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公元713年,包括黑龙江流域广大地区在内的渤海地方政权就与唐王朝之间开始了“
通贡贸易”。据《册府元龟》记载:唐开元十七年(公元729年)二月,“渤海靺鞨遣使献鲻
鱼,赠帛20匹,遣之”。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闰八月,渤海靺鞨遣使献……乾文鱼
一百口”。“通贡贸易”,有贡献,有赏赐,这种进贡、回赐之物资交换,具有经济交流的
性质。据《宁安县志》记载,渤海先后贡唐一百三十多次,自天宝讫大历间一岁数至。渤海
王朝与唐王朝进行“通贡贸易”的同时,也同北方黑水靺鞨、契丹、于厥等部族开展“通市
(互市)贸易”。据《钦定续文献通考·市籴考》记载:“靺鞨国(粟末部)以……大马(
哈)、胶、鱼皮等(来辽国)交易。”又载,辽邻国乌舍国、阿里眉国、波斯鲁国等以大马
哈、珠、胶、鱼皮等诸物贩与北蕃(指辽国)。金、元时仍行入贡制。《金史·地理志》:
“旧岁贡秦王鱼。”《元史》169卷载,元世祖至元三十年(1293年),有肇州地方官“一日
得鱼九尾,皆千斤,遣使来献”。贡使往来,都进行土产时鲜的交易。明时,仍延续“通贡
贸易”,黑龙江地域的各部族头领皆可直接向朝廷朝贡,先期朝廷以物赏赐,后折银,使入
贡者在市场自购所需物品。明时“通市贸易”范围扩大,有“榷场”(在边境所设的互市市
场)。据明万历十一年(1583年)七月至十二年(1584年)三月的一份《马市抽档分册》记
载,这八个月中,“海西女真人共出售东珠23颗”。清时,“通贡贸易”有扩大。清廷命东
北各地区将军领地,按时向朝廷进贡。黑龙江副都统(后为黑龙江将军)一年三次进鲜,“
十月进鸡鱼”除其他土特产外,还有哲罗鱼100尾,细鳞鱼50尾;“十一月年贡”中有哲罗鱼
150尾,细鳞鱼100尾;“十二月春鱼”中有哲罗鱼80尾,细鳞鱼40尾。宁古塔将军的贡品中
,有鳟鱼四坛,镜泊湖鲫鱼200尾。吉林将军的贡品中有鲟鳇3尾,翘头白鱼100尾。此外,还
有“白肚鳟鱼肉丁,烤乾白肚蹲鱼肚囊肉、油炸鲟、鳇鱼肉丁,烤乾细鳞鱼肚囊肉,草根鱼
、鲤鱼、花鯚鱼,鱼油等(见《清稗类钞·朝贡类》)。朝廷根据所进贡品的数量“核其多
寡而赏罚之”(《柳边纪略》)。赏,即有赏赐物品。到了17世纪,黑龙江流域的水产商品
交换活动在民间逐渐活跃起来。1670年(清康熙九年)《宁古塔山水记》载:松花江“其水
多鱼,土人耕种之暇,以网罟为生,往往赴宁古市卖得利”。又记:沙柳河“多大鱼,土人
名打不垓(即大麻哈鱼)者是也。鱼虽多种,而此鱼独著,渔者得之,入城市往往得值”。
随着渔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量的增加,20世纪初,开始出现以中心城市为主要鱼品集散
地,当时渔业盛地——达赉湖生产的鱼开始流向齐齐哈尔、安达和哈尔滨等地。1916年哈尔
滨的水产品市场设在道外五道街下坎南市场,交易相当活跃。进入30年代后,松花江、嫩江
的捕捞渔业发展较快,少数产品就地出售,大多数产品经鱼商鱼贩向附近城镇运销。如肇源
县生产的鱼运往哈尔滨市销售,泰来、泰康县生产的鱼运往齐齐哈尔市销售,富锦县生产的
鱼运往佳木斯市销售。据《黑龙江志稿》记载,嫩江流域鱼类繁多,以白鱼、细鳞鱼、鲤鱼
为上品,“行销东三省及日俄两国”。
到1937年,随着贸易统制法的颁布,各主要城市成立“水产开发株式会社”,统一经营
本区域内的水产品捕捞和出售业务。省内淡水鱼集中到指定的较大城市“中央批发市场”交
易,当时水产品的主要消费和集散市场有:齐齐哈尔、哈尔滨和佳木斯等处。齐齐哈尔市位
于嫩江中游,交通便利,除附近产的鱼外,上游、下游产的鱼亦多集中于此。哈尔滨市位于
松花江中游,交通甚便,是淡水鱼集散与消费的主要城市,达赉湖和嫩江下游,乌苏里江以
及松花江上、下游生产的鱼,多集中于该市的“中央批发市场”,并在道外江岸专设了一个
淡水鱼市场,以方便由水路运来淡水鱼的交易。佳木斯市位于松花江下游的中心地,附近渔
