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办、法
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渔业法
规,开展渔政检查工作,加强渔业管理。在50年代,由于渔政机构不健全,渔政管理人员少
,加之没有专用交通工具,渔政检查工作只是在禁渔期和重点渔区进行。自60年代以来,随
着渔业生产的发展,渔政机构逐步加强,但是,破坏水产资源的现象却日益突出,各地、市
都加强了渔政检查,组织过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联合检查,有的还吸收渔业生产单位、渔
民或乡(镇)代表参加联合检查。1973年开始,本省(在全国较早地)实行了专门机构与群
众组织相结合,进行常年检查和禁渔期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入80年代后,各地普遍通
过广播电台、有线广播或利用渔政车、船播放录音带等多种形式宣传渔业法和禁渔期规定,
在此基础上采取各种有效办法开展渔政检查。由于管理手段的改善,许多地方实行水上检查
和陆地检查相结合,以及水产与公安、工商、交通、边境地区还有外事、边防等部门相配合
进行突击检查。通过渔政检查,大力宣传渔业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增强渔民和广大群众的
法制观念,发现和处理各种违规案件,整顿渔业生产秩序,对保护水产资源,推动水产业的
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二、禁渔期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加强对禁渔期规定的宣传,使广大干部、渔工、渔民乃至
全体公民都能自觉地遵守执行,自1962年起,按各个时期渔业法规的规定和渔业秩序状况,
在禁渔期前,发布本年的《禁渔期通知》、《禁渔期公告》,或登报或印发布告,在全省城
乡广泛张贴宣传。
黑龙江省第一个禁渔期通告,是1962年黑龙江省水产事业管理局在《黑龙江日报》上发
布的《关于在禁渔期禁止捕捞草、鲢、鲤三种亲鱼的通告》,其内容是:“根据《黑龙江省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规定,从6月5日至7月20日为草、鲢、鲤鱼禁捕期。在此期间除
经省水产事业管理局批准进行草、鲢鱼人工孵化的单位外,其它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捕捞草
、鲢、鲤三种亲鱼。可利用针钩、鲶鱼钩、鳌花囤等工具从事捕捞鲶鱼、狗鱼、黑鱼以及小
型成鱼、虾、贝等小水产品生产。希城乡人民遵照执行。有违犯者,按《黑龙江省水产资源
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规定处理,特此通告。”
1965年起,通告标题改为《关于××年禁渔期的通告》。《通告》将在禁渔期间禁捕鱼
类的品种由原“草、鲢、鲤三种亲鱼”扩大到“鲤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鳊鱼、白
鱼、鲫鱼、鳌花鱼、法罗鱼、红尾鱼、麻连鱼、吉勾鱼、重唇鱼等经济鱼类”,还规定“鲟
鱼、鳇鱼自6月1日至7月1日禁捕”。以后“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1970年中断发布禁渔期
公告。
1971年将《禁渔期通告》改为《禁渔期公告》,由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发布。针对
当时存在的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各渔业生产单位一定要将各种渔具撤出生产点,严防有的在
沿江以晒网、补网为名,偷行捕鱼,更不准借口试网搞捕鱼。任何单位不准在禁渔期间采捕
亲鱼、打貂食。土梁子要坚决扒掉。本年起,《公告》不再划定禁捕鱼类名录,而是包括所
有品种。1979年起《禁渔期公告》不仅规定禁止捕鱼,还禁止捕虾和河蚌。1982年起,又扩
大到禁止捕蟹。同时根据《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规定,禁渔期公告还对某些不
同自然水域规定了不同的禁渔期。1985年省农牧渔业厅发布的《禁渔期公告》的内容是:为
保护鱼类产卵繁殖,增殖水产资源,积极发展水产事业,按《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
例》规定,在各自然水域实行不同的禁渔期(具体时间从略)。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捕捞作
业(包括抄网)。各渔业单位要认真负责,教育渔民、渔工自觉地遵守禁渔期规定,采取锁
船、封网、撤离生产点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不准以任何借口进行捕捞生产。各级水
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广泛宣传,认真实施
