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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劳动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或不追 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劳动教 养在全国大规模地实施始于1957年,黑龙江省虽在是年筹建劳动教养工作,大规模地集中收 容劳教人员则在1958年。在此以前,黑龙江地区曾出现过与现行劳动教养相似的收容教养制 度。
    民国时期,1914年黑龙江省行政长官朱庆澜创立黑龙江省立女子教养院,收养“6岁以上 ,15岁以下无依无靠之移殖女子”。教养院属于慈善机构,实行的是“既教且养”的方针, 除国文、乡土历史、书信等文化教育外,为便于教养毕业后谋生,还进行造花、缝纫、产婆 等职业技术教育。思想改造主要靠养成教育完成。让学生学会自治和审美,成为“健全、自 治、优美之国民”。女子教养院还设有围墙和警戒线,不允许教养人员擅越。民国时期,黑 龙江地区部分市、县还相继建立贫民收养所、贫民工厂、游民教养所、幼童教养工厂等教养 机构,主要收容一些“无依无靠无业之老幼游民”。教养机构主要是通过劳动、习艺约束其 行为,使那些品行不端的游民、丐民(有的称教养犯)学到生产技能,改恶从善后释归正业 以谋生。当时的收容教养,已有当地警察机关法定的审批手续,其管理教育、准保(解除教 养)、追找逃跑教养分子等都有严格规定和手续。
    1945年“九·三”抗战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的民政部门将接收的部分慈善机构,经过整 顿改为生产教养院和儿童教养院。主要收容无家可归的鳏寡孤独、老弱残疾、乞丐、流浪街 头的孤儿。1950年,黑龙江地区有生产教养院18处,收容所2处,收容院民1278人。1952年, 当时的黑龙江省将22处残老院、孤儿院和“花子房”合并为17处生产教养院、1处儿童教养院 ,收容能力猛增到4300余人。1953年后,收容对象增加了不务正业、招摇撞骗的游民,没有 构成犯罪的惯偷惯窃及娼妓等。1954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后,大赉、开通、白城、洮 南4院划归吉林省,黑龙江省还有生产教养院18处、儿童教养院2处、收容所20处,共收容残 老游民等2324人。这时的生产(儿童)教养院,仍是社会救济福利事业部门,并有安置、就 业、改造性质:对残老院民实行“以养为主”的方针,每周学习不少于6小时,生产劳动量力 而行,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予以抚养;对儿童实行“教养兼施”的方针,以教育为主,每 周不少于18节课,一般以高小毕业为限。组织种菜、喂鸡、编织等轻微劳动;对游民实行“ 劳动生产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改造方针,一般是按每个时期政治运动的需要,结合院 民思想、劳动、生产等情况,每日用1至2小时,采用讲课或开讨论会、批评检讨会等形式, 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前途教育。另按自食其力的原则组织他们参加带有强制性的生产劳动, 主要从事投资少、需人多、粗工易学、容易操作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养殖业等生产项目 。游民的改造期一般定为3年,每半年鉴定1次,能够做到积极劳动,克服游惰习气和寄生思 想,养成劳动习惯,努力学习,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制度和纪律,建立守法观念的,可以酌 情缩短改造期限,满三年尚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适当延长。1956年,教养院又增加收容长期 不从事劳动,没有正当职业、有偷窃、拐骗、聚赌、卖淫等不正当行为又不够判刑的分子和 到处流浪乞讨分子。这些收容教养对象已接近现行的劳动教养人员。但由于与孤儿、残老、 游民等收容对象分类不清,生产教养院实行“教养兼施”与“劳动改造”的矛盾日益突出。 是年11月,省民政厅发出通知,将符合集中改造条件的游民分离出来,送往游民改造农场教 育改造,儿童送往儿童教养院(1958年改为工读学校),原生产教养院逐步转向纯社会福利 性质的养老单位。这时全省游民改造农场共建3处,统称为新生农场。其中哈尔滨市民政局在 绥棱县建1处,收容本市游民496名;省民政厅在克东县建1处,收容鹤岗、牡丹江、鸡西、伊 春等地游民395名;佳木斯市民政局在桦川县建1处,收容本市和双鸭山市游民74名。
    1957年8月,为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 新人,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国务院做出《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这时的“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 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对劳动教养人员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经 过筹建,1958年1月,黑龙江省的劳动教养便在省民政厅生产教养院、游民改造农场的基础上 形成。原生产教养院中的院民和新生农场中的游民,其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劳动教养条件的 ,由公安部门直管、民政部门参与的劳动教养执行机关予以收容教育改造。至此,劳动教养 已不再有福利救济性质,而是对犯有罪错不够刑事处罚的人进行教育改造使之成为社会有用 人才的手段。其后,劳动教养经历了创建、发展、撤销、部分恢复和全面恢复的发展过程。 1980年以后,劳动教养已不再是对劳教人员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教工作方针也变为“教 育、挽救、改造”,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但劳动教养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性质始终 没有变,教育人,挽救人的根本宗旨没有变,并明确了劳动教养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 方法。1981年5月以后,全省劳教工作又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提出的新的“教育、挽救、感化” 的改造方针和现行的劳教政策,全省劳教工作干警努力做到象父母对待孩子、象医生对待患 者、象老师对待学生(简称“三象”)那样,教育、挽救、感化劳教人员。1982年以后,全 省各劳教单位又积极创造条件,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的“不饿饭、吃饱、吃热、吃得卫 生;不打骂,不体罚;每个人要有睡觉的地方;消灭疥疮,有病及时治疗;让人洗澡,搞好 个人和环境卫生;井下高温作业的保健费和安全措施,都要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办;建立起学 习、劳动和业余文化生活的正常秩序;刹住逃跑风”文明管理八件事去做,使全省劳动教养 的管理、教育、生产等改造手段逐步完善,并向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到1985年,全省重新 走上社会的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有80%以上弃恶从善,改过自新,成为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用 的人。全省劳教工作为挽救失足人员,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