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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 批

  一、审批机关
    1957年,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审批,省直属县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其他县由各专员公署 审查批准,各市由市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
    1958年,黑龙江省组成了由省、市民政、公安、劳动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劳动教养委员会 ,负责劳动教养的审批。
    1959年,改由省、市人民委员会委托省、市公安厅(局),代行劳教委员会职权。这时 ,对应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审查批准、收容,主要是执行国家内务部、公安部《劳动教养实施 办法草案》中的有关条款。
    1961年,对劳教分子又改由省、市人民委员会组成专门审批小组审查批准,具体办事机 构是省、市公安厅(局)的治安处(科)。
    1962年,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收容劳教分子的审批权,由省授权给哈尔滨市政法三 机关组成的审批小组审批,不再报省审查。
    1963年3月,根据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为及时打击坏分子,省委决定,自4月1日起,将 收容劳教分子的审批权限,下放给专署公安处和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各市、县、铁路、林 业地区需要劳动教养的分子,一律报请所在地、市公安处(局)长审批。此决定执行到1968 年8月“文化大革命”时劳动教养工作撤销。
    1971年10月以后,对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地、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批准, 报地、市党委备案。铁路、航运、林业报送所在地、市人民保卫部审批,办事机构是省、市 保卫部的治安组。
    1980年至1983年8月,省司法厅接收劳动教养工作前,劳动教养审批权限一律经省、市劳 动教养委员会以及行署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批。
    1983年9月以后,由于机构和人员变动很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小 组没有活动,形成了劳动教养的审批由省、市公安部门一家办理。
    二、审批程序
    1957年12月,省民政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方案》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由县、市公安部门或由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 等单位,以及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1959年,国务院又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对申请劳动教养的,经省、市人民委员会或 其委托机关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1)省、市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有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直接 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省辖市、专区、县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有需要实行劳动教养 的人,无审批机关的,向当地人民委员会(或专区公署)提出申请,转报审批机关。
    (3)城市街道居民中,有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家长或监护人 ,向区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转报审批机关。农村中有应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尽量安置在农 业合作社监督其生产改造;个别在农业合作社实难管理的,由乡人民委员会向上级人民委员 会提出申请,转报审批机关。
    (4)在大、中城市流浪的人,先由公安机关分别送交指定的收容单位收容,经审查符合 劳动教养条件的,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凡经批准被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原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指定劳动教 养场所。此程序执行到1979年。
    1980年至1985年,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由承办单位(一般是公安机关及单位的保卫组 织等)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做出劳动 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 知书上签字。
    三、审批内容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审查批准,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决定劳动教养。二是明确劳动教养 期。审批机关接到“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后,重点审查呈请表中的主要违法事实部分,认 为事实不清的,退回呈请表,要求补充材料;事实部分与劳动教养决定不符的,否定劳动教 养。劳动教养期限,在劳动教养工作创办初期没有硬性规定,如果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 场所经过一定时期的劳动生产和教育改造,表现良好,事实证明思想作风确已转变,又有就 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报请省、市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可自行就业。原送单位、家长、监 护人请求领回自行负责管教的,省、市劳动教养机关可以酌情批准。
    1961年5月以后,根据11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在批准劳动教养的同时,按照规定划定劳 动教养期限,一般2年至3年,收容时向本人和家属宣布,不对外公布。在劳动教养期间,表 现好的可以提前解除劳动教养,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有破坏行为的依法判刑 。为了更好地体现党的政策,对1961年5月前已实行劳动教养的人,也调查摸底,区别情况划 定教养期。总的情况是:
    (1)1961年11次全国公安会议前收容劳动教养未划定期限的,新划定的期限从批准继续 劳动教养之日起,以前劳动教养时间不折抵。
    (2)对已经劳动教养2年以上的,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清理工作,应该解除劳动教 养的解除劳动教养。对于劳动教养中表现不好,需继续留场教养的分子,在清理之后,再经 评审划定教养期限,将原教养期和延长的期限向本人和家属宣布。
    (3)劳动教养不足2年的,据其错误性质及情节,划定劳动教养期限,然后再进行清理 工作。
    (4)对于劳动教养人员中的右派分子,由劳动教养部门提出意见,与社会上管理右派的 机关共同研究划定。
    1971年10月至1985年,黑龙江省劳动教养期限最长为3年,最短为1年。劳动教养时间从 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在逃时间不计 入。对每个劳动教养人员的期限,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好的,可提 前解除劳动教养,表现不好的可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