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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销价格

  一、主要经济鱼
    清朝时期鱼价素贱。嘉庆年间在齐齐哈尔能“以百钱得双鲤重十余斤?(《黑龙江外记 》)。《黑龙江述略》记载,呼兰三城(指呼兰、巴彦、绥化)每斤鱼值京钱廿余(二十文 铜钱)。当时当地的食盐,每斤京钱五十;牛肉是六七十钱。相比,鱼价是很低的。
    民国初年,据1912年《嫩江县志》记载:细鳞、赭鲈每斤六七百文不等;鲤、鳜每斤四 百文、三百文不等;黄鲴、(鱼+感)鲦每斤三百文、二百文不等;其余下品之杂鱼出售之价甚廉。 据1917年《农商部为咨请饬查各种鱼捐团体,机关抽收数目及鱼税等情由》称:“当夏令鱼 旺之际,获鱼甚多,价值极廉销售本地。交至冬令无捕鱼之法,大凡卖鱼之户皆赴至三姓( 依兰),各处贩运来者鱼价涨落不一……”1929年8月黑龙江省政府农矿厅《关于农矿部渔业 调查表》记载了各产地鱼售价情况。
    
    
    东北沦陷时期,1937年开始,随着日本侵略战争的扩大,市场物资逐渐空虚,水产品收 购价格上涨,零售价有落有涨。
    
    
    为抑制物价上涨,1940年1月伪满洲生活必需品会社,对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等中央 批发市场经营的水产品进行彻底统制,实行低物价政策。1943年7月26日伪满政府又公布了水 产制品委托贩卖价格(交易场最高价格),开始实行官定价格。
    
    
    
    
    1946至1949年水产品价格缺乏统一管理,产地要价,销地叫行或议价成交,价格涨落不 定。从1950年到1955年,随着供应量差距逐渐扩大,水产品的购销价格呈上升趋势。
    
    1957年10月省水产供销公司本着有利于生产的作价原则,统一了省内江鱼规格和收购价 格。如:1公斤一等鲤鱼(个体0.5公斤以上)泰来县产地收购价为0.74元,富锦县为0.6 8元,肇源县为0.72元。牌价、市价的差价幅度一般不超过10%,此标准执行到1965年。全省 水产品主要品种的购销价格比较平稳。
    
    1965年11月,省水产事业管理局和省物价委员会对省管的9个重点产县一等鲤鱼收购价作 了上调,产县以富锦县为轴,一等鲤鱼每公斤收购价由1964年的0.72元调到0.82元。同时 对大城市地产淡水鱼的零售价格也做了具体规定。哈尔滨、牡丹江市1公斤一等鲤鱼为1.44 元,齐齐哈尔市为1.40元,佳木斯市为1.36元。
    1966年1月12日,省水产事业管理局将哈尔滨市鲜(冻)黄花鱼、海参的销售价格作了下 调。大黄花鱼的零售价由每公斤1.30元调为1.16元,下降11%;一等海参的零售价由每公斤 34元调为30元,下降17%。
    1973年12月7日,省计划委员会下达了《关于提高淡水鱼收购价格的通知》,规定富锦、 肇源县冻鱼期一等鲤鱼收购价格每公斤由0.82元调为0.94元,提价幅度14.6%;一等鲢鱼 每公斤由0.70元调为0.75无,提价7.1%。各地送货到城市的一等鲤鱼,哈尔滨市由每公斤 1.142元调为1.36元,提高11.9%;齐齐哈尔、牡丹江市由每公斤1.12元、1.148元调为 1.32元,提高11.8%、11.5%;佳木斯市由每公斤1.088元调为1.30元,提高11.9%。销 售价格一律不变,由此而造成的亏损列为政策性亏损。
    1975年省外进货渠道由黄海、渤海转向东海,增加了运输费和伤耗,加上当时在经营上 为保城市节日供应,而增加了平日贮藏量,使成本加大,造成进销价格倒挂,经营部门普遍 亏损,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78年。
    1979年4月18日省物价局、省水产局下达了《提高淡水鱼收购价格的联合通知》,对省管 14个市、县一等鲤鱼冻鱼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37%,市场销售价格暂时不动,调价后发生的亏 损,仍列为政策性亏损。季节差价明水期比冻鱼期价格低10%。
    同年11月1日为减少经营部门亏损,根据收购价提高的幅度相应地提高了零售价格,淡水 鱼平均上调30%左右。以哈尔滨市为例,一等冻鲤鱼每公斤由1.44元调到2.00元,上调幅度 为13.9%。海水鱼的零售价格也作了上调,黄花鱼零售价由1.16元调到1.80元,上调了55 %;带鱼由0.96元调到1.60元,上调了66.6%。从此基本上解决了水产品购销价格倒挂问题 。1979年至1982年购销价格基本稳定。
    
