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司法行政机关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司法行政机关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清政府在黑龙江地区设分巡道一员兼按察使衔,在将军辖下
主管全省司法。此时,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合一。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实行
官制改革,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宜;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专掌全国审判事宜
。同年,黑龙江地区设立裁判处,以分巡道兼任总办,主管司法业务,而所设各属民官管理
民人词讼及审判旗民交控案件。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4月,清政府裁奉天、吉林、黑龙
江三将军,各设巡抚一员,原黑龙江将军辖区改为黑龙江行省。同年7月7日,清廷谕令各省
按察使均改为提法使,并分设审判厅,此项决定由东三省先行试办。同年11月,东三省总督
徐世昌、黑龙江省巡抚程德全会奏请准,裁撤黑龙江分巡道兼按察使,设立黑龙江省提法司
,主管全省司法行政事务。同年11月18日,黑龙江省提法司正式启用关防办公,经费年支银
39456两。这是黑龙江省最早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也是黑龙江省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的首次
分立。省以下地方没有单设司法行政机关,在兵备道内设有司法股员1人,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和词诉案件,各府、州、县的司法行政工作由行政长官署理。
提法司署设在省城齐齐哈尔南关外1公里左右的地方,是在原分巡道署址的基础上改建的
,房舍132间。提法司设员35人。司使1人,为正三品。首任司使是原分巡道兼按察使秋桐豫
,原籍浙江省会稽县人,由增贡生报捐通判衔出身。提法司署内设总务、民事、刑事、典狱
4科,由司使1人统管。总务科、刑事科各设员9人;民事科、典狱科各设员8人。各科科长为
正五品,正科员为正六品,副科员为正七品,书记官(司书)为九品。各科人员具体设置,
职员薪水、津贴详见表1—1。
提法司各科官员的任用有严格的要求。科长、科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通过考试合格
者,才能录用:(1)在法政、法律学堂三年以上毕业,获得文凭者;(2)举人以上出身者
;(3)文职七品以上者;(4)旧充刑幕确系品端学裕者。此外,在京师法科大学、法政学
堂正科毕业,或在外国法政大学、法政专门学堂毕业,经学部考试验证合格者,得免其考试
,即予酌量分别署外。
书记官(司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通过考试合格者,才能录用:(1)在中学堂以上
毕业,获得文凭者;(2)生员以上出身者;(3)文职八品以下者。
根据清政府颁布的《提法司暂行章程》规定,提法司专理司法事宜,为独立机关,但其
司法上用人及其他行政事务应随时呈报督、抚核办。司使在法部和督、抚领导下,掌管全省
司法行政事宜,监督本省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并管辖全省监狱和罪犯习艺所。司使在现行
各项法律遇到各级审判厅、检察厅有疑义,不能决定时,得详拟解释,并申请大理院核示;
对死罪案件应备缮供勘,详由督、抚奏交大理院伏判,法部核定汇案具奏,其军流以下人犯
应汇案详由督、抚咨报法部存案。提法司署组织形式及隶属关系见图。
提法司司使直接领导下的4个科,具体职能有严格的划分。
总务科职掌:(1)关于考绩事项,凡本司及全省各级审判、检察庭(厅)并典狱官吏之
履历暨补署、升降、考试、法政学堂毕业生员调度,检察官(吏)司法等各项,皆隶之;(
2)关于文牍事项,凡各种表册,报告及不属民刑各科之特别公文、函电专件,皆隶之:(3
)关于会计事项,凡本司出入经费、预算决算,稽核各级审判庭(厅)经费、讼费、状纸费
、纳赎、收赎罚金、充公赃物财产,罪犯作工成绩、贩卖款项各项,皆隶之;兼管理本司杂
项事件及公署财产什物等项。
刑事科职掌:(1)办理秋审并恩赦条款,查办减等留养事宜;(2)高等、地方两庭(
厅)申报审结死罪案件,备缮供勘,分详大理院伏判;(3)高等、地方两庭(厅)申报军流
以下人犯内结、升结案件,详由法部专案核办。以上两条,如在审判庭(厅)未成立以前,
仍由提法司径详督抚分别奏咨立案,其招解勘转事宜亦查照向章办理。
民事科职掌:(1)承继、析产及婚姻涉讼事件;(2)钱债、房屋、田亩、契约及索取
赔偿等涉讼事件;(3)不动产、商业、船舶及各项登记事件。
典狱科职掌:(1)全省监狱事件,凡考察监狱改良及狱中赏罚制度,核算囚粮报销,调
查罪犯名册,稽查押犯月报及监犯病故等项,皆隶之;(2)全省习艺所事件,凡考察工作良
窳及所中管理赏罚制度,稽核罪犯作工成绩,调查罪犯名册,稽查作工年限,释放病故报告
等项,皆隶之。
提法司根据本司职责,建立初期,开始筹设各级审判厅和各级检察厅。1909年(清宣统
元年)9月,提法司遵照部章,并参照奉、吉两省办法,拟定出黑龙江省各级审判厅、检察厅
章程,呈报督、抚。是年10月18日,裁旧有之裁判处,设立黑龙江省高等审判厅,裁黑水厅
巡检衙门,设立龙江府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各级检察厅均附设于各级审判厅之内,对
审判厅实行监督。提法司司使对全省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均得随时亲往视察或派人前往视察
。巡视事竣,除申报本省督、抚外,仍将详细情形申报法部。至1910年(清宣统二年)8月,
提法司在全省共设立高等审判厅、检察厅各1个,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各7个,地方审判分厅
、检察分厅各14个,地方初级审判厅、检察厅各30个。
提法司成立后,本着“寓教化于刑罚之中,辅工艺以劳役之事”的宗旨,对原有罪犯习
艺所进行一些改良。由于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在省城齐齐哈尔南门外租借房屋建立的
罪犯习艺所过于简陋,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在提法司司使秋桐豫督饬下,于省城东
门外旧营房基地,重新建立一处规模较大的罪犯习艺所。该所内设监狱一所,以改、过、自
、新4字编为4号。全所计有拘禁监、惩警监、粗细工厂、浴室、医务室、教诲堂等大小房舍
128间。工艺有打绳、编筐、织带、打辫、浆洗、烧制砖瓦等项,是当时设施、条件比较好的
一个罪犯习艺所。同时,提法司还在绥化、呼兰、海伦、巴彦、兰西等地建立了罪犯习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