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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水产供销

  黑龙江地区的水产品具有交易性质的活动,可追溯到渤海时代公元713年(唐开元元年) ,当时渤海地方政权向唐王朝朝贡,进行“通贡贸易”,同时与北方各部族进行“通市贸易 ”。辽、金、元时代虽不向中原王朝朝贡,但向黑龙江地域部族头领强行索贡,贡使往来有 土特品交易。明清时代仍然延续“通贡、通市”贸易。“通贡贸易”的水产品,主要是鲟鱼 、鳇鱼、细鳞鱼类、东(珍)珠等;“通市贸易”的水产品,主要是鱼类、(鳔)胶、鱼皮 、珍珠等。清代前期,黑龙江地旷人稀、劳动者食鱼“不须买也”,惟“好逸者乃买耳”( 《柳边纪略》)。所以,当时水产品的交易量很少。
    民国时期,水产品虽然自由交易,但渔民进行水产交易,要受渔把头和鱼批发商的双重 盘剥。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有几个大中城市作为水产品集散地,建立了水产品批发市 场,日本人在一些主要产地成立了水产株式会社,实行生产、经营、销售垄断。随着侵华战 争和太平洋战争的加剧,逐步对水产品实行了全面统制,成立了名目繁多的水产品专营组织 ,制定官价,指定市场,并颁布《水产统制令》,不准场外交易。
    1946年黑龙江地区解放后,水产品交易又恢复了自由交易。不久,人民政府整顿市场秩 序,规定市场场地。1956年为了加强水产品的营销,在重点市、县成立了国营水产供销公司 ,统一归口经营。1960年以后随着副食品市场的全面紧张,鱼品实行了二类物资管理,市场 实行凭票限量供应。为了保证大中城市、工、矿、林、油区的年、节供应,在收购上采取了 派购、奖售等政策措施,同时,加强了水产品和渔需物资购、销及价格的统一管理。水产品 市场出现了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一家统一收购,统一作价,统一供应的状况。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85年水产品市场逐步放开、搞活,价格随行就市 ,国营、集体和个体自由运销,生产、购销两旺,市场鲜活鱼不断,基本改变了往昔吃鱼难 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