    1983年从江苏、浙江等省购进的议价鱼,进货价格普遍上涨,一般品种上涨50%,有的品 种上涨1倍以上。为搞活市场,平抑市场价格,省物价局、省水产总公司调整了哈尔滨市海、 淡水鱼议销价格。一等鲤鱼议价最高限价上调25%;一等黄花鱼上调1倍,不投放市场,由批 发部门直接卖给饮食业、大宾馆、饭店等。一等带鱼上调34%,一等鲳鱼上调38%。平均上调 了50%以上。1984年实行市场调节,购销价格又有较大上升。
    
    
    二、特产鱼
    鲑鱼(大麻哈鱼)及籽,鲟、鳇鱼及籽,是黑龙江地区的特产品。据《竹叶亭杂记》记 载:“鳇鱼脆骨,鳇鱼头也,出黑龙江……嘉庆十年前此物甚贱……,自京中以此骨为美品 ,鱼头遂不肯售,竟相晾晒发卖,每一斤亦须银八九钱矣。”
    东北沦陷时期,由于产地交通不便,又无冷藏贮存能力,大部分产品加工成盐干制品, 销售价格不高。1936年大麻哈鱼每公斤销售价为0.33元,相当于0.3公斤猪肉的价钱。193 8年价格上升,每公斤为0.536元,1939年为0.84元,1942年为1.20元,分别比1936年上涨 了62%、1.5倍和2.6倍。
    1946年以后大麻哈鱼的购销价格始终是比较低的,特别是收购价更低。1952年大麻哈鱼 的收购价格每公斤0.2元,比当时一等鲤鱼收购价0.448元低55%,零售价每公斤0.84元, 比当时哈尔滨市一等鲤鱼零售价每公斤0.932元低10%。1953年后,鲟鳇鱼、大麻哈鱼按当时 一等鲤鱼每公斤0.458元收购。1957年大麻哈鱼开始单独作价,每公斤收购价为0.50元。1 960年为了促进鲟、鳇鱼及籽的生产和扩大收购,保证特需的供应,省商业厅于5月4日对鳇鱼 及籽的购、销价格进行了调整,鲟、鳇鱼收购价由每公斤0.458元调为0.90元,鲟、鳇鱼籽 收购价每公斤调到5.00元。
    1962年国家处在暂时经济困难时期,市场副食品紧缺。省水产事业管理局将大麻哈鱼、 鲟鳇鱼及籽购、销、调拨价格作了调整,鲜大麻哈鱼收购价由每公斤0.90元调到1.16元, 零售价调到2.60元。鲤鱼收购价由0.90元调到1.16元,鳇鱼籽加工成品收购价由5.00元 下调为4.00元,零售价调为16.00元。
    随着国民经济状况的好转和市场副食品供应情况的改善,1963年8月19日省水产事业管理 局将抚远县所产大麻哈鱼每公斤收购价由1.16元下调为0.72元,虎饶县由1.12元下调为0 .68元;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市的销售价每公斤由2.60元下调为2.00元 。
    1964年大麻哈鱼的购销价格继续下调。将抚远县和虎饶县产的鲜大麻哈鱼收购价分别由 每公斤0.72元一律调为0.56元;机冻品的零售价调为1.70元;盐渍品的零售价,佳木斯调 为1.58元,哈尔滨调为1.60元。
    1966年9月7日大麻哈鱼的购销价格再次下调。本着减少经营环节,降低费用,适当减轻 消费者负担和保证渔民收入的精神,省水产事业管理局下发通知,将盐渍水批子的销售价格 ,哈尔滨市由每公斤1.60元,佳木斯由1.58元,一律下调为1.48元;牡丹江、齐齐哈尔市 由1.62元下调到1.50元。机冻品的销售价格,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个市由 1.70元下调到1.64元。
    1967年5月24日为了促进鳇鱼生产和扩大收购,增加上调量,保证出口供应,省水产事业 管理局下发《关于调整鳇鱼及鳇鱼籽价格的通知》,对绥滨、同江、抚远、饶河4个重点产县 的鳇鱼收购价由现行按二等鲤鱼价上调到一等鲤鱼价。绥滨调为每公斤0.68元,同江调为0 .58元,抚远调为0.54元,饶河调为0.52元。
