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省内收购
一、自由收购
在民国时期,本省鱼商经营水产品自行采购和运销。鱼商为了控制货源,以利常年经营
,每年在开江前,向渔民(或鱼把头)预付一部分货款,解决一些修补和购置网具的资金;
开江后,渔民用捕获的鲜鱼向鱼商交货,最后结帐。在,开江鱼少的时候,鱼商有时还亲自
挑担到江沿收买鲜鱼。冬季,市场进入旺季,鱼商在收购地产鱼运销的同时,有的合伙到外
地(主要是满洲里、达赉湖等地)收运鱼。在开春前后产鱼较多的季节,鱼把头主动向常年
有来往的各地鱼商发送冻鱼,委托鱼商代销,鱼商可得3—5%的佣金(手续费)。还有的鱼商
,雇有固定或临时工人从事捕鱼生产,有的挣工钱,有的按利分成。
伪满初期,仍保持着民国时期淡水鱼产销直接挂钩的经营形式。交易方法,有的渔业者
直接将渔获物运给集散地的鱼商,也有的由鱼商或居间者到产地收买,而委让运送业者运往
集散地。后来,日伪统治者为了适应侵略战争的需要,实行“出荷”和配给制,对水产品进
行全面统制,从而切断了鱼商与渔民的直接联系。
1945年“九·三”抗战胜利后,省内地产鲜鱼就近进入城市市场,产销直接见面。1947
年秋,人民政府进行了市场整顿,组织渔民和鱼商进入市场实行议价成交。产销形式有三种
:一是渔民和鱼商在市场内交易,议价成交。经营水产品购销业务的国营土产(食品)、贸
易公司与合作社基本上在市场内进行收购,然后再批发或零售。二是鱼商和鱼贩到附近产地
自行收购,再转手批发或零售。三是渔民自产自销。这几种经营形式一直持续到1955年。
二、统一收购
1956年初,根据国家水产部提出的“促进水产发展,扩大国营商业经营和加强对私改造
”的精神,黑龙江省在主要销售城市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4个市和重点产区肇
源、泰来、杜尔伯牡蒙古族自治县、富锦、密山、宁安、抚远7个县设立了水产供销机构,实
行合同收购,通过预付货款的办法,组织流动收购,同时供应生产资料。其它市、县渔业生
产合作社和个体渔民生产的鱼地产地销,多余部分由经营部门组织外运。对国营渔场生产的
鱼实行包销,有效地控制了省内重点产区的鱼货,省内收购量逐年上升。与此同时,国家开
始有计划地从沿海主要产区,如辽宁、山东、浙江省向黑龙江省调入海产品。1956年开始,
黑龙江省还接收进口明太鱼。
1958年下半年城市副食品供应趋于紧张,根据副食品以“自力更生为主,力争外援为辅
”的方针,本省把淡水鱼划为二类物资管理,对生产单位实行派购,按派购比例由国营水产
供销公司统一收购。为了进一步落实派购和统一收购政策,1959年初规定国营渔场生产的鱼
全部交给国家,重点产区人民公社生产的鱼向国家交售不得少于70%。
1960年由于国民经济困难,城乡人民所需的副食品严重紧缺,为保证国家收购,兼顾生
产者的自食,适当调整了地产鱼的购留比例。对国营渔场生产的鱼由全部交售给国家改为按
90%收购,对重点产区生产的鱼由交售不得低于70%改为按60%收购。对年产200吨以上的主要
产县实行了江上收购、调运、服务“一条龙”的做法。这一年全省地产鱼的收购量达到4077
6吨,是历史上收购量最多的年份。此后,地产鱼收购量逐年下降。
1961年4月27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委下达《关于贯彻执行农副产品收购政策问题的
具体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地产鱼统一收购的范围,提出要根据不同品种、不同对象确定不
同的收购制度和实行奖售及超额出售价格奖励等办法。对省内地产鱼,国家按计划统一进行
收购。专业渔业社、队生产的鱼,按其生产量国家收购70%;兼业渔业社、队和临时捕鱼队生
产的鱼按其产量国家收购50%;社员个人或机关、企业自产自食的,原则上国家不收购,但社
员个人在冬季捕捞的鱼因产量较大,通过协商,由国家收购其产量的30—50%。为了重点保证
省会哈尔滨和军需、特需的供应,确定省营各渔场生产的鱼,不再经当地商业部门收购,由
省水产局直接调拨,其调出数量顶当地交售任务。各市、县营渔场生产的鱼由当地商业部门
