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方式
第五章 劳动生产
黑龙江最早设立的监狱,对在监人主要是实施关押惩罚,不组织劳动,犯人间或有点轻
微劳役。清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人从事劳役由监内发展到监外,并将劳役改为作业
。监狱作业科目以农业为主,其他有造桥、修路、伐木、建筑、搬运、放牧等劳动。罪犯习
艺所一般只限于从事一些零星、简单的手工劳动,如印刷、织布、纺织、木工、竹工、搓绳
、洗濯、编筐、制鞋等。监狱、习艺所一律不准犯人从事机械化劳动。
民国时期,《监狱规则》规定:“除刑期不满一年者外,监狱官认为必要时,得使在监
外服劳役”。监外服劳役的犯人必须是无逃跑可能者;入监前所从事的生产适于在监外作业
者;犯罪较轻无须严加管束者。犯人每天劳动10小时,由监狱长官依时令、劳役种类斟酌掌
握。犯人劳动收入上交国库。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监狱设作业科,按季节变化、罪犯技术特长、身体状况、罪行轻重
、年龄大小、刑期长短分配作业。哈尔滨道里监狱设有印刷厂、皮鞋厂,还有维修公司,主
要承担修马路、挖地洞等工程。哈尔滨香坊监狱有5个作业工厂,生产项目有木器、木材干燥
、木器油工、裁缝、锹镐把。工厂主要加工日本关东军需要的办公桌椅和日本开拓团用的被
服等。犯人干活时男女分开,女犯干轻活,男犯干重活,重刑犯不让干活。犯人每天6点出工
,晚6点回牢房,有时还要延长。犯人劳动时不准说话和随便走动。从事监外劳动的犯人都戴
脚镣。
旧社会的监狱把劳役作业作为惩治和榨取犯人血汗的一种手段,劳动条件恶劣,基本没
有劳动保护,且经常饿着肚子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监狱当局不顾犯人的死活,用苦役来折
磨和摧残犯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劳改机关根据刑罚制度规定,不是把劳动作为惩罚手段,而是
为了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罪犯从事劳改生产,主要分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两种。监狱关押的
罪犯主要从事工业生产(狱内劳动);劳改队关押的罪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监外劳动)。
劳改企业,不论是工业还是农业,全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但又与地方国营
企业不同,它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是改造与生产统一指挥的特殊企业。劳
改生产企业分属的各个生产单位多数是纯犯人生产,干警管理;少数是职工、刑满释放就业
人员和犯人各自参加不同的生产,由干警对犯人的生产进行特殊管理;还有的是职工和刑满
就业人员组成的生产单位。犯人出收工有干警负责带领,并有武装戒护。犯人劳动均有劳动
保护安全制度和措施,按照社会同类国营企业同工种的劳动保护规定标准,发给劳保用品和
保健食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劳改工作条例》,少年犯从
事半日劳动,病犯不参加劳动。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成为守法新人和有用之材。一些过去与
人民为敌的反革命分子,改变了反动立场,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公民;一些过去为非作
歹残害人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树立了新的道德观念,成为社会主义两个
文明的建设者;一些过去好逸恶劳、长期过寄生生活、毫无生产技能的罪犯,成为自食其力
的有文化的劳动者。30多年来,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为国家创造了物质财富。国家和省
财政给劳改投资拨款14亿元,省直劳改企业为国家创造生产总值34.3亿元,其中工业产值1
4.7亿元,盈利2.5亿元;农业产值19.6亿元,亏损2.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