    大麻哈鱼的购销价格经过1963年后的多次降价,为了扭转对生产和收购的不利状况,19 72年作了较大幅度的上调,鲜品收购价由抚远产地的每公斤0.56元、饶河产地的0.52元, 一律调为0.70元;机冻品零售价由1.64元调为1.88元;盐渍水批子的零售价哈尔滨、佳木 斯市由1.47元调为1.68元,齐齐哈尔、牡丹江市由1.50元调为1.70元。
    1977年开始实行活鲟、鳇鱼加价收购的办法,对生产者交售的活鱼,按鲜鱼收购价每公 斤加0.20元以内的差价,同时对收购价作了上调。绥滨县和萝北县的名山收购价由每公斤0 .80元调整为0.90元,同江县由0.78元调整为0.88元。
    1979年4月10日省物价局、省水产局通知规定,鲟鳇鱼、大麻哈鱼作为名贵品种,收购价 格分别提高40%到50%,即鲜大麻哈鱼收购价由每公斤0.84元调到1.26元,萝北、绥滨鲜鲟 、鳇鱼收购价由每公斤0.90元调到1.26元。同江、抚远的鲜鲟、鳇鱼收购价由0.88元调到 1.24元。为保鲟、鳇鱼籽的鲜度、质量,各地收购的活雌鲟、鳇鱼仍继续执行每公斤加0. 20元以内的差价。
    1981年5月23日再度提高活雌鲟鱼、鳇鱼加价收购幅度。生产者送到各地收购点交售的活 雌鲟鱼、鳇鱼每公斤加价0.60元;死雌鲟、鳇鱼如鲜度质量确实较好,也可加价0.40元至 0.60元,具体由各地掌握。为了维持商业的正常经营,采取“以籽保鱼”的办法,提高鱼籽 出口价,规定鱼籽在产地交货和送哈尔滨水产品采购供应站、合江地区水产站交货的价格在 接收价的基础上,再加20%差率,为省外的调拨价。
    同年,对大麻哈鱼实行加价调拨的办法,在国家所需要数量内收购的,在现行调拨价每 公斤1.50元的基础上,另外加价0.80元。加价款主要给生产单位(包括生产者个人),也 适当给水产供销部门一些,具体给多少,由县政府决定。供出口的大麻哈鱼籽由于收购牌价 较低,难以保质保量地收购上来,为了提高出口商品率和商品质量,鼓励生产者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采取临时加价收购办法,加工的鱼籽,符合出口和特需质量的一等品,在产地调拨 价每公斤5.00元的基础上,另外加价5.00元,不符合出口和特需标准,以及超过国家收购 需要量的鱼籽,不给加价。
    1982年再次提高活雌鲟、鳇鱼加价收购的幅度。活雌鲟、鳇鱼每公斤加价1.00元,其中 给生产队(场)0.80元,给生产者个人(包括国营渔场工人)0.20元。活雄鲟鱼每公斤加 价0.60元,其中给生产队(场)0.50元,给生产者个人0.10元。在产县执行活雄鲟鱼加价 0.60元,送给合江水产站的调拨价亦提高0.60元(即整条鱼每公斤2.60元)。
    1983年11月7日取消加价,大幅度上调收购价格。大麻哈鱼产地县收购价格由每公斤1. 26元调整为:雄鱼每公斤3.40元,雌鱼每公斤4.00元。产地公司统一组织收购,并送到集 中收购点交货的(指送到省冷藏船上),雌雄鲜大麻哈鱼一律为每公斤4.60元,送到哈尔滨 市交货的为5.00元,调省外和供应省内旅游、饭店的价格为6.00元;大麻哈鱼籽在产地交 货的,一等每公斤调整为26.00元,送到哈尔滨市交货的一等调为27.00元。哈尔滨市销售 鱼籽的零售价格,一等每公斤调为32.40元。
    从1985年起在生产汛期前,由省制定指导性的购、销、调拨价格。大麻哈鱼机冻品零售 价每公斤由7.00元调为8.60元,大麻哈鱼籽一等加工成品的收购价由每公斤26.00元调为 40.00元。
    