业颇盛,富锦、同江、绥滨及抚远生产的鱼多通过渔业专运公司以定期轮船运往该市“中央
批发市场”。当时哈尔滨市有8个水产品交易市场,共有鱼商173家,其中苏联人29家,日本
人10家。1938年淡水鱼交易量328万公斤,价值为66万元。齐齐哈尔市有鱼商14家,中心市场
有“大鱼市”、“小鱼市”,年贸易量为2.2万公斤。据《龙江省产业统计》记载:当时龙
江省18个市县共有鱼商93家,年贸易量为122.5万公斤。
从1940年开始,成立了“生活必需品会社”,下设各行业组合,渔业成立了“渔业组合
”,对水产品实行了强制性的管理,垄断了水产品贩运,实行“出荷”(官方强制收购)与
“配给”(统制分配)的办法,封锁了水产品市场,强令生产者到指定的市场交易。1942年
2月2日,伪兴农部发布第111号布告,指定各地水产品交易市场如下:东安省的虎林县虎林街
、虎头,饶河县饶河街,宝清县宝清街水产物交易场;牡丹江省的宁安县镜泊湖水产物交易
场;三江省的依兰县依兰街、佳木斯市、悦来镇、大赉岗水产物交易场,通河县通河、方正
县伊汉通、汤原县汤原街、鹤立县(现属鹤岗市城郊)鹤立街、绥滨县绥滨镇绥滨街交易场
、富锦县富锦街、同江县同江街、抚远县抚远村交易场;滨江省的哈尔滨市水产合作社道外
交易场,双城县水产合作社双城街渔获物共同贩卖所,呼兰县水产合作社新开口委托贩卖所
,呼兰县呼兰城内委托贩卖所,郭尔罗斯后旗肇源、萨尔图、古龙站、三站、四站共同贩卖
所。以上贩卖所,均由当地兴农合作社领导。1943年设立了“满洲水产物统制组合”,代替
了原来的“水产株式会社”,并吸收各地“会社”和“合作社”为其“组合员”,取消市场
外交易。1944年1月公布了“水产统制令”,凡经指定的水产物,在指定的地域内,生产者不
得擅自出售,所有的生鲜鱼几乎都在指定的统制范围内。被指定地域有:第二松花江(吉林
下游)、嫩江(讷河下游)、松花江(除中游外)、兴凯湖、乌苏里江、达赉湖水系沿岸各
市、县、旗。渔民按着规定的数量到所在地的水产物交易场以“官定价格”交易。由各水域
的专办机构负责。嫩江水域由龙江水产开发株式会社办理,其他水域由兴农合作社的水产部
门负责收款,市场从中打三分拥金(收取3%的手续费)。鱼品多数供给军需、官需,剩余部
分,再通过鱼商转手卖给市民。当时约90%的水产物被列入统制范围内。
随着日本侵略战争的加剧,经济日趋穷困,1945年4月1日重新创立水产物集货指定机关
——“满洲水产株式会社”,取代了“水产物统治组合”,直到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
胜利为止。
1946年,黑龙江地区生产的鱼又实行了就近运销的渠道(与旧中国时期大致相同),水
产品交易产销直接见面,各产地生产的鱼自然流入就近的城市,上市量逐渐增多。1947年人
民政府着手整顿市场秩序,组织渔民进入指定市场交易。
1950年,松江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分别发布了《水产物交易市场暂行管理规则》,开
始整顿和新建水产交易市场,规定渔民鱼商必须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方法采取公开
竞价粜卖”。
1956年在重点产鱼市、县成立水产供销公司,强调水产品归口经营,由各地国营水产供
销公司对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水产商业和鱼商鱼贩实行批发,开展本系统内调拨和直接零
售业务。
1957年水产供销部门加强对江鱼自由市场的领导,把国家直接收购与渔民的自由贸易结
合起来,进一步发挥公私合营、合作商店、合作小组、鱼商鱼贩分散经营、灵活方便等特点
,以补充国营之不足。
1959年在商品调拨和城市供应上采取了“统一安排,划片供货”的办法,肇源、杜尔伯
特蒙古族自治县、方正三县生产的鱼,供给佳木斯市,双城、五常两县生产的鱼供给伊春市
