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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狱政管理

  清末,朝廷对监狱的改良是受西方的影响,迫于国内反清斗争的强大压力。设狱虽打着 “若以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的招牌,但却掩盖不了其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维护其反 动统治秩序的本质。在黑龙江设置的各类监狱,在狱政管理方面仍保留着残酷野蛮的旧狱制 。对在监犯人的刑讯逼供,有增无减。各种刑名齐全,刑法多种多样,有灌辣椒水、刺手指 头尖、皮鞭抽、开水烫、压杠子、上大挂、坐老虎凳、烙铁烙、电磨、冻冰棍、绞刑、站笼 、挺棍、绳索、木枷、天平架、单跨、摇天晃、狼狗咬、马车拖等酷刑。1907年(光绪三十 三年),朝廷虽曾发过“禁用酷刑”的谕旨,但却是一纸空文。
    中华民国时期,政府虽颁布过一些监狱规则,但监狱对犯人仍施酷刑。
    东北沦陷时期,监狱施用刑种更多,严酷、恐怖令人发指。监狱收押的共产党人、爱国 人士和广大群众常遭肉体摧残。“卧逍遥自在床”是惩治犯人的酷刑之一。刑具是用木头做 的类似床的架子,四条床腿上有四根绳索,床中间无床板。用刑时把犯人的手和脚绑在四个 绳套上,利用绳套的拉力把犯人腾空绷起来,进行残酷折磨。由于用刑时间很长,便在受刑 人臀部下边放一个“马桶”,接大小便。犯人经常被这种酷刑折磨得死去活来。1931年至19 39年间,日本特务机关在哈尔滨市进行多次大搜捕,许多共产党员和爱国人士被捕入狱,就 曾遭受上述酷刑的折磨,其中有中共满洲省委书记陈潭秋、共青团满洲省委书记王鹤寿、中 共北满特委书记孟坚及北满抗日游击队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中共“三肇”地委书记徐泽民、 现代京剧《红灯记》中李玉和的原型、铁路工人、地下党交通员张中伟等,人民政权接管旧 监狱后,立即废除旧监狱的残酷肉刑和管理制度,批判旧监狱野蛮专横的封建法西斯狱风, 以党和人民政权的教育改造方针为指导,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狱政制度,清理旧监狱时,被押 的共产党员、地下工作者、抗联战士张观、李光复、周维斌、佟棋、安作禄、朱忠、胡铁桥 、彭波等人被迎接出狱,一些被迫害群众及一般刑事犯,也一律释放。唯对于惯匪及国民党 三青团骨干分子,暂不释放,留待审查处理。对旧监狱管理人员区别对待,边留用边审查。 为适应惩治改造罪犯的繁重任务,在人民政府及其司法机关的领导下,坚持以新民主主义的 狱政管理理论和监狱政策教育干部,使干警认识到人民民主政府监狱的性质、任务、方针、 政策及其与一切旧监狱的根本区别,抵制旧的监狱思想及监狱作风的影响。在教育改造上坚 持感化教育,实行劳动改造和革命人道主义,严格禁止肉刑和侮辱虐待犯人。同时利用多种 方式对犯人进行教育,建立犯人“俱乐部”或“自治会”,开展犯人自我教育。改善犯人的 生活待遇,实行新的作息制度。组织犯人修缮监房,清理环境卫生,整理内务,把监狱建成 通风、明亮、清洁、文明的改造场所,改变了旧监狱阴暗、污秽的恶劣环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是黑龙江狱政管理工作制度初步建立时期。为了 保卫年轻的人民政权,保障土地改革和抗美援朝战争的顺利进行,大力镇压反动势力的猖狂 反扑,除了杀掉一批反革命外,先后有十几万反革命犯和少数刑事犯判处了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被关押劳动改造。1952年至1954年,松江和黑龙江两省在贯彻第一、 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精神时,都强调对罪犯实行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苦工”,而是 为了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强调“狱政管理也是为了教育,不是为了单纯管束”。管理也是 一种教育手段,改变了狱政管理就是“看犯人”的传统做法。但是由于还没有制定出具体的 狱政法规,加之多数劳改场所都是新建和改修的,物质条件差,管理干部中新成员多,缺乏 管理经验,旧监狱的管理思想还有一定影响。
    1955年至1965年是黑龙江省狱政管理工作整顿提高时期。1954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后,全省劳改局立即着手对狱政工作进行整顿,明确划分了监狱、 劳改队、少管所的管押任务和范围,制定了《犯人的义务和权利》,规定犯人在服刑期间, 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保障犯人法定的权利,其中有获得吃、穿、住、用、供给标准的权利 ;有免费医疗的权利;有与亲友通信、接见的权利;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人格不受侮辱、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有信仰宗教的权利;有向公、检、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有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少数民族犯人和外籍犯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956年中央提出“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后,全省劳改单位为贯彻落实这一方针,提出 “彻底废除一切打骂、体罚、虐待犯人”的做法,真正把犯人当作人看,切实落实改造政策 ,纠正犯人超体力劳动和保证犯人基本生活条件。1962年,省劳改局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劳 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关押制度和生活管理等各项狱政管理工作, 并向科学化管理的方向发展。1964年,贯彻全国第六次劳改工作会议精神,黑龙江省劳改机 关提出“做犯人的工作要说服,把犯人当作劳役,只压服不行”。这对当时的狱政管理工作 起到了促进作用。
    1966年至1976年是黑龙江省狱政管理工作的波折时期。“文化大革命”一开始,狱政管 理工作就受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严重干扰和破坏,很多重要的法规被否定,不少行之 有效的管理制度被取缔。十年动乱,由于撤销一些劳改单位,加之大量清理三类人员(劳改 、劳教、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开监放犯十余万,不仅狱政管理工作遭到严重干扰破 坏,也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监狱中一些重要的监管制度和生活标准遭到废弃或随意更改, 而被一些极“左”的做法取而代之。有的在审讯罪犯时,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方法,进行逼 供或诱供,甚至将犯人致残、打死。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黑龙江省的狱政管理工作开 始健康发展。1977年至1978年,劳改工作系统开展了拨乱反正的工作。广大劳改干警揭露批 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行极“左”路线,破坏劳改工作的罪行,澄清了是非,大力整顿 监政管理秩序。省劳改局向全省劳改场所颁发了《劳改犯人守则》,明确了一些政策规定, 恢复了一些过去遭到破坏的传统规章制度和作法。1982年2月,召开了黑龙江省第九次劳改工 作会议,确定继续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 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政策和原则。监管部 门的一切工作都着眼立足于教育人和改造人,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对罪犯实行文 明管理,把劳改场所办成教育罪犯和改造罪犯的特殊学校,为维护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 ,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