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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设置

  1956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1957年8月3 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同年11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在 劳动教养机构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做好创办劳动教养机构的准备工作。这 时是全省创办劳动教养工作的过渡时期,没有成型的劳教场所,收容的600余名劳教人员分布 在各市、县的看守所和佳木斯市民政部门办的新生农场。
    1958年1月,全省创办劳动教养 的筹备工作基本就绪,省公安厅劳改局(设有劳动教养科)负责全省劳动教养工作的行政领 导和生产管理。1月25日,省和各市建立的劳动教养机构,开始正式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到4 月上旬,即完成二批收容任务,共收容劳动教养人员4000余人。随着劳动教养人员数量的增 加,到1960年,全省已有劳动教养场所18处,其中县办的5处。1961年,压缩、合并为12处。
    在1968年9月“文化大革命”中,劳动教养工作被撤销,原有的劳教人员全部予以清理。 经过审查够服刑的送入劳改农场改造,其余1000余劳教分子,凡有家可归,又有管教条件的 ,经与当地协商,逐步予以清理。
    1971年10月,根据公安部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大、中城市要恢复、整顿劳动教 养”的精神,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 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恢复劳动教养农场的通知》,决定恢复劳动教养农场,场址设在德都 县凤凰山农场,收容全省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并对劳教场所实行军管。
    1980年7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黑龙江省全面恢复劳动教养工作 。省公安局内设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又称四处),管理和指导全省劳动教养工作,这时全 省劳教场所虽已达18个,但整个劳教工作仍处在恢复创建时期。
    1983年9月,全省劳教工作由省公安厅整建制移交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内设劳动教养工作 管理处,管理和指导全省劳动教养工作。同年10月,由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需要 ,为协商解决劳改劳教场所、经费和生产出路等问题,由副省长何首伦任组长,组成了省政 府、省委政法委、省财政、计委、经委、编委、农场总局、煤炭公司、公安、检察、司法行 政等部门参加的劳改劳教工作协调小组。
    1985年,黑龙江省的劳教工作已有较大发展,全省劳教场所达20个,并开始试办劳动教 养学校,管理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生活卫生条件有所改善,劳教场所面貌大有改 观,劳教人员可得到良好的教育改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