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颁布的《大清监狱律》和民国时期司法部颁布的《监狱规则》都曾规定监狱收押
犯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入监者监狱官非认定具备适法之公文,不得收之”,但实际并未
认真执行。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特务机关不受任何法律约束,随意将有“共产党嫌疑”者、
爱国进步人士和广大无辜群众扣上种种罪名关进监狱。所以监狱在收押人犯时,也经常不认
定适法公文,有时也不管入监者是不是判刑者,只要是当局或有权势者的一个批条,一句话
,就可以收监。1939年,哈尔滨道外北市场王姓姐妹二人,以说唱大鼓书谋生,有几分姿色
,被一个特务看中,百般调戏,遭到拒绝。特务恼羞成怒,向特高课告密,说她们聚众宣传
反满抗日,是共产党嫌疑犯,便将其逮捕入狱。1943年,香坊哈尔滨监狱收押的政治犯占20
—30%,其中大多数是共产党员、反满抗日人士和爱国群众,既有已决犯,也有未决犯。巴(
彦)、木(兰)、东(兴)事件时,日寇抓了100多名农民,未经判决便送到香坊监狱,有一
半人被活活绞死。
黑龙江地区解放初期,人民政权管理的监狱收押犯人,大都是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
执行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罪犯。同时,也收押部分未决犯。
1949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分别制定了监狱收押制度。松江省规定:收押犯人必须有人
民法院押票或介绍信,并制定了拒绝收押的三种情况:(1)精神失常,心神丧失者;(2)
患严重疾病与传染病,执行关押不仅不能收到法律效果,且有生命危险者;(3)为保护妇女
、婴儿健康,女犯怀胎8个月以上及分娩不足1个月者。
196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劳改队工作细则》的规定,为做好对罪犯的收押
工作,在省属第二、三监狱和富拉尔基、佳木斯、一面坡3个劳改支队建立了入监集训队,负
责全省各地市以及国营农场、林业、铁路、航运等部门公安机关关押投送的已决犯。集训队
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犯罪事实,发现冤假错案,控制收押条件,完备法律手续;清点犯人财
物,登记造册;进行入监教育,主要是向其交待劳改政策,进行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和
初步生产知识、生产技能的教育,并开展交待余罪,检举社会犯罪线索的活动。1964年10月
,鉴于当时判刑投送关押的犯人减少,将犯人入监集训队由5个合并为3个,即撤销第二监狱
和一面坡劳改支队集训队。入监教育时间为两个月,半日劳动,半日学习。
1964年至1966年,黑龙江省劳改机关收押罪犯的法律凭据和收押手续进一步完善。收押
罪犯,凭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二份和罪犯结案登记表。没有上述法律文书和材料
,劳改场所拒绝收押。罪犯入监时,必须进行登记工作,并由干部谈话,填写《罪犯入监登
记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身、职业、家庭住址、文化程度、
特长、健康状况、个人简历、家庭情况、主要社会关系及判决的人民法院等项,并贴附1寸免
冠照片。对于案情、历史、社会关系特别复杂的罪犯,还令其写出详细材料,以利于控制。
收押罪犯还要进行人身健康和物品检查。健康检查是为了防止把一些有严重疾病或生命危险
和已经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罪犯收押进来,以免妨害监管秩序和罪犯的身心健康。从而使劳
改机关根据罪犯的体力情况,分配适当的劳动,为罪犯从事劳动改造打好基础。人身、物品
检查,是为了防止罪犯携带违禁品入监,造成事故发生。对于检查出来的违禁品或赃物,送
请人民法院处理。凡非日常生活用品和现金,劳改机关代为保管。现金存入银行,利息归本
人所有。在有正当用途时,允许本人使用,释放时发还。检查后,给犯人更换囚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批劳改单位陆续被撤销,关押犯人的网点大量减少,入监集
训队也先后解体,大批已决犯不能入监。仅1970年,全省就有8749名已决犯不能收押入监,
而交由群众在地方监管改造。
1983年,全省“严打”斗争开始,为解决新捕罪犯及时收押,在新肇、北安监狱和泰来
、莲江口支队建立4个收押犯人接待站,分别将刑期9年以下的罪犯,投放到香兰、笔架山、
莲江口劳改支队;刑期10年以上和无期、死缓罪犯,投放到哈尔滨监狱;女犯和少年犯,投
放到革志监狱和省少管所;拘役犯,由凤凰山劳改支队收押。省直劳改单位的男犯和少年犯
超押。
1984年,撤销原设的4个收押犯人接待站,恢复各劳改单位的入监集训队,使全部已决犯
及时投送到劳改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