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通信接见
1927年9月16日,黑龙江省颁行的《被管束人规则》规定:“犯人发受书信与接见每月一
次,以其家属为限,有特别理由时方准与家属以外的人通信或接见。犯人来往书信,要经过
狱官的检查。接见要派狱官监视”。但在实际执行时,每当犯人亲属前往接见,必须拿钱过
“三关”:一是监狱门口的警卫,二是挂号登记处,三是监督接见的看守人员,任何一关不
给钱都横遭刁难。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监狱更黑暗,正如社会上流传的“衙门朝南开,无钱
别进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松江、黑龙江两省劳改机关相继制订了《犯人接见、通信制
度》,规定罪犯与家属接见每半月1次,每次不超过半小时;通信和邮汇每月1次。抗美援朝
期间,一度停止了反革命犯与家属接见、通信和邮汇;对普通刑事犯的接见、通信和邮汇也
一度采取了严格限制措施,接见每月一次,每次10分钟。抗美援朝战争后恢复正常。“文化
大革命”期间,一度禁止在押犯与海外、国外通信、邮汇。
1979年以后,罪犯接见、通信和邮汇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监狱、劳改队(以大队为单
位)均设立接见室,配备管理干部。罪犯接见,每月1—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
以适当延长。罪犯每次接见的家属不得超过3人,罪犯家属送给罪犯的日用品、少量熟食品、
糖果、烟和学习书刊等,可以交给罪犯使用。罪犯家属送来的少量人民币,由劳改单位代为
存入银行,罪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原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服一半以上刑期的一般刑事犯,家中遇有重大事情时,经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可
准其回家看望或处理。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无期徒刑罪犯和重要的反革命犯,
如确有非常特殊情况,需要本人回家去处理的,可由干警带领回家,罪犯在家期限不得超过
7天。途中路费原则自理,确有困难的,劳改单位可酌情补助。允许罪犯同居住在国外和港、
澳、台的直系亲属通信。少数民族罪犯与亲属通信,可使用本民族文字。外籍犯可准其与家
属、监护人或本国驻华使、领馆人员通信、通话。国内外寄给罪犯的邮包、汇款等,依照国
家邮章规定办理领取手续。罪犯通过与家属接见、通信和邮汇,更加认识到人民政府对本人
及其家属并不歧视,有利于解除思想顾虑,稳定情绪,安心改造。同时,又使罪犯家属了解
到自己亲人在狱中的思想、学习、劳动、生活等情况,消除顾虑,理解党的劳改政策,从而
积极主动协助政府规劝教育自己的亲人。在莲江口劳改支队服刑改造的犯人周某,1983年6月
刚从卫生学校毕业时,参与流氓团伙中犯罪,被判刑15年。他父亲通过探监,耳闻目睹劳改
队如同一所育人新生的大学校,很受感动,积极配合政府教育儿子认罪服法。周某因改造表
现好经过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3次减刑,服刑期间,他用4年时间学完中医函授大学
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拿到了函授大学文凭。周某全家发自内心地感激:“爹亲娘亲不如党
和政府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