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卫生医疗
一、医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监狱、劳改队均设立卫生所,负责犯人卫生医疗事宜。50年
代中期至60年代初,在黑龙江大批建立劳改农场时,先后建立哈尔滨新生医院(1954年)、
北安新生医院(1955年)、嫩江新生医院(1958年)、牡丹江新生医院(1961年),负责全
省劳改单位三类人员(犯人、刑满就业人员、劳教人员)和职工的卫生医疗事宜。“文化大
革命”时,劳改布局进行大调整,这几处新生医院撤销。1970年在原北安新生医院的基础上
,建立泰来新生医院,按处级单位配备医务人员。当时医疗对象为劳改系统干警、职工,床
位定100张。1974年,为解决全省劳改系统病危重犯就医问题,恢复了犯人病监。至1985年,
病床增加到150张,中西医技术人员127人。医疗机构设门诊部、住院处、犯人病监三个医疗
区和内科、外科、妇儿科、五官科、中医科、新针科、口腔科、耳鼻喉眼科、皮肤科、急救
科、电诊室、理疗室、手术室、药剂科、检验科、B超放射线科等等。劳改机关设有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组织。当时,各监狱、劳改支队、少管所设有病犯医院17个
,共有床位955张,医护人员955人;大队(分场)设有卫生所,配管理3人至5人,处理犯人
常见病、多发病、轻度创伤。中队设有卫生员,跟随本中队出工。
二、门诊医疗
1957年,北安新生医院开始实行门诊医疗,当时门诊与住院处合在一栋房舍内,接诊本
系统的职工、干部、家属和三类人员,基本由医师(士)检查、诊断、治疗,改变了以前单
纯由各监狱、劳改队就地诊治(有的是由犯人医生诊治)的状况。1958年,在龙镇建立第二
门诊,医疗面向社会,就诊患者日均50人次,最多时达200人次。1970年,泰来新生医院医疗
对象改为主要收治劳改系统职工、干警、家属。1974年,扩大到三类人员,在有余力时适当
收治社会患者。1983年,医院完全向社会开放、成为全省劳改系统中心医院。诊治的疾病,
多为常见病、多发病及外伤。30多年来,门诊患者就诊达105万人次(含社会患者)。全省劳
改系统17个监狱、支队的医院,每年也及时诊治患各种疾病的犯人。
三、住院治疗
50年代,本着边建设边治疗的原则,在条件极为简陋的情况下,开始收治本系统的职工
、干警、家属和社会上的患者。对三类人员特别是犯人患者,为便于监管;单设病监。劳改
单位医疗为改造服务,对病犯的治疗同社会患者一视同仁,精心医疗,使各劳改单位送来的
疑难重危病犯90%以上治愈康复出院,1959年至1960年,北安地区各劳改单位发生克山病,医
院收治292名克山病患者,较好地完成救护和防治任务,并总结出了医治克山病的经验。为适
应对病犯医疗和护理的需要,医院开始使用部分犯医从事临床治疗。至1985年,基本停止使
用犯医。30多年来,共收治病犯22117人,绝大多数恢复了健康。1985年,全省劳改系统监狱
、支队医院收治住院病人绝大多数治愈、好转。
四、卫生防疫
从50年代开始,黑龙江地区劳改系统卫生防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基本保证了劳改系统职工、干警、家属及犯人的健康。1953年,发动犯人开展爱国卫生运
动,积极改善环境与个人卫生,彻底消灭虱子、跳蚤、臭虫,增设一些洗脸盆,每人1条毛巾
,保证每月剃1次头,半月剪1次指甲,建立经常的卫生制度,进行卫生防疫常识教育。1959
年,北安地区劳改队流行出血热和克山病,在全省系统内先后组织33次医疗队巡回各劳改场
所医疗。使病情得到了控制。1960年,组织医疗队46次深入9个劳改农场进行预防医疗,开展
对各种传染病的综合预防工作。1962年,组织8个医疗小组。1969年,先后派出33人次,对1
1个劳改农场进行生活卫生检查。1973年,派出临时、短期、长期医疗队7次,对犯人多发病
、常见病普查800多人次。犯人入监实行健康检查,对在押犯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疫苗预防接
种,在“文化大革命”前一直坚持得较好。“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严重冲击,基本停止。70
年代后期得到恢复和加强。1984年,全省对大批罪犯进行全面健康检查,有病的得到及时治
疗,尤其对患传染病者进行隔离治疗。
五、死亡处理
建立劳改农场初期,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发生罪犯死亡后,及时通知其家属。正常死亡
的填写死亡报告表,一式5份,除劳改支队留存外,同时上报省劳改局和人民法院。由于当时
无火化,死亡的犯人用简易棺材装尸掩埋,坟头标牌,记录籍贯、姓名。非正常死亡的,通
知当地法院,详细勘定现场,做好记录,由管教部门和医院共同填写《罪犯死亡报告表》,
在3日内报省劳改局,并参照国家《劳保条例》中有关部分做善后工作。此后一直坚持这些做
法。
“文化大革命”后,劳改机关严格执行《劳改条例》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因公死亡和家
庭确有困难的,给予一定的抚恤和生活补助。罪犯死亡后,尸体如其家属不愿领回的,由劳
改单位掩埋处理,有火化条件的都火化。少数民族犯人死亡后,按照其本民族风俗习惯处理
。这对于正确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扩大党的劳改政策的影响,
都起到了良好作用。
70年代至80年代,由于劳改场所犯人劳动、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基本杜绝了非正常死
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