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渔政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水产主管部门负责
。1950年起,省、市、县水产主管部门逐步设立了渔政管理机构或配备渔政专职人员。70年
代初,在部分重点渔区设立了水产资源管理站和群众性的水产资源管理组织。进入80年代后
,在重点产鱼市、县、渔场和水库设立了渔业警察。根据农牧渔业部、财政部的联合通知中
关于“在边境水域执行任务的渔政检查工作人员穿着渔政制服”的规定,全省渔政工作人员
进行了统一着装。到1985年全省已经建立一个由专门机构、群众性组织和渔业警察构成的渔
政监督管理系统。
一、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1950年,原黑龙江省农业厅水产局设立了渔政科,原松江省农业厅水产科设有渔政股。
1954年,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后省农业厅水产局仍设有渔政科。其业务范围是:(1)关于
国家水产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事项;(2)关于组织领导个体渔民互助合作发展渔业生产合
作社事项;(3)关于渔盐、渔货、渔用资材办理事项;(4)管理全省水面、确立渔场、维
护渔业秩序,办理一切渔业登记事项;(5)关于渔业纠纷解决处理事项;(6)关于监督执
行繁殖保护政策事项。
1965年末,根据有关规定省水产事业管理局设有渔政处,实有4人。渔业重点地、市、县
的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有专职渔政人员,有的由负责渔业生产的干部兼管。肇源、抚远等
渔业重点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有渔政股。
1973年1月,省农副产品供销局水产处的渔政组改为资源科,实有7人。1973年11月,黑
龙江省农副产品供销局水产处改为省水产局,内设有渔政处。1981年末全省有7个地、市设有
渔政科,11个市、县设有渔政股,13个市、县设有渔政组,有29个市、县未建渔政机构,但
配备了专职渔政人员,全省共有专职渔政人员133人。
1983年机构改革,省水产局改为黑龙江省水产总公司,是年10月20日,省编制委员会通
知,将原省水产局渔政处改为省农牧渔业厅渔政处,由黑龙江省水产总公司代管。到1985年
末,省农牧渔业厅设有渔政处,13个地、市设有渔政科,46个县(市)设有渔政股,其余市
、县设有专、兼职渔政干部,全省共有渔政人员262人。
二、水产资源管理站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1970年8月3日,合江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根据省革命委员会文件关于“松花江
下游三江口由合江革命委员会加强管理”的要求,成立了合江地区革命委员会三江口水产资
源管理站。1979年12月8日,省编制委员会为三江口水产资源管理站核定事业编制10人。同年
,将“卫江”号渔政船改为“中国渔政”L802号渔政船,进入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执
行监督检查任务。1980年12月3日,省编制委员会文件确定《中国渔政》号渔政船编制为9人
。1984年4月27日农牧渔业部通知,同意增加跨国界的兴凯湖渔政人员事业编制13人,由黑龙
江省农牧渔业厅负责组建兴凯湖渔政站。1984年7月4日,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为了保障边境
水域的渔业生产,加强渔政管理工作,保护与恢复黑龙江的水产资源,及时处理日常涉外有
关渔业事宜,经请示农牧渔业部同意,将兴凯湖渔政站改建到黑河市,名称改为黑龙江省黑
河边境渔政管理站。1984年省编委同意呼玛河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和黑龙江省逊别拉河自然保
护区管理站列为事业单位,每站配备4人(技术干部不少于2人),列水产事业费开支,两站
实行省、县双重领导、以县水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体制。呼玛河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行政隶
属呼玛县,逊别拉河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行政隶属逊克县,两站业务隶属省水产总公司。
1984年8月15日,农牧渔业部水产局批复同意黑河边境渔政管理站建房及配备一些设备,
包括渔政船、艇各1艘、吉普车、载重汽车、三轮摩托车各1辆,还有电台、对讲机等,以利
开展工作。1985年1月19日,省农牧渔业厅下文,规定该站的管理范围为:大兴安岭、黑河地
区及伊春市行政区域所辖黑龙江干流我国水域及我岸支流的自然捕捞水域。其任务是与管辖
范围内各地、市、县水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宣传、实施渔业法规,