渔业法规,加强巡回检查,严加管理。对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鱼、虾、蟹、蚌以及毒鱼、
炸鱼、电鱼或采集食用水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条例》规定,依法惩处。
三、违规案件
1960年以来,有案可查的主要违规案件有以下四类:
1.毒鱼、炸鱼、电鱼
1960年11月至1961年1月,牡丹江电业局、镜泊湖发电厂等9个单位,在镜泊湖发电厂附
近和牡丹江上游等处,投烈性炸药300多公斤,放炮400多发,被炸水面50多万平方米,炸死
的鱼约50多万公斤,其中捕出的仅占5%左右,损失极为严重。据潜水观察,水底死鱼成堆,
有的鱼堆用竿子插入1米多深尚未到底。
1973年7月,齐齐哈尔榆树屯化工厂9名职工在嫩江放炮炸鱼,当场炸死2人,重伤2人。
1976年夏天,牡丹江奋斗化工厂(在密山县境内)有4名职工,借执行公务之机放炮炸鱼
,炸死炸伤各1人。事发后,根据渔业法规及有关规定,工厂对死者不予抚恤,对受伤者不给
公费医疗,对参与炸鱼的其他职工给予了纪律处分。
1979年6月8日,讷河县清河公社富源大队社员吴万海、于长祥到大榆树小坝头泡子放炮
炸鱼,炮在吴手里爆炸,当场把2人炸倒,吴受重伤,在回家途中死亡。案发后,县公安局和
水产行政部门按渔业法规规定,罚于长祥人民币100元。
1980年6月,木兰县鱼种场附近的建国公社红星大队社员朴熙元等5人,为了偷鱼,向该
场1个450亩的成鱼饲养水域边缘投入农药,面积达1000平方米,仅捞到毒死的鱼就达65公斤
,并造成水体污染,影响在塘鱼成长。案发后,县公安局对朴熙元拘留10天,水产行政部门
对参与者各罚款20元。
1982年,讷河县水产行政部门查获讷河镇“五·一”大队第二生产队会计等11人,用胶
轮拖拉机拉着农药毒鱼,处以罚款2000元。
1982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水产行政部门,在县公安局的配合下,查获一起来自浙
江农村的社员一行14人,在当地社员掩护下,到嫩江里电击鱼,仅一次就捞上来350多公斤。
除没收渔获物和船只、电机等全部设备外,公安机关还将首犯和窝主拘留。
2.偷鱼、抢鱼
1977年5月20日晚,密山县连珠山公社连珠山大队第二生产队社员郑洪富、李德龙,去双
胜公社解放水库偷鱼,被水库管理人员发现,将其偷鱼用的3片挂网扣留。同年6月2日早7时
,郑、李2人伙同本队社员共8人,到解放水库,将扣留的网具抢走。案发后,水产行政部门
与公安局相互配合,除将网具没收外,还将郑、李收审,并通报全县。
1978年12月,石人沟渔场喇嘛寺分场冬鱼生产时,在冰上存放的鱼被巴彦查干公社立新
、前巴彦、后巴彦3个大队的社员抢去1,5万公斤。事发后,省水产局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
县公安局到现场作了调查,县政府及时召开了电话会议,并追缴了脏款、脏物。
1980年6月5日,龙江县人民法院、龙江县公安局在查山公社碱水大队联合召开了现场宣
判大会,对查获在国营龙江湖渔场、瓮泉水库渔场偷鱼、抢鱼、盗卖渔具、破坏渔业设施、
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22起案件的24人,根据情节轻重和认罪态度,作出不同判处:有2人分别
被判处拘役5个月和6个月,有6人被拘留7—15天,有16人被处罚款20—40元。
1980年9月19日、20日晚间,哈尔滨印刷机械厂工人李友山纠集东光机械厂空压机分厂工
人申灿祥、排灌机械厂工人韩忠生及邻居王玉福、王玉江,手持木棒、镰刀等,携带渔具到
西郊渔场抢鱼,并殴打渔工,抢走渔工的胶鞋、毡袜和手电筒等。9月23日,哈尔滨市水产治
安民警队除将李友山等人的渔具、抢走的鱼没收外,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经
批准将李友山、申灿祥行政拘留15天;对王玉福、王玉江、韩忠祥分别罚款20元。
1983年1月,肇源县公安局茂兴湖渔场公安分局,侦破1起5人到茂兴湖渔场一分场越冬池
盗窃亲鱼、破坏渔业生产案。肇源县人民法院将首犯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余4名同案犯,分
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3.挡土梁子,捕杀幼鱼
1972年秋冬季节,同江县有两个生产队挡土梁子,捕杀幼鱼5万余公斤,其中草、鲢、鲤
幼鱼占70%多。
1981年冬初,松花江行署水产局查获阿城县巨源公社松花江大队挡土梁子,捕杀经济幼
鱼5万多公斤,绝大多数是鲫鱼,处以罚款。
1982年10月,抚远县渔政人员,在同江县与抚远县交界处清水河,查获同江县银川公社
银川大队挡土梁子,3天就捕杀经济幼鱼1.6万公斤,其中鲤鱼占2/3。
4.在禁渔区、禁渔期捕鱼
1972年、1973年,国营泰来县江桥渔场,连续两年在冬鱼生产期间,于齐平线嫩江干流
504铁路江桥下常年禁渔区内用拉网捕鱼12网次,捕杀各种鱼类3.55万公斤。虽经省和嫩江
地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几次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但由于受当时形势的影响,只将部分
