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体制
黑龙江省的劳动教养工作受省和各地、市政府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具体办事机
构是劳教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
1957年,创办劳动教养工作准备时期,由副省长赵去非、省人民委员会副秘书长王丕年
、民政厅副厅长王凤岐、公安厅副厅长张伟、财政厅副厅长陈德京5人组成领导小组,确定民
政厅负责劳动教养人员的入场、退场审批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公安厅劳改局负责农场的行
政领导和生产管理。同时,各市、县人民委员会还从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
了劳动教养临时办事机构,对需要投送劳动教养的人的材料进行审查、整理,筹建劳动教养
场所。
1958年,由省民政、公安、劳动厅(局)负责人参加,首次组成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
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研究解决劳动教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审批劳动教
养。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具体办事机构是省公安厅劳改局。
1959年,改由省、市人民委员会委托省、市公安厅(局)代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职
权,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具体指导由省公安厅政治处、省公安厅劳改局负责。日常办
事机构是劳改局。
1962年7月,为了加强对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控制收容数量,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由
公安、检察、法院3个机关的负责人组成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
职能。
1963年至1968年,省人民委员会委托省公安厅代管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并行使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审批权。
1971年10月,恢复劳动教养工作后,由省公安厅直接领导。实行军管。
1980年7月,建立省公安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具体管理全省的劳动教养工作。同年1
0月,新的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成立。省民政局副局长符碧桂任主任,省公安局副局长翁宝
厚、省劳动局副局长王锡戊任副主任。设委员3人,李秀峰、肖旭东、王瑰为省公安局劳动教
养工作管理处负责人。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伊春、
大庆等9个市成立由公安、民政、劳动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松花江、绥化
、牡丹江、合江、嫩江行署成立劳动教养管理领导小组,由省劳教管理委员会授权,行使劳
教管理委员会的职权。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管理和领导劳教工作的常设机构,是决定劳动
教养工作中重大问题和审批劳动教养的权力机关。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并解决贯彻执行中的问题。
(2)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
(3)审查批准劳动教养人员的延期、提前解除教养事宜。
(4)管理劳教人员的申诉案件。
(5)批准劳动教养的大批调配和负责劳动力的平衡。
(6)决定劳教场所的设置和撤销。
(7)解决劳教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劳动教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受劳教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日常工作。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劳动教养
办公室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劳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审批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即是省和各地、市公安局的劳教处(科),合署办公
,一套人马,共同行使职能。省公安厅劳教处在国家公安部劳教局指导下,受省劳教委员会
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劳教场所的工作管理,督促与检查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劳教工作的法律
、法规执行情况。
(2)掌握、研究改进管理教育工作与生产的经营管理,提高教育改造效果与改造质量。
(3)负责劳动教养人员调配。
(4)掌握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情况。
(5)编写劳动教养人员学习教材。
(6)与民政、劳动、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有关劳动教养场所建设、经费、干
部、劳动教养人员解除教养后升学、安置就业等重大问题。
各地、市公安局的劳教处(科)在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省劳动教养
工作管理处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所属劳动教养所的工作。
1981年,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有干部15名,内设管理教育科,负责管理指导全省劳教
场所的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工作;生产计财科,负责管理指导全省劳教场所的生产、计划
财务工作;秘书科,负责处理机关文秘事务及各劳教场所的干部管理、统计。
1983年9月,全省劳动教养工作由公安整建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后,由于机构的变化和原
劳教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各级劳教委员会均无活动,并自然停止了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审批
权,劳教人员的收容审批由公安部门一家管理。劳教人员的加减期,3个月以下的,均由劳教
人员所在劳教所办理;3个月以上的由劳教所所在地、市司法局劳教处(科)审批。省公安厅
劳教处也整建制移交给省司法厅领导。
1985年底,劳教处内设政工科、秘书科、管理科、教育科、生产科、计财科管理指导全
省劳教工作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