进行渔政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与增殖水产资源。明确该站为省站,隶属省农牧渔
业厅,工作由渔政处安排,具体工作由黑河地区水产处代管。
1985年11月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同意将呼玛河、逊别拉河两个自然保护区管
理站,划为黑河边境渔政管理站分站,业务上由渔政站统一管理,人员编制、一切经费(包
括事业费和基建投资)仍由省负责。到1985年末,渔政站、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和中国渔政船
共有编制40人,实际配备26人。
三、国营水产养殖企业的渔政人员和机构设置
1972年开始,国营水产养殖场、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系统)、水利系统养鱼单位设渔政
管理人员,按渔业许可证的发放权限发给其检查员证,维护本企业所经营的增养殖水域的渔
业生产秩序,对扣留的渔具、渔获物交有关水产行政部门处理。1981年,按当时的有关规定
又授予了罚没权。从1982年起,国营水产养殖企业的渔政管理人员的检查员证,均由所在地
、市、县人民政府发放,收回罚没权,对偷捕鱼者,准予收取渔业损失赔偿费。1973年设立
了牡丹江地区镜泊湖水产资源管理站。隶属关系归省后,1985年4月该站改称黑龙江省镜泊湖
水产资源管理站,所需人员编制、经费均由镜泊湖水产养殖场负责。对水产捕捞单位的负责
人有的也发给了检查员证,授予扣留权。对渔业生产单位内设置的渔政机构、人员,一直没
有列入水产行政部门的渔政机构和人员系列之内。
四、渔业警察
1973年省水产局与肇源县委、县革委商定,在肇源县设立渔业警察管理机构,既是水产
资源管理站,又是渔业派出所,配备10人。1974年省投资建造了渔政船,人员穿着警服,开
始执行公务,到1976年,因在肇源县内隶属关系之争而撤销。
1980年经省编委同意,省公安厅批准:成立了哈尔滨市公安局水产治安民警队,编制27
人。1981年成立的有: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水产治安民警队,编制25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
县公安局连环湖水产养殖场公安派出所,编制15人(1984年该场下放给县后,派出所人员缩
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石人沟水产养殖场公安派出所,编制15人(1984年该场
下放给县后,派出所人员缩减);肇源县公安局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公安派出所(实设公安分
局),编制15人;肇东县公安局涝洲鱼种场公安派出所,编制4人;密山县公安局兴凯湖水产
养殖场公安派出所,编制16人;宁安县公安局镜泊湖水产养殖场公安派出所,编制15人;龙
江县公安局龙江湖水产养殖场公安派出所,编制5人;兰西县鱼种场、肇源县西湖、八家河、
通河县跃进泡水产养殖场设立了民警值班室,编制各3人。全省共有渔场派出所、民警值班室
和水产治安民警队13个,渔业警察149人。其常设机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均在
水产部门,他们具有渔政、警察的双重身分。着装、警械的配备由公安部门负责,费用由渔
业单位承担。负责人由水产部门提名,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任命。
五、群众性的水产资源管理组织
根据1972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颁布的《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中关于
“沿江、湖的市、县(旗)、社、队和重点水产区域,要建立以贫下中农为骨干的群众性水
产资源管理组织,在当地革命委员会领导下,对江河、湖泊水面划段分区管理”的规定,19
73年,密山县成立了水产资源管理委员会,重点公社、大队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由于总结
推广了密山县的经验,全省有60%的县相继成立了水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加强了渔政管理和水
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农村进行体制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出现了联防小组的形
式。德都县7个捕鱼河段,成立5个渔民联防小组,汤原、绥滨等县设渔民监督哨,由渔民自
己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这样渔民既是生产者,又是管理者。对违规捕鱼、破坏水产资源检举
、揭发有成绩者进行奖励,对与违规捕鱼、破坏水产资源同流合污者,一经查获予以处罚。
到1985年末,全省共有群众组织54个,兼管、群管人员500名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