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九·一八事变”爆发,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东北,黑龙江省随之沦陷。1932年3月
9日,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扶持下伪满洲国成立。伪满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是设在新京(今长春)
的伪司法部,张焕相任伪司法部大臣。各省没有单设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与审判、检察
实行合一。由伪高等法院、伪高等检察厅,分别管理司法行政事务。
1932年,日伪在黑龙江地区设立伪黑龙江高等法院,检察厅,下辖4个地方法院、检察厅
,43个兼理司法县公署。在伪司法部大臣领导下,伪黑龙江高等法院院长监督所属各级法院
和兼理司法县公署,掌理民事、刑事、非讼事件及其他司法行政事项;伪黑龙江高等检察厅
厅长监督所属各级检察厅和兼理司法县公署,掌理刑事、行刑及其他司法行政事项(伪司法
机关行政、裁判系统见图。
伪高等法院设院长1人,次长1人。院长及次长由伪司法部大臣奏请以简任审判官担任,
次长必须是日本人。兼理司法县公署除县长1人外,下设承审员,规定承审员最多不得超过3
人,而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录用:(1)在高等审判厅所辖区域内之候补或学习司法官
;(2)在民政长所管辖区域内候补县知事;(3)曾充推事或检察官半年以上者;(4)经承
审员考试合格者。除承审员外,还设书记员1至3人,录事2至5人,承发吏4至6人,检验吏1至
2人,司法警察以县长公署巡警兼充之。
日伪统治者为了强化其镇压工具,进行所谓正规化司法制度建设。1940年伪司法部宣布
取消兼理司法县公署,将兼理司法县公署逐步改组为地方正式法院,统一管理地方司法行政
。至1943年,此项工作在黑龙江省区域内基本完成。此时,黑龙江省区域内设有高等法院、
检察厅各3处:(1)哈尔滨高等法院、检察厅,辖4个地方法院、检察厅,4个兼理司法县公
署;(2)牡丹江高等法院、检察厅,辖3个地方法院、检察厅,4个兼理司法县公署;(3)
齐齐哈尔高等法院、检察厅,辖4个地方法院、检察厅,6个审判署。所辖兼理司法县公署只
在偏远地区保留8个。
日伪统治者为了强化法西斯统治,贯彻所谓《保安矫正法》和《思想矫正法》。1943年
4月,在哈尔滨设立矫正辅导院,1944年又在鹤岗、密山、佳木斯等地增设一批。各地矫正辅
导院直属于伪司法部大臣管理,受伪司法矫正总局指导与监督,对黑龙江各族人民进行任意
迫害和残酷镇压。1945年8月,日本投降,伪司法行政机关随之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