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司法行政机关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内的司法行政工作仍由人民法院管理
,其工作职责无大变化。1950年,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继续加强组织建设。1月,松江省
人民法院增设狱政科,配备5名干部;民、刑两庭也予合理增员,增加审判干部4人,书记员
4人,干部总数由33人增加到46人。3月,松江省人民法院组织部分主要干部到各县人民法院
检查工作,这是松江省人民法院自建立以来,为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深入基层,
帮助基层的开始。同年10月中旬,又组织力量进行第二次有重点的分赴各县检查工作。两次
检查,使各县人民法院的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
1951年6月,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有所调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1月3日的
指示,监所和劳改工作移交给公安部门管理。
1952年10月,黑龙江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在“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
运动取得胜利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从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纯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
展了司法改革运动。松江省的司法改革工作,首先在松江省人民法院、哈尔滨市和阿城、五
常、拉林等县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取得初步经验后,于同年10月下旬在全省普遍开展起来。
历时2个月,到12月上旬司法改革运动基本结束。这次运动共清除旧司法人员10人,检查案件
33487件,占案件总数的41.5%,其中查出有旧法观点、旧法作风错误的8739件,占查卷总数
的26%,并对错案进行改判,共改判30起重大案件。每起重大案件的改判都是采用群众大会的
方式公开进行宣判,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密切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1954年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成立黑龙江省。根据
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黑龙江省省级机关机构编制方案的决定》,1954年
8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厅正式成立,省级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分立。在市、地以下
除哈尔滨市单设司法局外,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仍然合一。省司法厅成立时,正厅长空缺,
副厅长为郑文普。1955年4月21日,副省长、中国民主同盟黑龙江省主任委员杜光预兼任厅长
。厅机关内设办公室(处级)和五个业务科,即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第五科
。1955年3月,厅机关内设机构进行调整,将原第一科、第二科合并为一个科,增设法律宣传
科。1956年4月24日,调整为1处、1室、3科,即司法行政处、秘书室、人事科、公证律师科
、财务科。1957年2月6日,调绥化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桂峰为副厅长。1957年4月24日,再次
调整为1室3处,即秘书室、司法行政处、干部教育处、公证律师管理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的任务职责主要是:(1)掌握司法制度的建设;(2)规划、
审批人民法院的设置与废止;(3)司法干部的调动、任免、考核、奖惩等;(4)司法干部
的培养、训练、教育;(5)公证、律师、司法统计及司法业务费的管理;(6)开展群众性
的司法活动及法制宣传等。
1957年4月1日,根据司法部1955年5月11日〔55〕司人字第1027号函示精神,黑龙江省人
民政府司法厅决定,将设有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内之基层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任免、审批权
移交给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厅成立后,根据本厅的任务职责开展工作。
1954年,组织了学习和贯彻法院组织法的工作。(1)与省高级人民法院配合在齐齐哈尔
、佳木斯两市进行以审判公开为中心的一系列正规化司法制度建设的试验;(2)在绥化进行
改巡回法庭为人民法庭和陪审轮值的试验;(3)在讷河进行如何提高陪审员的试验。在这些
试验所取得经验的指导下,先后有哈尔滨、牡丹江、鸡西、鹤岗、集贤、克山、双城、绥化
等地开过公开审判庭;双城、呼兰、宾县、阿城等地改建了一批人民法庭。同年10月,省人
民政府司法厅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讨论了人民法庭设置方案,并与省高级人
民法院联合召开了院长座谈会,交流了试验所取得的经验,为全面贯彻法院组织法做了思想
准备。在干部教育上,轮训助理审判员以下干部136人;在组织建设上,指导8个法院与工会
配合,试建同志审判会19个;在5个法院试办了公证工作。
1955年司法厅的中心工作是,积极推行各项审判制度,使审判工作的重点放在打击破坏
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和农业合作化的犯罪活动上。同时,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继续推行法院
组织建设工作,除将原黑河分庭、哈尔滨市法院改建为中级法院外,又在嫩江、合江地区建
立两个中级法院。在哈尔滨建立市司法局、法律顾问处和平房、顾乡等6个区法院。在齐齐哈
尔、牡丹江、佳木斯市也建立法律顾问处。组织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
。据11月全省各基层法院统计(缺4个法院材料),已公开审判的案件1924件,占应公开审判
案件总数的80%以上;实行陪审合议的有2026件,占结案总数的30%以上;到法院执行职务的
陪审员630名,其中固定轮值者498名。全省1955年共有人民陪审员9617名,建立、健全了法
院内部的集体领导,并在各法院建立了审判委员会。
1956年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的中心任务是,从司法工作方面保卫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打
击破坏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各类犯罪活动。同时,继续推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
审判制度。全年结合普选,选出人民陪审员11130名。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
水平,使人民陪审员更好地监督和积极参与国家审判工作,广泛地开展法纪宣传活动,充分
做好陪审工作,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着重业务方面的训练工作。据34个市、县区法院统计,19
56年共训练人民陪审员3695名,占34个单位的陪审员总数5203名的71%强。律师工作也大有发
展,1956年底,全省共有法律顾问处41所,分布在39个市、县,共有专职律师工作者92名。
1957年上半年,省人民政府司法厅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进一步推行各项正
规化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2)加强法律宣传工作;(3)公证工作有了新发展,截止6月底
,在全省17个市、县建立了18个公证处(室),有公证工作人员50名。下半年,省人民政府
司法厅的中心任务是“反右派斗争”,在全省司法系统中共划定121名“右派分子”,6名坏
分子,1名反革命分子。省人民政府司法厅机关划定6名“右派分子”(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
中全会后,对错划为“右派分子”的同志进行了平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厅成立时,有事业编制41人,具体安排如下:设正、副厅长各1人
。办公室定编12人,内设主任2人;第一科定编10人,内设科长1人;第二科定编5人,内设科
长1人;第三科定编3人,内设科长1人;第四科定编3人,内设科长1人;第五科定编5人,内
设科长1人。另有勤杂工3名,实有人数43人。
1956年4月24日,经省编委批准,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编制增加到48人(包括3名勤杂工)
。正、副厅长各1人。秘书室设主任2人,秘书3人,科员6人,勤杂工3人,计14人。司法行政
处设处长2人(兼检查员),检查员4人,助理检查员5人,秘书1人,科员3人,计15人。人事
科设科长2人,科员5人,计7人。公证、律师管理科设科长2人,科员3人,计5人。财务科设
科长2人,会计2人,审计1人,内勤1人,计5人。
1957年4月24日,经省编委批准,省人民政府司法厅增加行政编制13名。厅长1人,副厅
长2人。秘书室定编18人,内设主任1人。司法行政处定编19人,内设副处长2人。干部教育处
定编10人,内设副处长1人。公证、律师管理处定编8人,内设副处长1人。勤杂工3人。总计
61人。
1958年3月22日,根据中央精简机构,紧缩编制的精神,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同意,黑龙江
省人民政府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行政上仍然保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的
名义。
1959年7月11日,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撤销监察部、司法部的
决议》精神,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撤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