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分类编队
1958年,为便于管理、教育和改造劳教人员,对劳教人员实行分类编队,分别管理教育
。主要是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所列的4种收容对象分一、二、三、四类,
右派分子单独分一类,共五类。分类单独编队后,劳教场所根据每一类的不同情况进行相应
的管理教育。
1959年4月至1970年,全省各劳教场所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分类基本原则,即除有专门技
术和生产需要外,原则上按男与女,少年与成年,内部(公职人员)与外部(社会上的闲散
人员)不同情况实行编队。女劳教人员单独编队,派女干部管理。对原是机关、团体、企业
、学校送劳动教养农场的劳动教养人员和高级知识分子,与从社会上收容的劳教分子区别开
分类编队。对于16岁以下的少年劳教分子,集中到“六三”劳教农场,单独编队,劳动、生
活、学习与成年人分开。依据这一原则编队,既方便管理教育,又可避免传播恶习。如对劳
教人员中的反革命、右派分子集中管理后,可对他们着重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批判改造他们
的立场、观念和旧作风;对流氓、盗窃分子,主要是批判其腐化堕落的可耻行为,进行新的
道德品质的教育,并从制度、纪律上严格地约束他们;对违反劳动纪律和无理取闹分子,主
要是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劳动、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共产
主义风格教育。
1971年至1979年,劳教场所基本上是按照劳教人员的罪错性质分类编队,分管分教。男
女劳教人员分别编队。
1980年,全面恢复劳动教养工作以后,继续实行分类编队、分管分教的原则,主要按劳
动教养人员的错误性质来分。基本上是反革命、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归一类;聚众斗殴、无
理取闹、妨碍公务的归一类;流氓、奸污妇女、卖淫等归一类;盗窃、抢劫、赌博等归一类
等等。这样做,除了方便管理、教育外,还可防止劳教人员间罪错互相交叉感染。有的劳教
所还把反改造尖子集中到一起送严管班进行严管。
1982年,根据全省常年有300—500名女劳教人员的情况,省公安厅决定将女劳教人员集
中到哈尔滨市万家、集贤县福利屯、齐齐哈尔市双河三个劳教场所分别编队,并选派女干警
单独管理。这时,由于全省没有统一固定的分类模式,各劳教所在对劳教人员实行分类编队
时,基本上是边实践、边总结、边改进,力求分类编队的科学与合理。各所一般是结合本所
的实际和劳教人员的状况进行分类编队。有的为方便管理,将劳教人员年龄、性别和所犯罪
错性质状况综合到一起进行分类编队。有的为方便劳动生产按劳教人员的身体状况,从事的
劳动作业项目不同等进行分类编队。还有的为方便劳教人员集中文化学习,依据劳教人员不
同的文化层次进行分类编队(班)。还在劳教人员中选任班组长协助管教干部管理学习、劳
动、生活、文体活动等。如万家劳教所从1974年建第二劳教大队时起,实行男、女劳教人员
分别编队、分别管理的办法。1980年开始,将不满18周岁的劳教人员单独编进少年管教中队
,其他劳教人员按身体健康状况,将来自农村的尽量编入从事农业生产的中队;会木、瓦工
技术的编入从事基建劳动的中队;会水暖、电工、做饭的编入服务性劳动中队;逃跑追回的
和违反纪律、反改造的编入严管中队。1981年,把劳教人员分别编班,进行政治、文化、技
术教育。各中队还从劳教人员中物色8至9名违法犯罪情节轻微、有工作单位、家庭与社会关
系状况较好,学习、劳动、改造表现好,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劳教人员担当坐班、带班、守
卫,协助管教干部做些劳动、学习、生活方面的事务工作。后又将他们改为班、组长和值日
生,建立健全《班组长管理教育制度》、《班组长守则》和《民主评议任用班组长的制度》
,改善了管教秩序。到1985年,各中队自办食堂,劳教人员不再从事农业、基建后,主要根
据劳教人员性别、年龄和罪错性质编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