    三、进口鱼
    进口的主要品种是明太鱼,分冻品和干品两种。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统一从朝鲜 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进口,由省水产供销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由国家统一制定一、四 季度和二、三季度的市场购销价格。
    1965年由于进口量比较大,为了扩大明太鱼的销售,防止积压造成损失,将哈尔滨市冻 明太鱼的价格做了下调,其他市、县亦相应地进行了调整。批发价由每公斤0.49元调到0. 40元;零售价由每公斤0.58元调到0.50元。哈尔滨站对地区站直拨价由每公斤0.41元调到 0.336元,地区站对市、县调拨价由每公斤0.4566元调到0.372元。
    1966年至1971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前3年进口数量锐减,后3年没有进口明太 鱼,价格未动。
    1976年11月省对各地区二级站的直拨价格进行了调整,即带包装每公斤为0.39元,不带 包装0.37元。
    1980年2月将哈尔滨市批发、零售价格和内部调拨价作了下调。批发价每公斤由0.80元 调到0.65元;零售价每公斤由0.96元调到0.78元。省站对二级站直拨价格(不带包装)每 公斤由0.66元调到0.558元;二级站对县调拨价(不带包装)每公斤由0.76元调到0.61元 。
    1984年1月对哈尔滨市的销售价格和省对各二级站的直(调)拨价格做了上调。哈尔滨市 批发价每公斤由0.65元调到0.762元;零售价每公斤由0.78元调到0.90元。省站对二级站 每公斤由0.558元调到0.638元。二级站对市县调拨价每公斤由0.61元调到0.70元。同年 10月16日,省水产供销公司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关于进出口海产品交接作价协议补充 规定,下达了《关于调整朝鲜进出口明太鱼在哈尔滨市销售及各二级站内部调拨价格的通知 》,决定明太鱼实行季节差价,即在现行口岸结算价的基础上,一、四季度的结算价格提高 13。17%,并本着“打紧环节,降低费用”的原则,将二、三季度各站内部调拨价做了下调。
    1984年10月份,首次从苏联进口沙丁鱼,进价每公斤0.70元,直拨价每公斤0.758元, 批发价每公斤0.88元,零售价每公斤1.02元。
    1985年1月1日起进口的明太鱼,统由黑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分公司经营,直接供给省 内各地。进口明太鱼调拨价格一、四季度每吨由550元上调为600元,二、三季度每吨由480元 上调为550元。据此,将哈尔滨市明太鱼每公斤零售价格一、四季度从0.96元调为1.04元, 二、三季度从0.90元调为0.98元。其它市、县冻明太鱼价格由各市、县根据省物价局有关 规定作价。从此,明太鱼的价格由外贸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