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六、七十年代的司法行政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厅撤销后,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移交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
,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又行合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司法行政处,哈尔滨市中级人
民法院内设司法行政科,嫩江、合江、松花江中级人民法院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设有
司法行政科或司法行政股,但这些机构都不健全。牡丹江、黑河中级人民法院和佳木斯市人
民法院已将司法行政机构撤销,由办公室或秘书科兼管一些临时的司法行政工作。其他市、
县未设司法行政机构,也无专职干部做司法行政工作。
1963年7月,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恢复和健全司法行政机构的请示报告
》。7月12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将这一文件转发各地党委,监督法院执行。此后,司法行政工
作在各级人民法院中有所恢复和发展。(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嫩江、合江
、松花江中级人民法院和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科开始健全;(2)哈尔滨市中
级人民法院将原司法行政科改为司法行政处,扩大了编制;(3)佳木斯、牡丹江、鸡西、双
鸭山、鹤岗、伊春、安达7个市人民法院重新建立司法行政科;(4)丙等县以上的基层人民
法院设1名专职干部管理司法行政工作。其他各县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院长指派其他
科、室干部兼管。各级人民法院均由1名院长分工具体负责司法行政工作。
这一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任务主要是:(1)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教育和训练法院
干部;(2)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庭、人民陪审员;管理政策、法律宣传工作;(4
)管理公证工作;(5)管理法院的设置和编制等工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1月,各造反派组织夺权和“砸烂公、检、法”,司法行
政工作由各级政府管理。
1973年6月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恢复和组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司法行政
处,主管司法行政工作,其工作任务与“文化大革命”前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