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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 容

第二章 收容审批

  一、收容对象
    黑龙江省的劳动教养,从1957年到1985年,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造工作目的、任务 的变化,收容劳动教养的对象也不断发生变化。
    1957年8月,筹建劳动教养工作时期。《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劳动教 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的安置就业的一种 办法。主要收容以下4种人: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治安管理 、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 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 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 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根据国务院这一规定,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在1957年11月23日,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掌握界限,尤其对《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 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受原单位开除人员的收容更要慎重。对原单位开除以后有生活出路的 则不收容。有危害社会秩序可能的,根据具体情况收容教养,一般不予收容。《通知》还规 定:在收容范围上,主要是各机关、团体、工厂、企业、商店、学校等单位的职工及城镇居 民中应当劳动教养的分子。对于农村应当劳动教养的人,应尽可能地安排在农业生产合作社 内,监督其生产,只有农业生产合作社确定难以管教的,可以个别批准收容。
    1958年1月,省公安厅、民政厅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对收容对象问题进一步提出意见:
    (1)凡是以卖淫为生的,均应收容教养,但对其中有传染病者暂不收容,由当地政府设 法治疗,治愈后立即收容。收容时必须带小孩的可以带去。但只要能够离开母亲的,则应尽 可能不带。
    (2)外地流入城镇的农民、灾民,现虽无出路的,一般不应收容,应当结合盲流人员和 压缩城市人口进行处理的,均应说服动员还乡或下乡参加农业生产。但个别经过动员仍不接 受劝导,拒绝政府的安置并不断无理取闹的,可以收容。
    (3)本人够收容条件,但要求下乡生产或家住在农村以及家庭负担过重的,如果收容后 政府就要增加救济费用的,一般应尽量动员还乡或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安置在农业生产合作 社中监督劳动,如接受教育愿听从安置的可不收容,反之应当收容。
    (4)凡机关、团体、工矿、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右派分子,按省委决定统一处理。
    (5)本人够收容条件,但无劳动能力,且对社会治安又无危害的(病、老、残等),不 应收容。
    (6)对适合劳动教养条件的退伍军人和有劳动能力的残废军人的处理,应当慎重从事。 对在干部上山下乡参加劳动生产等影响下已有转变者,可既往不究,不再收容。但在国务院 劳动教养的决定公布后,不服从转业安置劝导、无理取闹、滋事生非、扰乱社会治安、屡教 不改的分子,必须征得当地兵役机关的同意,经过批准手续并收回证件后,可予收容。
    (7)对农村中适合劳动教养的人(包括移民),安置在农村合作社内监督生产,就地改 造。确实难以管教的,经过审批后可送劳动教养。
    (8)适合劳动教养的少年儿童,17岁以上的送北安县福安劳动教养农场,17岁以下的送 二道湾儿童教养院(民政部门办的,后改为工读学校)。
    1958年,全省集中收容劳教人员5000余人。收容面较小。
    1959年10月,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同意,提出既收容内部清理出来的人,也收容社会上应 当劳动教养的人。由于没有地区限制,扩大了收容范围,劳教人员增加了一倍。特别是“大 跃进”运动后期,又提出人民公社也可以办劳动教养,仅哈尔滨市就收容4000多劳教人员, 占全省的1/4强,收容了一些不应劳动教养的人。据对福安劳动教养农场3450名劳动教养人 员调查,仅农村的就占20%;根本不够教养的小偷小摸、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赌博打架等,占 5%;也有重罪轻处,应该判刑而送劳动教养的。
    1960年1月8日,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收容劳教分子的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中规定,对患有精神病、急性、恶性传染病的;有严重疾病,在劳动教养中可能发生生命 危险的;分娩6个月或怀孕的,不予收容。还强调各地报送劳动教养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文书。
    1961年,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又进一步明确规定:收容地区只限于家住哈尔滨、齐齐哈尔 、牡丹江、佳木斯、鹤岗、鸡西、双鸭山、伊春、安达、北安等十个城市或外省大、中城市 经常入黑龙江省区作案应当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家住农村的一律不收容教养。
    根据以上规定和对全省进行清理、整顿、收缩的要求,在全省劳教人员中清理解除教养 3315名。其中冤错的246名,可教养可不教养的356名,劳教2年以上改造表现好符合解除条件 的2713名。这次大规模的清理劳教人员工作进一步贯彻劳教政策,纠正错误,教育干部,减 少了工作阻力,在社会上反映良好。
    1962年7月,黑龙江省公安厅做出劳动教养要严格控制收容数量的决定。明确对农村户籍 的一律不再收容教养。常年收容总数,不超过收容地区人口的万分之一。具体收容对象,主 要是以下4种人:
    (1)凶杀、抢劫等刑事犯罪,不够逮捕判刑的人。
    (2)流窜盗窃分子,本人既无固定住地又无正当职业,过去受过拘留处分,仍不改悔, 但又不够判刑的人;或者虽有职业,但品质败坏,屡次偷盗、教育不改、作案情节比较严重 ,但又不够判刑,交群众监督又不能收效,必须采取强制教养的分子。
    (3)流氓成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屡教不改,不够判刑的流氓分子。
    (4)青少年盗窃或其他危害社会治安和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屡教不改,家长要求教养 或无人收养的分子。
    1963年12月,按照国务院文教办公室《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政治上反动的学生在劳动 教养和劳动考察期间的试行办法》,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政治上反动的学生收容予以劳动教 养。
    1964年,全省新收容劳教人员3876人。
    1965年,全省新收容劳教人员4500人。同年9月,由于劳教场所不足,省公安厅发出通知 ,暂停收容女劳动教养人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全省累计在册劳教人员不超过6000人。
    1971年10月,黑龙江省重新组建劳动教养场所后,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 决定》中规定的“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 安管理屡教不改的”第一类人员为主要收容对象。
