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此法制
建设进入稳步发展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
精神,1980年1月5日,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恢复建立黑龙江省司法局。正、副局长
分别由王一青、徐悦林担任。局机关内设6个处室,即办公室、司法业务处、公证律师处、干
部处、法制宣传教育处、财务装备处。其任务职责主要是:(1)了解并掌握司法干部的思想
情况,进行思想政治工作;(2)管理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物资装备和司法统计;(
3)协同法院建立与健全各项审判制度;(4)协助各级党委管理司法干部;(5)培训司法干
部,建设各种政法院校,大力培养法律专业人才;(6)组织管理公证、律师工作;(7)组
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8)研究整理和编纂法规,协同科学研究单位,开展法律科学研究,
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政权司法助理员的工作;(9)开展司法外事活动,发展国际友好
合作,交流司法经验。
黑龙江省司法局列行政编制70人。正、副局长各1人。办公室定编15人,内设主任1人,
副主任1人;司法业务处定编11人,内设处长1人,副处长2人;公证律师处定编11人,内设处
长1人,副处长1人;干部处定编7人,内设处长1人,副处长2人;法制宣传教育处定编15人,
内设处长1人,副处长1人;财务装备处定编9人,内设处长1人。全局机关实有人数56人,其
中局级2人,处级17人,科级12人,一般干部21人,工人4人;从文化程度看,大专以上学历
的15人,高中毕业的17人,初中毕业的24人;从政治情况看,共产党员46人,共青团员2人,
群众8人。
1980年5月,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筹备会成立。协会秘书长为董大昌,内设机构有办公室、
业务指导部、会员管理部,由黑龙江省司法局直接领导。
1981年1月15日,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的决定和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关于恢复法学研究
所的通知》精神,重新组建了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和黑龙江省司法
局双重领导,以省司法局为主。
1981年6月,黑龙江省司法局改为黑龙江省司法厅。厅机关的领导班子、内设机构、职权
范围和人员编制没有大的变化。1983年5月,司法厅原厅长王一青、副厅长徐悦林离职,新任
厅长于湘浦,副厅长孟庆辰、刘振兴。1983年8月1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根据中
共中央(1983)23号文件精神,决定将黑龙江省公安厅劳改局、劳教处划归黑龙江省司法厅
领导。1983年8月25日,经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同意,黑龙江省司法厅设立法律函授辅导总站
,为事业编制。
1983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司法厅根据职责范围、工作任务的变化,经请示中共黑龙江
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重新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后的机构有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人
事处、干部教育处、人民调解处、法制宣传处、公证管理处、律师管理处(与省律师协会合
署办公)、财务装备处、劳教处(与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等10个处室。
其任务职责主要是:
(1)领导和管理县以上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和民政机关在职的科以上业务骨干和律
师、公证员的轮训工作(在政法干校建成前,民政干部仍由省民政厅负责轮训)。指导市、
地司法行政部门轮训在职司法干部的工作。领导和管理省政法干校、司法学校。配合有关部
门组织法律夜大学、函授站等,培训合格的法律专门人才,有计划地向全省政法机关输送新
生力量,加速实现政法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2)领导和管理劳改、劳教工作。坚决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把各
种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认真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方针,挽救失足者
。领导和管理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和劳教场所以及所属的其它企、事业单位。
(3)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工作。向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法制建设
的方针政策,宣传法制建设的成就和经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协
助教育部门指导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办好宣传法制的报刊和向下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供法制
宣传资料。
(4)领导和管理律师工作。领导省律师协会,对全省的法律顾问处实行组织领导和业务
监督,组建律师机构,审批律师资格,贯彻执行《律师暂行条例》,开展律师业务活动,维
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务。
(5)领导和管理国内公证和涉外工作。管理公证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贯彻执行国
家《公证暂行条例》。
(6)领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指导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委员会
正确调解人民内部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犯罪。
(7)调查和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律、理论问题和如何预防犯罪、改造罪犯问题
,特别是青少年犯罪问题。
(8)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活动,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了解国外司法制
度和司法工作情况。
(9)统一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业务经费和公证、律师收费,以及物资装备等工作。
(10)指导市、地、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协助党委考察管理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
和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领导干部。
此时,黑龙江省司法厅的编制增加到81人。厅长1人,副厅长2人;办公室定编19人,内
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政策研究室定编6人,内设主任1人;人事处定编9人,内设副处长2
人;干部教育处定编6人,内设处长1人,副处长1人;人民调解工作处定编7人,内设处长1人
;法制宣传处定编11人,内设处长1人,副处长1人;公证管理处定编7人,内设副处长1人;
律师管理处定编4人,内设处长1人;财务装备处定编9人,内设处长1人,副处长1人;劳教处
编制单列,属警察编,定编70人,内设处长1人,副处长2人。
