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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档案管理

  1945年以前,旧社会的监狱,对犯人档案管理,一般都设有档案室,有专门管理人员, 及时整理、立卷、归档,非经规定手续,不许任何人随意调转和销毁。
    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后,劳改机关把罪犯档案作为执行刑罚的依据,又是考核奖励与 惩罚的文字凭证,也是对罪犯进行因人施教的针对性教育的基础材料。逐步做到制度完善, 集中统一管理,在改造教育罪犯、打击犯罪和司法研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80年代以后,根据公安部《劳改罪犯档案卡片管理办法》规定,劳改机关对人民法院判 处刑罚交付执行的罪犯,基本都建立了单人档案。罪犯档案分正卷和副卷。连同卡片,分别 由狱政管理部门的档案室和所在中队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