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以后,渔需物资开始是自由交易,后来由省纺织品公司、省土产公司和哈尔滨渔
业生产合作社等单位多头经营,生产者根据需要,到各经营点去购买。
1956年1月水产供销公司成立后,对渔需物资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网线、南麻、蚕丝、
棕绳、渔盐、烤皮、钢丝、毛竹、青铅等品种,由省统一组织货源,并负责安排供应。其余
品种如:豆油、桐油、豆饼、木材、棉布、铁丝、元钉等由市、县水产供销公司或商业部门
自行采购,省给产销双方衔接计划,就地供应。供应渔需物资实行“按合同收鱼,按计划供
应”的办法。为帮助渔民解决资金不足,按鱼品收购合同,支付20%的预付货款,解决渔民增
添、修补网具的困难。
1957年渔需物资正式纳入国家计划,实行国家统一调拨。棉网线、南麻、柞蚕丝、棕绳
、青铅、烤皮、钢丝绳、毛竹、渔盐等由中国水产供销公司统一分拨,省公司按分配计划组
织进货;油类、丝类等物资由各市、县水产部门与当地有关物资部门衔接计划,共同组织进
货。
1958年省、市、县各级水产供销公司撤并,渔需物资交给商业部门或供销社经营,不再
统一管理,谁经营谁采购。省营渔场所需的渔需物资归商业厅食杂处管理,由哈尔滨市水产
供销公司负责供应(省公司的业务并入哈尔滨市公司)。其他市、县的渔需物资,则由当地
商业部门或供销合作社负责采购和供应。
1959年成立了省商业厅水产站(后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水产品采购供应站),调整了渔
需物资经营方法。区分不同品种采取了省站直接经营,下达指标和各市、县水产部门自行解
决等三种办法。由省站直接统一组织货源,并负责供应的品种有:船用机械、造船器材、棉
网线、铁丝、桑(柞)蚕丝、青铅、毛竹、烤皮、棕绳、油丝绳、苧麻、亚麻布、鱼花布等
;省与有关部门衔接计划,下达指标,由各市、县组织进货,就地供应的品种有:豆油、大
麻、石灰、猪血、杂竹、汽(柴)油等。除上述两项品种外的渔业生产资料,由各市、县自
行安排解决。供应原则是:“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即:优先供应国营渔场和专业渔业队
,然后供应副业(兼业)生产队,适当照顾一般生产者。各经营单位深入到渔场、渔业社、
队调查了解需要情况,积极组织货源,合理安排供应,基本上满足了渔业生产的需要。
1960年,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出“向农业现代化进军”的号召。这一年渔需物资供应的一
个显著变化是:“以尼龙、胶丝、维尼龙、聚氯乙烯制品代替多年惯用的锦网线和柞蚕丝。
网具的更新,促进了渔业生产的较大发展。为适应这一新变化的需要,对渔需物资实行了“
上下结合,分级管理,各负专责”的供应办法,对中央下达专项指标的主要品种,如:棉纱
、胶丝、尼龙丝、棕绳、烤皮,锦纶复丝、维尼龙纱等,统一由省站进货,并按各地的实际
需要进行分配。
1963年渔需物资货源偏紧。为了分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合理组织供应,在货源分配
上采取了“先生产,后基建;先维修,后新建;先重点,后一般;先专业,后兼业(副业)
”的供应原则,首先保证国营渔场和商品率较高的集体渔业社、队;对交售鱼少的生产单位
,根据货源的多少,适当供应。
1965年,为了解决渔业生产机械化、半机械化的需要,组织供应了一批小型柴油机和船
尾挂机(马嘟噜)。同年省水产供销公司将元钉、铁线、胶鞋、雨衣等经营业务下放到地方
,由各地有关部门经营。
1966年,除维修配件和合成纤维、白棕绳、聚氯乙烯制品向国家水产部申请外,其它的
渔需物资全部由省水产供销公司与省有关部门衔接计划,并负责组织进货和供应。
1968年水产供销机构被撤销,大部分渔需物资失去统一管理,各部门之间无法衔接,计
划也难以落实。省水产食品站对渔需物资的经营范围缩小到中央农林部水产局直接下达指标
的维尼龙线,锦纶复丝、胶丝、棕绳等几个品种。
1969年省农副产品公司确定了省、地、县三级的经营范围,使渔需物资的经营状况开始
转好。为便于各地区对渔需物资进货和供应的统一安排,1971年将嫩江、大兴安岭、黑河、
牡丹江地区和鸡西市按经济区供应改为按行政区供应。同年,在《全省水产工作会议纪要》
中规定:渔需物资由市、县指定商店凭证供应,不准卖给个人和无证单位。
1972年7月又确定了省、地渔需物资经营品种范围。省管的物资有:.网线、尼龙线、维
尼龙线、聚乙烯线、聚乙烯线绳、聚乙烯单丝、聚乙烯薄膜、棕绳、聚丙烯单丝、胶丝、青
铅、网漂、尼龙袋、亚麻布、白布、各种鱼花布、塑料板、渔盐等18个品种。各地(市)、
县负责衔接计划的有:大麻、青麻、杂竹、铁丝、元钉、桐油、豆油、水衩、水裤、胶鞋、
雨衣等,由各地(市)县水产部门向当地主管部门按年、季提报计划,落实指标,直接进货
;当地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归口向省主管经营部门请求解决。
1973年省水产供销公司恢复后,渔需物资由省公司(与哈尔滨水产品采购供应站一套人
员两块牌子)统一经营。供应原则是专项专用。先国营,后集体;先边境,后内地;先专业
,后兼业;贫困社队,优先照顾。对特产品(大麻哈鱼、鲟、鳇鱼及籽)生产所需的物资,
保证供应;对非渔业生产和单干户不供应。对进口的胶丝,只做旧网具修补用,不再加工新
网具。
为适应养鱼生产迅速发展的需要,1978年渔需物资的经营开始由原材料转向加工制成品
。属于统配部管物资,由省水产主管部门向省物资主管部门申请分配供应。渔业用桐油、毛
竹、棕绳和水产养殖基地的化肥,由地方安排,国家给予适当补助;煤炭、油漆、鱼饲料由
地方组织供应;渔业用的柴油,在具备经营条件的地区,由商业部门安排厂矿直供,没有经
营能力的地方,由当地商业部门组织供应。
1979年起,省水产供销公司又经营了国家统配物资,如钢材、水泥、木材、煤炭、玻璃
等,在供应上坚持专材专用。1980年随着国家统配物资管理的放松,钢材、铅、电机、木材
、水泥、玻璃等可以争取到计划外货源,使进货量和供应量有所增加。
1980年为加强渔需物资供应的计划性,更好地支持渔业生产发展,省水产供销公司对所
属的各地区水产二级站和直供市、县水产公司的渔需物资实行合同制。省公司按合同规定的
规格、品种、数量组织加工订货,各水产二级站按照合同供应本经济区内市、县的需要。
1981年,钢材在水产系统敞开销售,其它物资如木材、水泥,玻璃、煤炭等,仍然统一
分配。
1982至1985年,渔需物资实行经营单位与渔业生产社、队建立经济合同制,使交售水产
品与供应渔需物资挂钩,对渔需物资实行补助性供应。由于供应办法的改变,大部分物资下
放到地方经营。省水产供销公司只经营渔网料、白棕绳、钢丝绳、各种配件和国家补给的少
量钢材、木材、桐油等,按国家下达计划组织接收;其它的渔需物资全部下放到地方经营,
自行采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