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的监狱管理体制
清末,黑龙江因袭旧制,在府(厅)、州、县各级衙门均设有监狱。监狱作为衙署的附
属机构,设在各级衙门院内。总管监狱的机关是提刑按察使司,长官为按察使。府(厅)监
设司狱1人,受知府、通判管辖;州监设吏目1人,受知州管辖;县监设典史1人,受知县管辖
。
清末,仿照日本监狱模式开始创办新监,对监狱进行改良。监狱类型有监狱、罪犯习艺
所、看守所。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中央机构以典狱司掌管监狱,警政司管辖习艺所
,大理院审判厅管理看守所。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行省设提法司,负责全省
监狱及罪犯习艺所掌管。省以下审判机构建立后,府(厅)监、州监归地方审判厅掌管,县
监归初级审判厅和县衙门掌管。监狱设典狱长,在典狱长领导下,设“三课二所”,即文牍
课(管理文书往来及保管犯人金钱财物)、守卫课(管理检察囚犯及维护惩罚等事宜)、庶
务课(管理土地建筑及会计作业等事宜)和教务所(掌管教诲教育事宜)、医务所(掌管医
疗事宜)。
二、民国时期的监狱管理体制
1913年1月,黑龙江省建立司法筹备处。根据中华民国《监狱规则》规定:监狱有新监和
旧监之分。新监有甲、乙两类,甲类新监押犯为500人以上,乙类新监押犯为500人以下。新
监设典狱长1人,为最高长官,下有看守所长、候补看守所长、教诲师、教师、医师、药剂师
、技师、看守等监狱官吏。新监机构设第一、二、三科和教务所、医务所。第一科主管各种
文件规则的起草及审查,职员的任免,试验和赏罚,印信的典守及盖用,文书的收发处理,
在监人领置物品的受付及保管,在监人刑期的计算及刑期执行处分、赦免、假释、减刑的申
请及执行事务等。第二科主管监狱警备及在监人的戒护检束,看守的勤务配置及教习训练,
监房及诸门的启闭及钥匙的管理,在押人的押送,在监人的粮食、衣类、卧具、杂物的分发
及保管,作业的督饬、检查,在监人的行状视察及接见、书信的监视检阅,在监人的教诲教
育的管理及赏罚的施行,监房及工场的检查及卫生的施行,在监人疾病死亡的处理等。第三
科主管物品的购入、收支及保管,建筑及修理工事的施行,作业者的配置及转役等。旧监系
各县监狱,设管狱员一人,下有教诲师、医士、看守长、看守等。教诲师由管狱员兼理。
1918年,监狱归司法部监狱司管辖,监狱类型分徒刑监(监禁被处徒刑者)和拘役监(
监禁被拘役者)。
1929年,监狱分普通监、少年监、累犯监、病犯监。
三、东北沦陷时期的监狱管理体制
日伪统治者为巩固在东北的反动统治,强化监狱管理,将监狱改为本监和分监。分监隶
属于本监,本监直接归伪满司法部行刑司管辖。
1934年,伪满洲国招聘日系刑务官,监狱受伪司法矫正总局的指导监督。本监由伪高等
法院管理,最高长官典狱长警衔系中佐(相当于中校),正职一般都由中国人荐任或委托,
副职典狱佐警衔相当于少校至中校,由日本人担任。本监狱警,根据监狱规模设编70至150人
,分掌监狱行政、警备、戒护、检束、作业、教诲教育、卫生、用度及其它庶务。监狱机构
设“三科二所”,即第一科,设科长(少校)1人,科员8人,书记1人,司法1人;第二科,
设科长(少校)1人,科员5人,看守长5人,看守10人,书记1人,司法1人,看守士兵无定额
;第三科,设科长(少校)1人,科员3人,司书1人,雇员1人,技师无定额;教务所设所长
(少校)1人,教诲师2人,司书1人;医务所设所长(少校)1人,医官2人,司药2人,司书
1人,护士3人,看护兵10人。以上监狱官吏都是委任,其中日本人有十几人,掌握实权。
分监设管狱员,设主任看守、看守10人至30人左右。
四、人民政权建立后的监狱管理体制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接收大员曾接管设在黑龙江的部分监狱。1946
年4月,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权接管了旧监狱,并对其进行改造。监狱受人民法院或公安机
关领导。1948年黑龙江地区的5省合并为松江、黑龙江两省时,监狱直接归两省人民法院管理
。为适应人民政权惩治改造罪犯的繁重任务,在清理旧监的基础上,迅速建立起新的监狱管
理机构。监狱设典狱长,下设总务科、管理科、教育科、生产科及公安保卫武装或法院执法
大队。各县设看守所。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监狱仍归人民法院管理。1950年1月,两省人民法院分别
设立狱政科,管理监狱劳改工作。
1951年6月,根据国家司法部《关于狱政部分移交公安部门管理》的指示,改变隶属关系
,监狱劳改工作由人民法院移交两省公安机关管理。劳改单位按省直、联营、市县三级管理
。两省共有狱政干部627名,看守员513名。
1952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安部和松江、黑龙江两省决定,两省公安厅分别设劳改狱政
处(四处),共配有劳改干警100余名。两省还有700余名解放军转业军官,充实到劳改工作
第一线,成为劳改干警队伍中的骨干力量。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两省公安厅劳改狱政处合并组建成黑龙
江省公安厅劳改工作管理局。劳改局为劳动改造管理机构,受公安厅领导和人民检察院的监
督,在有关业务上受人民法院的指导。第一任局长由公安厅副厅长李强奋兼,闵庆舜、刘德
惠任副局长。局机关事业编制160人,设秘书处、狱政侦察处、生产管理处、财务计统处、基
建处。全省共有劳改干警3200余名。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为劳动改造执行
