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分管分押
《大清监狱律》虽有犯人分房监禁的规定,但由于清代监狱常常人满为患,分房制根本
无法实行。大多数旧式监狱仍是混同杂居,即不分案情、刑期、老幼及初犯、累犯或已决、
未决等人,杂居于一室,非常混乱、黑暗。
民国时期,为防止被监禁的革命者在犯人中进行“赤化”宣传,监狱将政治犯单独囚禁
,进行残酷迫害。
东北沦陷时期,监狱实行法西斯式的管理办法,随意关押、迫害被监禁人,暗无天日甚
于历史上各个时期。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人民政权接管旧监狱并对其彻底改造,监狱的性质
和关押对象有了根本变化。为防止罪犯恶习感染,有利于生活卫生,调动罪犯接受改造的积
极性,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松江和黑龙江两省按刑罚种类和刑期长短分反革命监、普通监、
病监和作业监。省、市监狱集中关押反革命犯和重刑罪犯,各县监所和劳改队关押一般轻刑
罪犯。这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罪犯互相教唆,减少了监狱历来存在的“传习所”、“黑染缸
”的弊病,有利于对罪犯的管理和罪犯本身的改造。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改条例》和《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公布后,黑龙江
省劳改机关分管分押制度逐步完善。
第一步,分别关押。按照罪犯的年龄、性别、民族、捕前经历、犯罪性质、案情、刑期
长短等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关押。监狱主要收押那些不适宜在监外劳动改造的罪犯,包括反
革命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他刑事犯以及外
籍犯、知密犯、女犯。劳改队分工业和农业劳改队,分别收押刑期在5年以上和5年以下的罪
犯。少管所收押不满18岁的少年犯。
第二步,分类编队。按照罪犯的犯罪性质、情节、刑期、自然状况、改造表现等情况,
分别编大队、中队、小队(班、组)。
第三步,分级管理。在分别关押和分类编队以后,针对罪犯类型的不同,制定“严格管
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三种管教原则。严格管理的对象是反革命犯、惯犯、重
型犯、累逃犯、暴力犯罪分子、反改造尖子。普通管理的对象是刑期较短的一般刑事犯。从
宽管理的对象是过失犯、渎职犯、重婚犯、虐待犯、交通肇事犯、重大责任事故犯、干涉婚
姻自由犯以及改造表现较好、余刑在2年以内的其他罪犯。
“文化大革命”期间,绝大多数劳改单位被撤销,无法对罪犯继续执行有效的分管分押
。
在80年代,特别是“严打”斗争以来,根据劳改法规的规定,从1984年开始,劳改机关
对分管分押制度做了一些补充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6年以
上的罪犯,关押于监狱和工业劳改队;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5年的罪犯,关押于省直农业劳改
队;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罪犯,关押于地市劳改队。对判处徒刑的年满14岁不满18岁的少
年犯,不分刑期,一律关押于少管所;判处徒刑的女犯,一律关押于革志监狱女监。对判处
属于反革命性质的罪犯、间谍犯以及知密犯等也分别编队,送有关监狱关押;对人数较多的
少数民族罪犯,尊重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单独编队。对“严格管理”对象,加强武装力量
看押,确保每天24小时不脱管,严格限制活动,对危险分子实行单间关押;对“普通管理”
对象,不能脱管,在内紧外松的原则下,防止发生事故;对“从宽管理”对象,可给予较多
的自由,让犯人承担自己管理自己的一些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