统一收购。
1963年初,确定对大麻哈鱼、鲟鳇鱼及籽由国家统一收购,比例为购九留一;各级国营
渔场生产的鱼,除留下必需的消费外,全部卖给国家。3月21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农
副产品购留比例和派购范围的补充通知》,调整了1956年确定的重点产鱼市、县及购留比例
,规定对重点产鱼的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鹤岗市和肇源、杜蒙、富裕、泰来、虎饶
、抚远、富锦、肇东、讷河13个市、县,凡是由国家供应口粮的集体渔业生产队,按购七留
三的比例收购;不是由国家供应口粮的农、渔兼业捕鱼队,实行购留各半的政策;以渔为副
业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所生产的鱼,国家不予派购。其它市(县)不论集体或个人捕的鱼,
国家也一律不予派购。
1966—1968年,对国营渔(农)场生产的鱼,通过合同由国家收购90%;对集体专业渔业
队生产的鱼,由国家收购70%;对兼业渔业队生产的鱼,由国家收购50%。收购品种除鱼以外
,还包括渔民生产的芡实米、菱角、蛤蜊、田鸡等水产品。
1969年开始对生产建设兵团生产的鱼规定购八留二,对国营农、牧场由购九留一改为购
七留三。1970年又做了调整: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由按生产量购八留二改为购七留三,国
营农牧、场由按生产量购七留三改为购八留二。同时规定国营渔场生产的鱼,由购七留三改
为除节日留下少部分自食外,其余全部交售给国家。1973年省革命委员会规定,大麻哈鱼继
续执行购九留一的政策,鱼籽全部上调。
1974年1月28日,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财贸办公室《关于全省城郊养鱼会议的报告》中重
申对水产品继续实行派购,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鱼派购比例不变。对交售鲜活鱼实行加价办
法。明水期交售的鲜鱼,执行冻鱼价格(比明水期鲜鱼价格高),活鱼除执行冻鱼价格外,
再补贴20—25%,完成派购任务超交部分在原购价基础上加价10%,活鱼加价30—35%。对各市
城郊养鱼单位实行交鱼补助饲料办法,每交售50公斤鱼,补助精饲料10公斤。
整个70年代,由于国家收购牌价较低,养鱼成本较高,生产单位入不抵出。据1977年调
查,鲤鱼、鲢鱼全省平均每公斤养鱼成本为1.92元,国家规定每公斤鲤鱼收购价为0.84元
,比平均养鱼成本低56.3%,鲢鱼每公斤收购0.70元,比平均养鱼成本低63.5%。城市市场
鲤鱼零售价每公斤1.44元,比养鱼成本低25%,鲢鱼每公斤1.16元,比养鱼成本低39.6%。
生产单位因赔钱不愿将鱼卖给国营商业,因此,派购任务一再落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断调整水产品购销政策,派购比例逐渐缩小,自留议购、
议销比例逐渐扩大。1979年2月,根据国家对水产品实行派购和议购相结合的政策规定,在本
省开展了议价经营。同年4月开始,对集体渔业生产队按产量50%派购的鱼,实行平价收购,
其余部分实行议价收购。议价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平价的50%。对国营渔场生产的鱼,除少量自
食外,余者全部交给国家,其中70%按平价收购,30%加价收购。等内鱼最高加价不得超过50
%。国营农场和水利部门水库生产的鱼,按70%派购,派购的60%按平价收购,40%加价收购。
1980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议价和公布鲜活商品季节差价的通知》
规定:“除大麻哈鱼、鲟鲤鱼及籽不准议购、议销外,其它水产品均可议购、议销。省外购
进的产地实行议购、议销的农副产品,可按照薄利多销的原则,议价销售。”根据上述规定
