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9月3日,黑龙江省从日本侵略者的占领下光复。1946年,随着解放战争的不断胜
利,各级人民民主政权逐步建立。此时,地方上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合一,由高等法院管理
司法行政工作。1946年8月23日,哈尔滨特别市高等法院成立,马起任院长。1946年10月19日
,黑龙江省高等法院成立,杨英杰兼任院长。1947年6月,嫩江省高等法院成立,省政府主席
于毅夫兼任院长。1948年1月1日,松江省高等法院成立,马起任院长。1948年8月,合江省高
等法院成立,省政府主席李延禄兼任院长。各县设地方法院,未设地方法院的县在政府内设
置司法科。各省高等法院是各省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由省政府直接领导。高等法院对各县在
司法业务上负有领导监督责任。高等法院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1948年9月6日,根据东北行
政委员会的指示,各级高等法院一律改称人民法院。1949年5月,嫩江省并入黑龙江省,合江
省并入松江省,黑龙江省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分别为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和松江省人民法院。
黑龙江地区各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广大劳苦人民的权利,保卫新生的人民民主政
权,维护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分子,建设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司法行政工作主要有以下
几方面:(1)处理一切司法行政事务;(2)建设新司法制度;(3)考核各级司法机关的工
作状况;(4)训练新司法干部;(5)监督并指导各地监狱、看守所的行政事务及管理、改
善犯人的待遇;(6)设计适合新社会精神的监狱;(7)管理资料,统计案件;(8)调查研
究有关司法的各种问题;(9)编辑出版各种法令及资料。
黑龙江地区各级法院建立后,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对那些双手沾满革命志士和人
民群众鲜血的汉奸、特务、反动军警官吏和依仗反动势力横行霸道、作恶多端的土匪、恶霸
、反动会道门头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等历史反革命分子以及那些仇视共产党和人民政权的
现行反革命分子进行严厉的镇压,保卫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
各级人民法院在惩处反革命分子的同时,大力进行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19
49年1月,松江省人民法院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对内部机构重新进行调整,将审判方面分为
民事、刑事两庭,事务方面将原有的总务科改组为书记室,加上监狱共有4个部门。在其它部
门精简人员时,省级法院的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有所增加。同年3月,松江省人民法院通过考试
录用了一批工作人员,分别任命为书记员、办事员、法医及看守员。各市、县法院的编制根
据需要也有所增加。详情见表1—4。
为了提高对司法工作的认识,1949年4月,松江省第一届司法工作会议在哈尔滨召开。通
过这次会议,全省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观点和司法政策上都有了明确的认识与体会,纠正了
过去观点模糊,甚至于不自觉地陷入旧法泥坑的偏差。会议结束后,松江省人民法院亦采取
措施加强司法制度的建设:(1)整理健全报告制度。1949年5月以前,松江省人民法院向各
县法院要报表17种,加上调查工作报告,司法会议报告,种类不下30余种,极为混乱。10月
,松江省法院通令各县法院将不必要的表格一律作废,统一按司法部颁发的表格,按月呈报
。(2)确立刑事案件复核制度。遵照司刑字第27号文件规定,哈尔滨、佳木斯、牡丹江法院
判处5年以上徒刑宣判后,被告服刑时,应呈报省人民法院复核,批回后方为刑期开始。其他
各县人民法院判处3年以上徒刑,均应送省人民法院复核;(3)死刑由省人民法院复核,转
送司法部批准制度;(4)松江省人民法院本身从10月份起,建立每月5日,20日开院务会议
的制度及民、刑庭审判评议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