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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监 狱

史载夫余国即设有牢狱。黑龙江地区,在渤海国、辽、金、元、明代,都设置过各类监 狱。清末,朝廷为挽救垂危的封建统治,被迫对监狱进行一些改良,仿照西方和日本法律, 筹设新监,改造旧监。黑龙江管辖区域向清政府呈报的已建立或正在施工的监狱有龙江监狱 、绥化监狱、呼兰监狱等十几处。1906年,自创罪犯习艺所,通过强制罪犯做工习艺,对其 进行惩罪示罚,以图达到使其改恶从善、自食其力之目的。
    民国时期,对监狱进一步实行改良。黑龙江地区监狱划分为新监和旧监两种。1916年, 罪犯习艺所撤销,并入监狱。1918年,黑龙江地区规模较大、设施较完备的新式监狱有龙江 监狱、呼兰监狱、吉林第三监狱;其他属于各县的监狱,多数仍是规模较小、条件简陋、环 境恶劣的旧式监狱。
    东北沦陷后,日伪当局为了在黑龙江建立更加残酷的黑暗统治,监狱设置增多,并强化 监狱管理,将新监改为本监,旧监改为分监。此外,还有对中国人民犯下滔天罪行的日军73 1部队。在哈尔滨地区则建立了多处集中营性质的“矫正院”。
    1945年人民政权建立后,黑龙江各地监狱由民主政府和人民公安司法机关接管,并予以 彻底改造。人民政权领导下的监狱和看守所,运用革命法制对被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各 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劳动改造。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劳改干警一方面组织犯人翻修改 建尚可利用的旧监舍,改善关押条件;一方面组织犯人进行小规模生产劳动,以节省狱政开 支,减轻人民负担。此外还在农村、矿区创建了几个新的劳动改造管教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5省1市合并为松江、黑龙江两省,监狱的 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负责。到1950年,黑龙江地区已建成劳改场所18处,其中监狱8处,劳改 队10处,劳动改造工作初步形成规模。
    1951年8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指示,监狱、劳改队隶属关系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 领导,对犯人实行统一看管,武装戒护,并建立劳动改造管理工作机构,成立劳改狱政处( 科),实行省、市(专区)、县三级管理体制。
    1954年,为落实中央“南犯北调”和建设商品粮基地的任务,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后 成立黑龙江省公安厅劳改工作管理局(以下简称“劳改局”)。劳改局及时组建勘察设计大 队,开赴北大荒,历时3年共完成荒原测量1700万亩,土壤调查427万亩,水文地质勘探127万 亩。至1956年黑龙江省大批接收罪犯前,新建成22个劳改农场,6个劳改工厂。到1958年,全 省在押犯最多时达20万人,其中95%投入农业生产,开垦荒地485万亩,居北大荒垦区第二位 ,仅次于军垦农场,比国营农场开荒多1倍,占全国劳改农场垦荒任务的81%。从50年代中期 到1965年,黑龙江劳改机关白手起家,艰苦创业,共创建劳改单位61个,其中工厂13个,农 场36个,事业单位12个。期间,管教工作任务,在“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指引下,主 要是对罪犯实行军事管制,强迫劳动生产,并在劳动中实施思想的政治的改造工作。按罪犯 类别、性质、刑期长短和劳动表现等,实行分别对待的政策。在罪犯中系统地进行认罪服法 教育、劳动创造世界教育、时事教育、前途教育和生产知识的教育,启发罪犯劳动改造自己 、重新做人的自觉性,并使劳改罪犯有适当的文化娱乐生活。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黑龙江劳改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67年到1975年,劳改机 关在实行军事管制期间,受到“彻底砸烂公检法”和“群众专政”的极左思潮的影响,大批 劳改单位被砍掉,开监清理十余万犯人,劳改农场耕地面积由485万亩减少到33万亩。监狱、 劳改队的很多领导干部被打成“走资派”,一部分科(大队)级干部被夺权,在“斗、批、 改”清理阶级队伍中,各级领导干部遭到残酷迫害,其中有的被打伤致残致死。“文化大革 命”期间,全省劳改单位几经周折,频繁变化。1967年一次就移交地方26个劳改场所。1969 年,大批犯人南迁,全省劳改单位仅存北安监狱和凤凰山劳改农场。1970年后,一些劳改场 所陆续恢复、建立起来,到1976年全省劳改单位已恢复到19处。
    “文化大革命”后,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经过拨乱反正,全省狱政管理 和教育改造恢复正常,劳改生产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 劳改工作方针、政策时,针对犯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不把犯人的一切问题都看成 是阶级斗争的反映和反改造的行为,相信绝大多数罪犯可以改造成为新人。各劳改单位普遍 恢复了劳改工作的好传统,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改掉了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管理方 法。尤其是对青少年犯,做到象父母对待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学生那样,做耐心 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认真组织罪犯学习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关心他们的吃、 穿、住、医疗卫生,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改造条件,促进思想转化。在加强监管教育工作上, 健全了监管法规。从收押到释放,开始逐步做到监管工作法律化、制度化;进一步维护了劳 改场所的改造和生产秩序。根据罪犯的表现和悔改程度,实行奖惩严明的政策。教育罪犯在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令、监规,积极参加劳动,接受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改 造自新。同时,依法给予罪犯行使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权和私人财产不受侵犯等权利。多 数劳改单位,在加强对罪犯的改造教育中,认真推行把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学校。设置 教育机构,配备专、兼职教员,增加教育设备和经费,健全教育制度。犯人经文化技术考试 合格后均发给毕业(结业)证书。
    1983年劳改机关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后,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制度,耐心细致地做 犯人的思想转化工作,注意改善卫生条件,监管改造和多种教育措施不断加强。1984年以后 ,各劳改单位先后组织刑满人员报告团,“为了明天讲演团”、“学法讲演团”、“亲人报 告团”和“新路艺术团”等,在劳改单位和社会上演讲、演出200余场次,在社会上和犯人中 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各地、市、县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工矿企业单位也组织了上 百次“看望团”、“规劝报告团”,到劳改单位给犯人作报告,赠送书刊,签订帮教协议, 帮助犯人解决家庭、婚姻、子女抚养、刑满安置就业等问题,促进犯人思想改造。同时,还 在全省推行对犯人改造“双百分”考核制,坚持“奖励为主,惩罪为辅”的原则,有15%的在 押犯分别受到各种奖励,有力地调动了犯人改造积极性,促进了改造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 ,面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严峻挑战,劳改企业狠抓改革,在生产发展上迈出新的 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