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特赦清理
民国时期,统治阶级出于政治需要,对犯人实行装点门面的赦免。1916年、1925年、19
28年奉系军阀在黑龙江地区实行大赦。但被赦免者多数要用金钱买通监狱官吏才能获准,政
治犯从不在赦免之内。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在黑龙江地区也实行过大赦。其目的是宣扬“王道乐土”的稳固。
实行赦免时黑暗尤甚,对共产党人、反满抗日志士和广大群众迫害加剧。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人民政权管理的监狱,对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
有改恶从善的罪犯实行赦免。有时由于监押场所的紧张,对有些在押犯进行清理。
1950年以后,为减缓大规模镇压反革命造成的监狱过分拥挤和部分无劳动能力的犯人坐
吃囚粮,重点加强对反革命犯和重刑犯的监管改造,劳改机关对在押犯进行4次大清理。195
2年5月,松江省对原判刑已执行三分之二,认罪服法表现较好的青少年犯、病犯、女犯进行
清理,对937名各类罪犯给予释放、假释和监外执行。1954年公安部发出《关于继续清理案犯
的指示》,1955年司法部发出《关于继续清理案犯的补充指示》。黑龙江地区根据这两个指
示对监狱、劳改队中关押的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犯8376名进行清理。1957年初,本着“有
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会同各地检察院、法院在全省42个劳改单位清理各类罪犯9617
名。1957年末,清理老弱病残犯和女犯3955名。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1959年9月17日
国家主席刘少奇发布了特赦令。根据这些法令和有关精神,黑龙江省按特赦控制在5%以内和
对反革命犯、刑事犯分别按40%、60%的比例执行的原则,对反革命犯判刑5年以下,刑期执行
1/2以上的;判刑5年以上,刑期执行2/3以上的和普通刑事犯判刑5年以下,刑期执行已达
1/3以上的;判刑5年以上,刑期执行已达1/2以上的,予以提前释放。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
执行的罪犯,缓期已超过1年的,可减为1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时间已满
7年的,可减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全省劳改机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共特赦各类罪犯
4424名。
1962年至1982年,全省劳改系统又进行4次清理。1962年5月至1963年4月,在国家经济建
设暂时困难时期,清理8040名罪犯,分批遣送回原籍安排,其中老弱病残犯占60.3%。1969
年至1970年,由于边境形势紧张,疏散人口,劳改单位压缩,有些南移,对77840名罪犯进行
清理,交由群众监管。1975年5月,开始清理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党政军特人员,
对162名罪犯予以宽大释放,其中将级11人。1982年4月,又对3125名其他国民党党政军特人
员罪犯予以宽大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