机关。监狱、劳改队、少管所设狱(队、所)长、政委。犯人按大、中、小队编队。大队设
大队长、教导员;中队设中队长、指导员,小队设小队长。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实行党委
领导下的狱长(队长、所长)政委负责制,机关一般设有办公室、政工、管教、生产、技术
、财务、供销和生活卫生等机构。
1956年3月,公安厅副厅长陈续政兼第二任省劳改局局长,副局长李悌光、闵庆舜、刘德
惠、郑己,局机关编制220人,设秘书处、政治处、农业生产机务处、狱政管教处、基建处、
计划财务处、供销处、教养处。此间,基层各劳改单位共有劳改干警7200名,工人15000名,
从全国各地调集黑龙江近20万犯人,在“北大荒”开荒建场。广大劳改干警、职工在极为艰
苦的条件下,搭草棚、住地窨、渴饮河沟水、饥食冷干粮,机畜力量不足,干部和犯人一起
拉犁开荒,为黑龙江劳改创业。
1956年7月,全国第三次劳改工作会议决定,劳改工作任务繁重的省份,可在农场较集中
(7至15个)的地区成立劳改分局。劳改分局在当地党委和省公安厅领导下,为该地区劳改工
作的领导机关,处级建制。北安、嫩江、合江区域在原劳改工作办事处的基础上分别建立劳
改分局,总定编制180人,机构设政工科、管教科、生产科、基建科、财务科、计划科、供应
科。这一年,全省共接受军队转业干部1781名,随调犯从关内调入干部1556名,招收录用干
部443名,提拔科(大队)级以上干部104名。评出模范1159名,占干部总数的11.5%,其中
一级模范2名,二级模范12名,一等功43名,二等功199名,三等功903名。
1957年1月,李悌光接任省劳改局第三任局长,闵庆舜、刘德惠、王平、牛瑞堂、郑己任
副局长。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编制工作会议精神,局机关定编127人。全省共有职工28875人。
1958年7月,根据省委关于权力下放,组织机构大调整的指示精神,省劳改局撤销,改为
劳改处。机构设秘书科、管教科、生产科、就业科、教养科,编制54人。全省共有劳改干警
7900人,工人49000人,其中农业工人46400人。
1959年9月,对劳改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行省、地双重领导,县委监督指导的分级管理
原则。
1960年,为适应劳改工作需要,根据省委指示,又恢复省劳改局建制。至1964年,李悌
光继续任局长,副局长郑己、肖志、李秀峰、张希英、冯永库、魏振龙、杨彦。局机关编制
几经变化,由150人减为90人,又减至45人,又增至100人。期间,又先后成立哈尔滨劳改分
局和牡丹江劳改分局。全省劳改干警已达11100名,工人62400名。
1967年1月“文化大革命”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文革小组《关于公安机关实
行军管的决定》,对省劳改局实行军管,撤销省劳改局和哈尔滨、嫩江、合江、牡丹江4个劳
改分局,组建黑龙江省管理劳改工作革命委员会,在省公安厅军管委员会领导下,对保留的
劳改单位实行全面领导。当时,军管组长为阙汉文。1968年1月,军管组长改为冯英邦。196
9年7月,曲连华任省管理劳改工作革命委员会主任。11月省管理劳改工作革委会改为省人民
保卫部劳改工作管理局,曲连华任管理局领导小组组长。下设机构有政工组、办事组、改造
组、生产组。编制92人,其中干部编75人,工人编17人。1974年5月,根据省革命委员会决定
,郑己任省人民保卫部劳改工作管理局局长,杨彦、才相宇、肖志任副局长。
1978年5月15日,恢复省劳动改造管理局建制,成立劳改局党委。刘子明任局党委书记,
郑己任局长,副局长沙旺、肖志、李秀峰、韩巴图。局机关事业编制定100人。1980年7月定
编80人,12月增编至120人。机构设办公室、政治处、管教科、农业科、工业科、财务科、计
统科、文卫科、科技科。
1981年1月,省人民政府决定,郑己任劳改局局长(副厅级),沙旺、李秀峰、肖志、魏
振龙任副局长,王元森任顾问。1982年1月,郑己任局党委书记,沙旺任局长(副厅级)。5
月增补李宇光为副局长。机构设办公室、政治处、纪检组、管教科、生产科、劳资科、财务
科、计统科、教育科、物资供应站、设计室。编制120人。
1983年8月,根据中央关于将劳改、劳教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指示,经省政府批准,
省劳改局移交省司法厅领导,劳改局升格为二级局。司法厅副厅长孟庆辰兼任局党委书记,
沙旺任局长,副局长王震、肖志、王正邦,魏振龙任顾问。局机关设办公室、政治处、纪检
委、管教处、生产处、劳资处、计财处、教育卫生处、协理员办公室、物资供应站、设计室
,编制100人。
1984年7月,戴清心任省劳改局党委书记(副厅级),康增任局长(副厅级),陈作山任
局党委副书记(副厅级),副局长王震、肖志、王正邦,沙旺任顾问。
1985年5月,杨春华任省劳改局党委书记(副厅级),康增任局长。王震、肖志、王正邦
仍任副局长,同时增补杨强兴为副局长,陈作山改任局纪检委书记。根据司法部、劳动人事
部、财务部通知,局机关改为行政编制200人,机构设政治处、纪检委、管教处、生产处、劳
资处、计财处、教育卫生处、办公室、协理员办公室。物资供应站、设计室列为事业编制,
分别为50人、20人。此间,劳改机关管理体制是:省劳改局管理省直劳改单位;地市劳改单
位由各地市司法局管理。全省劳改系统除17000名干警外,还有工人87641人,其中女职工26
29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