    1972年7月,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与省公安机关军管会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劳动教养 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劳动教养对象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主要是:
    (1)有轻微犯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和有流氓、盗窃、诈骗行为,屡教 不改,又不够刑事处分的坏分子。
    (2)少数极端仇视社会主义,政治上有危险,而又不给刑事处分的右派分子和反动分子 。
    (3)某些受旧社会遗毒太深,好逸恶劳,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不断无理取闹 ,妨害公共秩序,屡教不改的分子。
    各地、市对收容的罪行轻微,而又妨害社会治安不符合教养条件的人,实行就地强行劳 动,不送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收容范围主要在城市,农村社员、下乡知识青年和农场工人有 违法行为的,不搞劳动教养,依靠生产队社员和农场职工就地教育改造。省内流窜到城市或 城镇作案的,一般送回原单位处理,少数屡教不改的由捕获机关送劳动教养。
    1973年至1978年,全省收容劳动教养人员每年约3000人左右。1979年底全省劳教人员猛 增到9832人。
    1980年,全省全面恢复了劳动教养工作,收容对象主要是以下六种人:
    (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及反社会主义分子。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人。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人。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城市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人。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 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人。
    (6)教唆他人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人。
    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哺乳期未满1年的妇女,以 及丧失劳动能力者,不应收容。16岁以下的不予收容,送少年犯管教所或工读学校。
    1980年劳动教养工作全面恢复初期,根据国务院同年下发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 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精神。各地、市羁押在收容站的一大批收容审查的人员 全部投入劳动教养场所,全省劳教单位收容人数增加到16009人。按罪错性质分,属于凶杀、 抢劫、强奸类型的848人;属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类型的897人;属于流氓 、盗窃、诈骗类型的11135人;属于妨碍公务屡教不改的159人;其它方面2970人。
    1981年,全省新收容劳动教养人员6978人。
    1982年,全省新收容劳动教养人员7065人。
    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开展以后,劳动教养人员数量有所增加,全年新收 容劳动教养人员9754人,年末统计,全省在教劳教人员增加到14415人。
    1985年,全省新收容劳动教养人员4970人,全省在教劳教人员也降到9851人。全面恢复 劳动教养工作后,劳动教养人数第一次在10000人以下。
    1980年到1985年间,全省累计收容劳动教养人员44793人,累计解除劳动教养34690人。 在全省劳动教养人员中,年龄16岁到25岁的,约占60%以上。平均年龄为22.5岁;劳动人民 家庭出身的占95%;犯罪性质,与五、六十年代相比,也发生根本变化,几乎全部是刑事犯罪 。因政治问题被劳动教养的全省不超过20人,形成了青少年犯罪多,劳动人民家庭出身多, 刑事犯罪多的新特点。
    二、收容文书依据
    1958年至1968年间,劳动教养场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通知书)”和“呈报劳动教养 审批表”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入所。对没有上述文书(包括缺其中一件)或文书不符的,不予 收容。“劳动教养决定书”中的主要内容有被劳动教养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违法事实 、确定劳动教养的依据、审批机关等。1965年5月后,“劳动教养决定书”中的主要内容有呈 报单位与个人名称、被呈报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与主要违法事实、被呈报单位意见、审批机 关意见等。
    1971年至1985年间,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入 劳动教养场所。同样,对没有上述文书(包括缺其中一件)或文书不符的,不予收容,这时 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内容与1965年5月后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内容基本相同。1971年至1 981年8月,“收容劳动教养通知书”中的主要内容有通知的文号、劳动教养依据、执行年限 、执行场所、被劳动教养人签字等。1981年9月至1985年,“劳动教养通知书”注明执行劳动 教养的起止日期,落款有劳教委员会公章,被劳动教养人签字等。
    呈报和确定劳动教养的文书,是劳动教养场所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必须的文书依据。创办 劳动教养工作初期,收容审批工作做得较细。哈尔滨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共受理702份申报劳动 教养材料,经过认真审查,将其中511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批准劳动教养,另191名不够劳 动教养条件的免于劳动教养,基本上做到不枉不纵。但从全省看,各地的收容工作开展得不 够平衡。一是把一些罪该逮捕法办的犯罪分子也报送劳动教养。据合江专署报告,依兰和汤 原24份材料中,应该逮捕法办的就有4名。齐齐哈尔市基层报送审批的250多份材料中,就有 10名够逮捕法办的。二是把不够收容的也收容起来。有的将历史不清,来历不明,或因占小 便宜偶尔偷窃的人员也都报请收容。三是在审批材料中,只听基层的口头介绍情况,不审查 具体材料,对一些材料不充分、事实不清的也都审批收容了。据福安劳动教养农场报告,牡 丹江市送去的92份材料中,有10份事实不清,材料不足,由该市送审人员带回补充;北安县 送去的劳动教养人员中,有2名既无综合材料又无证言;有的专署在审批收容人员时,只凭县 里报去的简单登记表批准。
    为把好收容关,少出差错,劳动教养机关不断地对收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1981年 2月和1983年4月,由省人大常委会牵头,公安、检察机关组成工作组,先后两次对劳教收容 情况作了调查。据对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富裕、花园等11个劳教所 近1000名劳教人员的抽样调查,发现纯属错案,根本不应该教养的占4.1%;罪行轻微,可教 养可不教养的占5.7%;家住农村,不符合收容条件的占15.2%;定性不准,罪应捕判的占0 .4%。总差错率在20%以上,都及时作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