渔获物没收,将一名副场长调离,而主要责任者及渔业单位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1973年6月24日(禁渔期)、7月26日(封湖期),齐齐哈尔市郊区八旗大队八、九队部
分群众到北湖渔场偷捕鱼,被渔政管理人员查获,分别没收渔船4只,拆除了鱼箔,没收了渔
获物。7月28日,又发现上述群众仍在偷捕鱼,当渔政管理人员前往制止时,遭到以队长为首
的近百名群众的围攻,参加检查的人员及汽车司机18人全部被打,其中6人受重伤(2人住院
治疗)。渔政干部李玉清手表被打坏,携带的手枪被抢去。渔政车被扣留,备用零件和修理
工具被抢光。事发后,在市革委会副主任张格凡的主持下,由生产指挥部、保卫部和郊区革
委会组成调查组,进行为期10天的调查,虽查明案情,但受当时形势影响,只将3名打人情节
严重者予以拘留。而渔政干部李玉清等个人的经济损失,则由省农副产品供销局水产处拨款
1000元,作了补偿。
1979年禁渔期间,合江地区水产局派出“卫江”号渔政船,携摩托艇1只进行宣传检查。
7月1日下午3时,在松花江干流富锦县江段发现1艘用淌网捕鱼的船只,渔政人员钟墨翠、王
希明驾摩托艇前去宣传渔业法规,检查制止。当钟墨翠登上渔船时,违法捕鱼分子高学彦乘
钟立足未稳,猛然将其推落江中,随后又帮同船捕鱼的罪犯申银川将登上渔船的王希明推入
江中,然后划船逃跑。王希明游上摩托艇,高声呼喊2犯帮助搭救仍在水中挣扎的钟墨翠,但
2犯置之不理,继续划船逃跑。待王希明将钟墨翠救出水面时,钟的心脏已停止跳动,经抢救
无效,不幸以身殉职。“卫江”号渔政船赶到现场后,将高学彦扭送到就近的绥滨县公安局
。富锦县公安局闻讯后,当天将同案犯申银川缉拿归案。1980年8月29日,富锦县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杀人犯高学彦死刑,同案犯申银川有期徒刑8年。二犯不服上诉,经合江地区中级人
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并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1981年7月29日,讷河县水产站查获讷河镇日新大队,将捕捞渔业许可证以250公斤鱼(
折合人民币400元)的代价,转让给退休职工苏喜民和无业居民孙华等人。苏喜民父子、孙华
父子4人,用2只船、9片挂网、102个花篮子等不符合规格的渔具捕鱼,并在禁渔期间捕杀大
量产卵亲鱼。在渔政人员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和检查时,苏、孙等人抗拒管理,并用木棍将
渔政人员史荣国头部打伤。案发后,县公安局根据情节轻重,将苏喜民、孙华各行政拘留15
天,其余2人各行政拘留7天。县水产站将其渔具没收,对苏喜民罚款150元,对孙华罚款80元
。日新大队转让许可证非法所得400元被追缴,并对大队的2名有关负责人分别罚款20元和15
元,吊销了渔业许可证。
1982年6月15日,合江行署水产局L802号“中国渔政”船,查获绥滨县东方红公社红乡大
队渔民冯忠胜,用淌网捕杀上溯产卵亲鱼30尾。按规定将其渔获物没收,并予以罚款。
四、管理手段
50—60年代,渔政管理手段一直比较落后,渔政检查人员的交通工具主要是非机动船和
自行车,有的是雇用船只、车辆或坐交通船进行检查。为了强化渔政管理,加强渔政检查工
作,1973年合江地区水产局为三江口水产资源管理站配备1只80马力的渔政船,这是黑龙江省
第1只渔政船。1974年,省水产局投资为肇源县水产资源管理站建造了1只150马力渔政船。同
年,省水产局与松花江地区合资为松花江行署水产处建造了1只150马力渔政船。呼兰县水产
站新造了1只150马力渔政船。1978年省水产局投资为三江口水产资源管理站建造1只300马力
渔政船。同年,齐齐哈尔市水产处为渔政科配备了1辆卡车做渔政车,这是本省第1辆渔政车
。1981年,省水产局又为三江口水产资源管理站、杜蒙自治县水产局渔政股各配备了1台渔政
车。年末,全省共有7只渔政船、3辆渔政车。
1982年《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颁布后,渔政管理手段逐渐得到改善,渔政
专用车、船有了较快的增加。为了利于开展渔政检查,省水产局根据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
督局有关文件精神,于1983年4月7日下发了《关于渔政船统一命名、编号的通知》,从此黑
龙江省的渔政船实行了统一命名、编号和管理。在边境水域有检查任务的渔政船一律用“中
国渔政”命名,并在号的前面加上“L”字(L为龙字汉语拼音的第1个字母,以此与外省同名
的渔政船相区别)。在内陆水域执行检查的渔政船一律用“龙渔政”命名。1983年5月26日,
经省人民政府车辆定编管理办公室同意,省水产系统配备渔政业务专用车。到1985年,全省
已定编的渔政车32辆,其中有摩托车5辆。各地、市、县有渔政船42只共3730马力,其中主机
120马力以上的渔政船14只。此外,省营镜泊湖、茂兴湖等水产养殖场,在其经营的养殖水面
内,也有维护渔业秩序用的机船和汽艇。其中有用“中国渔政”命名的渔政船7只,用“龙渔
政”命名的渔政船17只。有的摩托艇和小艇未单独编号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