,密山县生产的鱼供给鸡西市,富裕县生产的鱼供给齐齐哈尔市,富锦县收购的鱼60%供给双
鸭山市、40%供给鹤岗市,宁安县收购的鱼80%供给牡丹江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五大
连池、石人沟渔场、抚远、饶河、宁安等县、渔场产鱼量的20%由省水产供销公司掌握,作机
动货源。
1960年3月,根据当时水产品供不应求的情况,开始对高温、井下、高空、露天作业人员
,外宾、外国专家以及特殊工种的直接人员(如放射线、传染病护理、有害的化工操作人员
)的保健需要,按省人委规定的供应量标准,采取了凭票定量,定时或送货到门的供应方法
。随之,城市居民的年、节日供应也开始实行了凭票限量供应。各大城市根据货源的多少,
确定供应标准,一般节日各大城市每人供应0.25公斤至0.5公斤。春节、新年多些,但也不
超过1公斤。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市高于工、矿、林油区,省会哈尔滨市
有时略高于其他城市。
1961年在淡水鱼的供应上,采取了“划片包干,区内自给,省留机动,重点调剂”的办
法,省水产供销公司掌握泰来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一部分鱼品,用于重点调剂,大麻
哈鱼、鲟鱼、鳇鱼等特种鱼及籽首先安排出口和军、特需,剩余部分供应市场。
1962年,城市的一切特需供应都控制在最低程度,不固定供应对象和供应数量。还将海
参、茄参、海米、紫菜、冻粉、蟹肉、虾干、鱼翅、银鱼干、云燕鱼、鱿鱼、鱼肚等12种珍
贵海味品,高价供应给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4个城市和鹤岗、鸡西、双鸭山
、伊春、安达等矿、林、油区的高级饭馆。省水产供销公司统一向嫩江、松花江、合江、牡
丹江、黑河等5个专区水产二级站直接拨货。
1963年进一步改变过去长期贮备,集中供应的做法,除新年、春节可能的条件下考虑定
量供应外,其它节日不再定量供应,平时随进随销,敞开销售,多有多供,少有少供。为了
搞活市场,组织一批合作小组和公私合营商店经销鱼货。
1964年到1965年,根据精简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和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的精神,对产
鱼较多的松花江沿岸的桦川、富锦、绥滨和嫩江沿岸的泰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富裕
等部分江段生产的鱼,调整为直接由佳木斯、齐齐哈尔等市县跨区进货。把主要产销区之间
的购、调工作紧密地衔接起来。在供应上,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重点突出和副食品
优先供应城市”的原则,优先安排城市、工、矿、林、油区的需要,同时还组织水产品“上
山下乡”,供应农村人民生活的需要。
1966年到1969年,水产品供应根据国家“五统一”(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
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的指导方针,实行优先供应军需、战备和城市、工、矿、林油区,兼
顾农村的原则,由国营水产商业统一控制水产品货源,保证限量供应。
1970年10月28日,省商业工作会议决定,对猪、蛋、鱼等主要副食品,按合理流向,分
区划片,调拨供应,城乡结合,互相支援。全省划分黑河、绥化、伊春、嫩江、呼盟、大兴
安岭、合江、牡丹江、松花江9个产销直接挂钩的经济区域,各市按省确定的调拨指标,直接
对地区,由地区负责供应。哈尔滨市由肇源县和石人沟、连环湖渔场包干调拨;齐齐哈尔市
