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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渔需物资价格

  渔需物资从1956—1984年始终是由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作价。1985年国家 取消了渔需物资调拨计划,本省对渔需物资的作价办法做了调整,下放到市、县经营的品种 ,各地按省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作价。
    1956年成立省水产供销机构后,对主要渔需物资实行了计划管理。价格从1956—1964年 间基本上是稳定的。如:21/6—30规格的棉网线,1956年每公斤6.912元,1958年仍为6. 912元,1960年6.74元,1963—1964年均为6.64元。
    1965年根据国家和省人民委员会全面整顿物价的精神,省内重点产区主要渔需物资的价 格,由省统一进行管理。4月19日省水产事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渔需物资价格及有关规定的 通知》,具体规定了21支纱渔网线、进口尼龙线(包括胶丝)各二级站的调拨价和14个市( 县)对生产者的供应价格。
    
    其它各市(县)在进货成本(即二级站的调拨价加运杂费)的基础上,渔网线加15%以内 的环节费用,尼龙线、胶丝加13%以内的环节费用,为当地的供应价格。1965年8月17日省水 产事业管理局下发了《关于下达海产品、渔需物资地区差价和内部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 对棉网线、尼龙线按拨货地区当日批发价回扣办法制定调拨价,规定了调拨回扣率、批发各 环节加价率。
    
    
    1977年根据国家对渔需物资“保本或微利经营”的原则,省供销合作社下发了《关于下 达主要渔需物资统一供应价格的通知》,规定全省铁路沿线与非铁路沿线两种供应价格和渔 需物资的调拨价格。
    
    1979年3月29日,为了支持渔业生产发展,减轻渔民的生产负担,黑龙江省水产局下发了 《关于调整聚乙烯单丝等产品价格的通知》,对渔用低压聚乙烯单丝产品的价格作了下调。
    
    由于价格调整影响造成的企业亏损,列为政策性亏损。
    1981年7月4日,省物价局、省水产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海产品与渔需物资地区差价和内 部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规定:负有一级站任务的二级站以及二级站或负有二级站任务的市 公司,所经营的棉网线的调拨回扣率由18%下调到16%,尼龙线的调拨回扣率由17%下调到15% 。
    1983年3月,省水产局根据全省棉网线经营环节偏紧的实际情况,将棉网线的销售价格作 了上调。
    
    为鼓励渔民使用国产胶丝,并维持商业的正常经营,1983年7月27日省水产局下发了《关 于调整国产渔用胶丝、尼龙线销售价格的通知》,对国产胶丝、尼龙线的调拨价和销售价格 作了下调。
    
    1985年,国家取消了渔需物资的调拨计划,省物价局和省水产总公司于11月31日联合下 发了《关于修订“水产品和渔需物资作价办法及加强市场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 定:胶丝、尼龙、聚乙烯线,按产地进货价加运杂费和1%的运输伤耗,再加13%的综合差率, 制定批发价格;同时可视市场情况,允许自行一次上浮5%。其它渔需物资价格,各地可以制 定作价办法,也可以由各经营单位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批发价格。渔需物资的批零 差率为15%。从此,渔需物资价格由各市县自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