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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考核奖惩

  解放前的历代监狱,为了强化对犯人的管束,都曾规定过对犯人的赏罚制度,但真正受 奖赏者都是极个别人。所谓“管罚制度”,实际是惩罚制度,因此,狱内酷刑及监狱官吏营 私舞弊和敲诈勒索等腐败现象层出不穷。
    1946年黑龙江地区人民政权建立后,劳改机关把对罪犯实施考核奖惩,作为惩罚和改造 罪犯的一项经常工作。考核,着重审查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其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 、劳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改造表现;奖惩,是根据罪犯劳动改造的好坏表现,按照国家 法律规定,分别给予种种不同的奖励和惩处。
    50年代初,对罪犯改造表现的考核,一度由犯人中的“联络员”组织“自新会”(“自 治会”或“自新俱乐部”)进行。1953年,劳改机关制定了统一的《犯人评定考核等级办法 》和《犯人奖惩办法》,纠正了依靠犯人管理犯人的偏向,贯彻“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 结合的方针,对罪犯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有:(1)思想改造方面,包括认罪态度和表 现,即是否知罪、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拥护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检举他人不法活 动,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的态度和表现。(2)劳动生产方面,包括劳动态度,完成定额、 质量的情况,遵守操作规程,爱护生产工具,节约原材料以及技术革新、安全生产等情况。 (3)遵守监规纪律方面,包括遵守各项制度及爱护公物等情况。对罪犯考核办法,采取经常 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罪犯评议与管教干部审核相结合。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惩办与宽 大相结合的政策,对罪犯实行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奖励分为:表扬记功、物质奖励和减刑 、假释。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禁闭和加刑。1958年经劳改机关报人民法院批准,全年共 依法给1735名罪犯加刑,给471名罪犯减刑,劳改机关还对11416名罪犯进行了物质奖励。以 后,由于受“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思想影响,在一些单位出现对犯人加减刑不当的情况。19 60年,七星泡劳改支队准备呈报加刑的罪犯73人,经复查不够加刑的有47人。1961年以后一 些单位又出现减刑和奖励过多的情况。1962年,对罪犯的再犯罪活动打击不力,全省仅有13 4名罪犯被加刑。
    “文化大革命”期间,原则上不搞减刑,一律取消物质奖励,考核奖惩制度被废止。
    1978年以后,全省劳改单位在历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恢 复了对罪犯的考核奖惩制度。在考核工作方面,建立了日记载、周检查、月小结、季评比、 半年评审和年终鉴定的制度。广大劳改工作干警深入罪犯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观察 、了解每个罪犯的日常改造表现。在管教干部主持下,向罪犯提出严格要求和规定汇报内容 ,让犯人小组在中队,罪犯个人在小组就改造表现做公开口头汇报。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委员 会、维护监规纪律评议小组通过各种评比、评议,总结罪犯集体或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改造 情况,肯定成绩,揭露问题,指出今后努力方向。在奖惩实施上,规定了奖惩条件和实施程 序。对罪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确有认罪服法表现的;能够向干部反映真 实情况,在防止其他罪犯的违法破坏活动上,有立功表现的;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节约原 材料、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的;技术革新或传授生产技能有一定成绩的;在防止或消除灾害 事故中,有一定贡献的,分别给予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以及依法减刑或假释。对罪犯散 布淫秽言论,传播犯罪手段的;散布反动言论,拨弄是非,妨碍其他人改造的;拉帮结伙, 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偷盗公私财产,屡教不改的;拉拢落后,打 击犯人中积极改造的;消极怠工,违反操作规程,屡教不改的;有意破坏生产的;有其它严 重违犯监规纪律行为的;有进行暴动和组织反革命集团的;进行凶杀、纵火、投毒的;逃跑 或组织逃跑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 或禁闭等行政处罚以及依法予以惩处。同时规定,对罪犯实施奖惩,属于行政奖惩的,必须 由中队队务会集体讨论,报请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属于刑事奖惩的,由中队队 务会议讨论通过,劳改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转请审判机关依法予以裁定。对死缓、无期犯的 减刑需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或假释,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 院依法裁定。
    1985年,全省劳改系统开始推行“百分考核制”,以罪犯思想改造及劳动生产两方面实 行指标分解。逐项定分,日记月累,坚持“奖励为主,惩办为辅”的奖惩方针。全省有10%的 在押犯分别受到各种奖励。对在生产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的罪犯,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奖金, 一半发给本人,一半留作劳改机关教育经费使用。通过劳改机关对罪犯正确实施考核与奖惩 ,有效地制止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和建立良好的改造秩序,使罪犯感受到政策的威力, 起到激励、鞭策、儆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