1984年,省司法厅增设史志办公室。同年11月,省司法厅行政编制增加到121人(含省法
学会编制11人);事业编制增加到217人,其中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省法
制报社、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省司法厅历年干部的基本情况见表1—5
。
1985年6月27日,黑龙江省司法厅领导班子更迭,于湘浦调黑龙江省法学会工作,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成全调黑龙江省司法厅任厅长,副厅长有田子元、刘振兴,内设机
构、人员编制没有新的变化。1985年8月31日,经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同意,黑龙江省司法厅
设立劳改劳教转运站。1985年12月,黑龙江省司法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进一步作了调整。机构
状况详见图,历届正、副厅长详见表1—6。
黑龙江省司法厅(局)恢复组建以后,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逐步开展各项司法行政
工作。
(1)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大力抓了司法行政机构的建设,到1985年底,省、
市、地、县、市辖区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在5年时间内,共建立14个市、地司法
局,列行政编制484人,实有工作人员528人(含工人52人);133个县(市)、区司法局(应
建138个,双鸭山市5个市辖区司法局尚未建立),列行政编制775人,实有工作人员887人(
含工人89人)。同时,还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助
理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列行政编制723人。司法助理员按规定应配1885人,已配专职司法助理
员1347人。此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在农场、森工系统设立司法行政机构。在
全省已经建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司法行政工作体系。
(2)积极创造条件,加速司法干部的培训工作。省司法厅制定了1980年至1984年全省司
法干部培训规划和在职干部业务学习规划。积极筹办政法干部学校,并租借场所培训司法干
部。仅1980年统计,共选送5批72名学员到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学习。同时,省司法厅自办4期
训练班,培训干部480名;各市、地、县训练干部2900多名。1980年,经省政府批准,省司法
厅与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黑龙江大学法律系、哈尔滨市干部进修学校共同创办3个业务法律
大专班,共有学员600名。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设有专门机构主抓这一工作。1980年
,积极开展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1983年
,开展以新《宪法》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共组织22000多名
报告员和10万多名宣传员,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形式进行宣传,共编宣传材料1134种,
585400多份,展出宣传图片2439套,保证了“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
(4)积极开展公证、律师工作,建立、健全公证、律师机构。到1985年底,全省共建公
证处115个,公证干部359名,法律顾问处137个,共有专职律师工作者529名。
(5)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的工作。省司法厅成立后,逐步在全省乡村和城市街道恢
复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绝大多数厂矿企业内部建立调解组织。到1985年底,全省各乡、
镇、街道已建立调解委员会49324个,有调解人员212526名。1983年人民调解工作在“严打”
斗争和综合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司法助理员和调解委员会,按照省司法厅发出的紧急通
知精神,宣传党的“严打”方针、政策和法律,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协助当地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在调处民间纠纷中,注意发现和揭露各种犯罪活动。
(6)开展以公开审判为重点的各项正规化审判制度的建设。为了确立公开审判制度,扩
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有声势的公开审理或者召开宣判大
会,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1980年,仅哈尔
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大中城市,召开有千人以上群众参加的公开审理和宣判典
型案件大会255次。1980年,全省公开审判的一审刑事案件5434件,占应公开审判案件6221件
的87%。选举人民陪审员18203人,其中有40%进行了业务训练。陪审的案件占应陪审案件总数
的90%以上。有辩护人出庭辩护的案件3791件,占一、二审结案总数10893件的34.8%。这一
工作,1983年移交人民法院管理。
(7)管理全省司法系统的财务和物资装备工作。省司法厅成立后,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了
司法业务费范围;召开全省法院财务管理会议,明确司法财务装备工作范围。司法业务费由
省司法厅统一管理。各市、地司法局设置主管财务装备的机构和人员,协助省司法厅管理财
务装备。1980年,为全省法院建立31个法庭,并装配法台、法椅、旁听座席。购置业务用车
70台,为全省法院配备了录音机、扩音器、戒具、枪支、照像机及附属器材。1983年,属于
法院的财务装备移交给法院管理。同时,接管了劳改、劳教的财务装备工作。1984年,积极
配合有关单位抓了全省关押场所的基建综合平衡工作。为市、地劳改、劳教单位请求拨发开
办费、人头费和生产资金,参予平衡中央和省拨款的3千万元劳改、劳教基建费。共新建、续
建54个关押点,其中在市、地建设由市、地管理的21处。积极抓了市、地劳改、劳教和司法
行政机关的物资装备。
(8)积极参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抓好劳改、劳教工作。1983年,为了
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精神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
省司法厅在接收劳改、劳教工作后,即开始着手解决劳改、劳教人员关押场所问题。由厅长
、劳改局长、有关处长带队,组成12个工作组分赴各地帮助落实关押场所。到1983年底,全
省省直劳改单位已新接收犯人11454人,各劳教所接收劳教人员6100名。同时,依法从重从快
地打击再犯罪活动。1984年,劳改、劳教工作继续狠抓落实关押场所这个重点,以确保“严
打”战役的顺利进行。各市、地在较短的时间内新建了18个劳改支队和4个劳教所。到1984年
底,省直劳改单位建筑监舍、营房等46476平方米,市、地建筑53080平方米,全省共建筑99
556平方米;全省劳教单位共建筑15000平方米。劳改、劳教总建筑面积达114556平方米,总
投资为3000万元。省司法厅领导劳改、劳教单位贯彻党的劳改、劳教方针、政策,对在押罪
犯和收容教养人员进行改造教育,做到“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使许多人在
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后,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