,将淡水鱼派购政策改为计划收购,各级国营渔场和国家扶持的商品鱼基地渔场,以及城郊
养鱼社、队生产的鱼,按生产量收购60%,各级国营农、牧场、劳改、水利等部门所属的渔场
(队)生产的鱼和抚远、同江、密山等重点产县的集体渔业社、队生产的鱼按生产量收购40
%。
1981年,进一步减少地产鱼的收购比例,国营渔场由按产量收购60%改为购五留五;国家
扶持的商品鱼基地和城郊渔业社、队均由按产量收购60%改为自投产第二年起购五留五,水库
养鱼由按产量购五留五改为购二留八,其他社、队养鱼,产品国家不派购,可自行处理。
1983年,对国营渔场和商品鱼基地生产的鱼改为按品种包干上调,等内鲤鱼、草鱼、鲌
鱼、鲫鱼和鳌花鱼,国营渔场按产量上调30%;商品鱼基地按每亩水面包干上调25公斤。包干
上调的鱼,生产单位直接运到城市卖给商店或委托商店代销,或直接设点出售,但要通过县
水产供销公司结算,收取3%的手续费。没有包干上调任务的生产单位以及规定以外的其它鱼
品,价格敞开,自由买卖。
1984年,根据中央1号文件关于“继续调整农副产品的购销政策,要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市
场供应的改善继续减少统、派购的品种数量”的指示精神,将大麻哈鱼及籽、鲟鳇鱼及籽由
原来的二类商品改为三类商品(鲟、鳇鱼及籽从1985年起执行),至此,本省水产品全部放
开。
三、物资奖售
为了鼓励渔民多售鱼售好鱼,保证国家完成商品收购任务,1961年11月22日省商业厅、
省水产事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收购江鱼奖售物资的具体执行办法的联合通知》,规定:国
营渔场交售1吨江鱼奖售白酒2.5公斤、卷烟2条、胶鞋1双;交售10吨再奖售雨衣1件或手推
车1台。集体和个人交售1吨江鱼奖售白酒5公斤、卷烟4条、胶鞋1双。对大麻哈鱼每吨奖售胶
鞋1双、卷烟2条、亚麻布50尺,如果不要亚麻布可奖售皮大衣1件;鳇鱼每担奖售白铁皮0.
5张,亚麻布5市尺或粗呢子5市尺。实行“三七”派购政策的专业生产社、区、队的超产部分
,每百市斤奖售4盒香烟、0.5公斤白酒;每交250公斤鱼,奖售给1双胶鞋。国营渔场不享受
超产奖售的待遇。
1962年6月28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1962年度收购农副产品奖售办法的试行规定》
,规定了鲟、鳇鱼及鱼籽、大麻哈鱼及鱼籽,按收购总值奖给20%工业品综合奖售券,其它鱼
按收购总值奖给10%的工业品综合奖售券。同年12月15日,省水产事业管理局、省商业厅联合
通知,将原收购淡水鱼综合奖售标准10%调整为20%。
1963年对等内鱼和贵重鱼的收购又增加了奖售品种和数量。等内江鱼每吨奖售10市尺布
、两双胶鞋和5%的工业品综合奖售券,贵重鱼(鲟、鳇鱼和大麻哈鱼)和二等以上的鱼,每
吨奖售25公斤白酒。为照顾渔民冬季防寒需要,国家又发给国营渔工和集体专业渔民平均每
人3市尺布票,并从1963年10月1日起专业渔民的口粮由国家供应。在生产资料分配上,采取
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优先保证了国营和交售商品鱼较多的渔民需要。
1964年5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通知,对收购农副产品奖售工业品的办法做了调整,同时
鉴于原来列入综合奖售中的商品大部分已经敞开供应,决定取消综合奖售办法。对上年度所
发的综合奖售券限期到1964年9月末停止使用。同年6月省商业厅和省水产事业管理局下发了
《关于1964年度江鱼奖售的联合通知》,对江鱼奖售做了补充规定,国营渔场每向国家交售
1吨江鱼,明水期奖售棉布8市尺,冬鱼期奖售棉布14市尺,活鱼奖售棉布40市尺;集体渔业
队每交售1吨江鱼,明水期奖售棉布16市尺,冬渔期奖售棉布28市尺,活鱼奖售棉布40市尺。
1965年以后,国家收购江鱼奖售紧缺物资的办法,由于工农业生产日益好转和市场供应
状况进一步改善,逐渐停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