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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活管理

  一、作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监狱从有利于犯人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出发,一般都安排有早 操、读报、劳动、上课、学习讨论、思想生活会、文化体育及自由活动,有劳有逸。50年代 初,罪犯作息执行每日劳动不超过8小时,半月休息一天,每周进行2小时文娱体育活动。50 年代末至60年代初,开展“改造、生产双跃进”活动,犯人劳动时间一度延长至10小时。“ 文化大革命”时监狱的正常作息制度被打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恢复监狱正常休息制 度。1982年,根据国家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全省劳改场所平时劳 动为8小时,睡眠8小时,每周休息1天,每天学习1—2小时,犯人生活作息基本做到:行动军 事化——出操、上课、开会、看电影、出收工等集体活动,雷厉风行,动作迅速,听从指挥 ;行为规范化——犯人的一切行为和全日活动都按监管法规和道德规范要求去做;生活制度 化——罪犯从起床到熄灯,从生产到学习,都按制度办事,内务做到一无(床上无杂物)、 二平(被子、床单平整)、三净(被子净、门窗净、地面净)、五个一条线(被子、毛巾、 凳子、牙具、雨具一条线)。
    二、伙食
    50年代初,劳改场所伙食标准,每日口粮0.6公斤,重体力劳动犯人为0.9公斤,菜类 为干部的2/3。60年代初,劳改农场由于受“大跃进”、“左”的思想干扰和自然灾害影响 ,粮食歉收,犯人口粮由每月24公斤降到15公斤。同时采取口粮不足“瓜菜代”的措施。60 年代中期以后,犯人粮、油、副食品定量,按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同等劳动的标准供给 。不劳动犯人,比照一般居民标准供给。在供给标准内调剂改善。不准挪用剋扣和大量节余 ,做到使罪犯吃熟、吃热、吃饱、吃得卫生,保证罪犯有开水喝。监狱和工业劳改队建立副 食基地,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分计价格,全部归罪犯食用。
    1982年,遵照国家公安部《关于犯人生活卫生管理试行草案》规定,犯人的粮油、副食 品供应一般比照当地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供应标准。农业单位犯人口粮,按实际需要留足。 严禁食用糠麸或霉烂变质的粮食。犯人伙食,每人每月标准为:哈尔滨和煤矿15.00元,工 业单位和少管所14.00元,农业单位13.00元,不劳动犯人12.00元,病犯16.00元。副食 供应标准为:盐每人每月0.75公斤,油按当地同等职工和居民的标准供应,蔬菜特重劳动犯 人每月20公斤,轻劳动犯人每月17.5公斤,不劳动犯人每月15公斤,肉类特重劳动犯人每月 0.5公斤,轻劳动犯人每月0.25公斤,不劳动犯人每月0.125公斤。元旦、春节、“五·一 ”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增供大米0.5公斤,补助肉0.25公斤。各劳改场所,对犯人伙食配有 专职管教干部管理,成立犯人伙食管理委员会,选出改造表现比较好的犯人担任伙食委员, 在干部的领导下,参与伙食管理。犯人的伙食帐目,每月结算公布1次,定期征求犯人对改善 伙食的意见。
    三、被服
    50年代初,松江、黑龙江两省规定犯人入狱后,统一着赭色囚服。50年代中期改为灰色 囚服。囚服供应,本着御寒遮体,厉行节约,整齐划一,便于识别的原则,保证供应。按年 度每人发棉衣、单衣各1套,夹鞋1双,参加劳动的犯人发棉鞋1双,监外劳动的犯人发皮帽1 顶。此外,还有背心、短裤、棉被褥、床单、袜子等。
    “文化大革命”以后,进一步完善罪犯被服发放、回收、保管、使用制度,做到及时拆 洗缝补,以延长使用年限。
    1982年,根据国家公安部《关于犯人生活卫生管理草案》的规定,对全省男女犯夏冬囚 服式样、颜色及发放标准又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囚服每年发放2次,实行发新交旧制度。犯人 刑满释放时,囚衣囚服原则一律收回。少数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不收被褥,没有衣服更换的, 可发1套便服。
