人员或技术人员,每
隔5天监测1次。全省统一日期,统一项目,统一报表。截至1985年3月,全省共监测2585次,
获9318个数据,其中溶解氧5445个数据,PH值3873个数据,初步掌握了松花江、嫩江干流及
牡丹江、呼兰河、汤旺河口水质情况和污染对鱼类的危害,为污染的治理和水产资源的保护
工作提供了依据。
三、镜泊湖死鱼事件的处理
1978年3月镜泊湖发生大量死鱼事件。原因是三O一电厂在湖水冰封期间为了修建加固进
水口山体工程而超量放水,使水位急剧下降,造成湖中严重缺氧,绝大部分鱼类窒息死亡。
据省和牡丹江地区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镜泊湖蕴藏的鱼类(约7000吨)90%因缺氧
窒息而死。是年7月省革命委员会批转了省地联合调查组《关于镜泊湖死鱼问题的调查报告》
。《报告》提出,为了保护和涵养镜泊湖水产资源,要选择一个能够兼顾发电、养鱼的最低
水位指标——海拔341米,如果发电部门根据特殊需要,水位要降到341米以下时,必须与有
关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地区革命委员会批准。鉴于镜泊湖水产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应实行
封湖,停止一切捕鱼生产。1978年6月18日,牡丹江地革委发了《关于镜泊湖实行封湖繁殖保
护水产资源的通知》,从1978年6月1日起封湖3年至5年。在封湖期对镜泊湖及其上游牡丹江
、尔站河水域所有鱼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一律禁捕。经牡丹江行政公署决定,于1981年1月
1日恢捕鱼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