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来县、富裕县、甘南县和呼伦贝尔盟地区扎赉特旗包干调拨;
大庆由茂兴湖渔场包干调拨;鸡西市由生产建设兵团四师四十三团(兴凯湖渔场)包干调拨
;牡丹江地区由镜泊湖渔场包干调拨;鹤岗市由生产建设兵团二师八团(蜿蜒河渔场)包干
调拨。抚远县、同江县和生产建设兵团六师二十七团(勤得利农场)第二季度生产收购的鱼
,由哈尔滨市冷藏船包干接运,按实际接运量,由省水产供销公司调给相等数量的海鱼补给
合江地区,由合江地区自行安排,其余三个季度生产的鱼由地区包干。
1971年,水产品供应的原则是优先保证军需、战备,重点安排好哈尔滨市和满洲里、绥
芬河两个口岸的供应,尽力安排好大庆(油区)和矿、林区供应。淡水鱼调拨实行“统一计
划,分季下达,优先重点,品种调剂”的管理办法。对省管连环湖、石人沟、茂兴湖、达赉
湖4个渔场和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生产的鱼货,实行计划调拨。各地区、县营渔场、农牧场
、集体社队生产的鱼货,由各地区、县水产部门统一上调,安排供应,保证区内重点需要。
1972年水产品供应持续紧张,节日凭票限量供应的每人0.25公斤鲜鱼都难以保证,平日
市场上基本见不到鱼。市场安排本着“紧缩平日,集中节日”的原则,优先保证军需、战备
,在重点安排好哈尔滨市的同时,兼顾其他市、矿、林、油区。省不规定统一的供应标准,
原则上是各市、区多收多调多吃,少收少调少吃。合江地区、黑河地区、生产建设兵团生产
的大麻哈鱼、鲟鳇鱼及籽由省统一安排优先供应出口,剩余部分向市场投放。在货源上实行
了“三层供应网”的办法,解决城乡人民吃鱼的问题。城市供应货源,主要依靠郊区养鱼,
省水产供销公司调拨和省站采购;县镇供应货源,主要是依靠县营渔场、水库养鱼和社队渔
场完成上调任务后的剩余部分;农村吃鱼,主要是靠社、队的零星养鱼和捕鱼专业队完成派
购任务后的剩余部分。
1973年至1975年,鱼货供应仍坚持优先口岸、开放城市和工、矿、林、油区的原则。县
(旗)、镇以下基本不安排鲜冻鱼,只供应一部分咸干品。各地区水产二级站主要搞好水产
品的分配调拨工作,不再搞零售业务,一切特需均由三级站负责供应。供应原则是:鲜鱼、
鲜虾、海味品等首先保证外宾、专家和空军的供应,其次安排工、矿、林、油区和大中城市
及边境口岸的节日供应。对外宾、专家、空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保证供应。对大型
会议根据货源情况,尽量满足供应。对一般会议按参加人数每人供应鲜鱼250克。燕菜、海参
、干贝、鲍鱼、鱼翅、鱼肚等珍贵海味品,原则上保证外宾、专家的供应。海米、淡菜、鱿
鱼、虾籽、蟹肉等属于严格控制的商品,只对外宾、专家、空勤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
供应。
1977年国家将大麻哈鱼、鲟鳇鱼及籽划为中央和省管商品,供应出口与内销统一安排。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本省开始实行了议价经营。水产品供应平价进、平价
销,议价进、议价销的办法,逐渐转为平价、议价相结合,敞开销售,并取消了年节凭票定
量供应的办法。据1980年统计,平价鱼占35%,主要是低值鱼(海杂鱼、江杂鱼)和朝鲜进口
的鲜冻明太鱼,议价鱼占65%(其中淡水鱼占20%左右)。
为了搞活水产品流通,1982年允许集体和个体商贩直接经营水产品,生产单位也可以到
销区设点出售,并允许水产贸易货栈开展议购议销和代购代销业务。1983年又取消了行政区
的限制以及外运归口审批的规定,实行自由运销。1984年除鲟、鳇鱼及籽外,取消了其它淡
水鱼销售的最高限价,实行高来高走,低进低卖,随行就市。从1985年1月1日开始将鲟、鳇
鱼及籽也放开了。从此本省的淡水鱼全部实行自由经营,自由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