    四、监房
    黑龙江地区在人民政权建立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主要是利用旧监狱收押罪犯。 人民政府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对原遗留的破旧监房进行了维修。
    50年代至60年代,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黑龙江省开始大规模开荒建场,由住马架 子、地窨子,到陆续修建正规砖瓦平房,犯人的居住条件逐渐改善,居住面积平均达到每人 1.8平方米。室内有土炕、地铺。犯人睡通铺。
    1980年至1985年,罪犯的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全省新建监舍48866平方米,犯人实际居 住面积约2—3平方米。一般以小队、中队为单位合间居住。监舍光线充足,空气流通,防潮 保暖。大多数工业单位和少数农业单位的监舍都装有采暖设备,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13—— 15℃。用于犯人生活卫生和教育改造的设施以及干警值班室、犯人家属接见室、犯人阅览室 、教室、禁闭室、食堂、浴室等都设备完善。
    五、发零用钱
    1953年,黑龙江地区劳改机关给犯人发零用钱。参加生产的犯人,从其本人假定工资中 按比例(工业单位按4%、农业单位按6%)提取。不劳动犯人,每人每月发给0.50元人民币。 零用钱主要用于购买肥皂、毛巾、牙具、纸张、信封、邮票、针线等生活日用品。
    1963年,对单独编队的过失犯和普遍刑事犯,每人每月发3.00元人民币。对不参加劳动 的老弱病残犯发1.00元人民币。女犯另发卫生费0.50元人民币。在监狱、劳改队还普遍设 立了犯人日用品供应站,供应的物品有日用品、学习用品及食品(糖果、点心、罐头)等。 犯人购物,一般按犯人小组到犯人日用品供应站统一购买,购物时使用现金代用券或储蓄存 折,不使用现金。
    1980年以后,对专门从事技术劳动的犯人发给技术津贴费。
    六、财物保管
    民国时期,根据1913年北京政府司法部公布的《监狱规则》规定,在监人所携带的金钱 和物品应一律在入监时,点交监狱第一科保管;亲属送给在监人的金钱和物品(食品除外) 应由收发处代收,填具收据由主管看守长签名盖章后,交送达人收执,并通知在监人,由监 狱统一保管。保管的金钱与物品,平时需用时,可填具声请书,经监狱长官核准后支用。在 监人死亡或逃跑后遗留的金钱和财物,由亲属领回。1年后,无请领者,归国库所有。但在执 行上述规定时,监狱官吏往往不能按章办事,剋扣和没收犯人财物现象屡有发生。东北沦陷 时期,日伪统治的监狱暗无天日,犯人的金钱、物品经常被随意处置,根本得不到保护。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劳改机关把管 理好罪犯的财物,不单纯当成一般的管钱管物工作,而是当作维护监内改造秩序,控制罪犯 进行非法活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来抓,当成保障罪犯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严肃的执法工作 来做,切实促进改造政策的贯彻,提高罪犯及家属对人民政府的信任。从50年代起,监狱、 劳改队一直都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这项工作,严格执行罪犯财物管理制度,保障罪犯的财物 一分不差,一丝不丢,一件不损。
    “文化大革命”后,劳改机关明确规定,罪犯和私人财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本人拥有 使用权,其他任何人一律不准侵吞、借用、挪用和更换。对罪犯需要保管的物品、劳改单位 都当面点清,逐件登记造册,填写三联单,由罪犯本人、中队、狱政科各保存1份。罪犯在服 刑期间,不能保存现金。罪犯现金由中队代为存入银行,存折由中队指定专人保存,利息归 罪犯本人所有。对于死亡罪犯的财物,在1年内家属不能领回或无法投递的,由劳改单位交信 托商店或寄卖商店作价处理后,将现金上交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