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考核奖惩
1958年,劳动教养人员入劳动教养所以后,其生产、学习、纪律、卫生等方面的表现,
由劳动教养所认真记载和考核。并按内务部、公安部《劳动教养实施办法草案》中奖惩制度
的规定,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表现分别给予表扬、记功、物质奖励:
(1)积极劳动,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2)节约原材料,爱护公共财产有显著表现的。
(3)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或有发明创造,对改进生产、降低成本有显著作用的。或者把
自己的技术传播给别人,有显著表现的。
(4)努力学习,一贯遵守各项纪律制度有显著表现的。
(5)积极帮助他人进步,有显著表现的。
(6)积极检举揭发违法违纪的坏人坏事或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改造的各种犯罪
分子,经查证属实的。
(7)预防或消灭灾害事故,使国家财产免遭损失,有显著表现的。
(8)在其他方面有显著立功或进步表现的。
对下列情况之一,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限制自由
、禁闭、扣工资等行政处分:
(1)不服从劳动分配或消极怠工、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任务完成的。
(2)损坏公共财产和生产工具或妨碍他人生产的。
(3)不听管理人员指挥,扰乱公共秩序或违反其他行政管理制度的。
(4)无故旷课不参加学习,甚至妨碍他人学习的。
(5)散布腐化堕落思想的。
(6)挑拨是非,制造纠纷或进行小集团活动的。
(7)企图逃跑或逃跑捕回的。
(8)有其他各种违反管理规则行为的。
按照这些条件考核评定,福安劳动教养农场统计,全年受奖的劳动教养人员543名,记功
奖励的621人,因犯罪依法逮捕的59人,禁闭反省的88人,限制自由的75人,记过的142人,
警告的108人。
全省创办劳动教养工作初期,劳教人员没有教养期,但为了鼓励和推动劳教人员积极劳
动改造,1959年开始,也规定了解除劳动教养的标准:
(1)接受劳动教养,积极劳动改造,养成爱劳动习惯,学会生产知识。
(2)积极学习政治文化,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彻底根除反动思想和资产阶级恶习。
(3)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模范地遵守公共秩序和劳动教养机关的纪律和制
度。
(4)树立起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观点,热爱公共财产,真正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
者。
据此标准,劳教所一年一次对劳教人员进行民主考核评定。凡是符合标准的,经过群众
评议和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可以解除劳动教养,另行就业。1959年年底统计,全省解除劳动
教养的人员占劳教总数的11%。因屡教不改,抗拒改造,逃跑后重新犯罪而依法逮捕判刑的占
0.9%。
1960年,对劳教人员的考核,是通过干警的了解,进行旬排队、月考核、季评比。中队
再按照解除劳动教养的标准对劳教人员进行分类排队。当时标准是:
(1)接受劳动教养,对所犯罪恶错误有深刻认识,确已真正改悔,没有反动言行和不良
行为,敢于向反动言论、破坏行为及抗拒改造分子作斗争。
(2)积极改造自己,已学会劳动生产技能,并达到一定熟练程度,真正养成了热爱劳动
的好习惯,彻底根除资产阶级好逸恶劳的思想,确已具备成为拥护社会主义、自食其力的劳
动者。
(3)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模范地遵守劳动教养机关的各项纪律制度,爱护公
共财产,并能向违犯纪律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4)积极学习政治文化,钻研生产知识,努力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确已树立爱国守
法,拥护社会主义和劳动光荣思想,彻底根除反动思想和资产阶级恶习。
通过按以上标准进行考核排队,确定解除劳动教养对象。此外,劳教单位还把对劳教人
员的正面教育和每年一度的评比鉴定相结合,启发劳教人员谈认识、找问题、互相批评、互
相帮助、搞好改造。
1963年至1968年,对右派分子的考核评定是,可以摘掉右派帽子的,方能解除劳动教养
。如果劳动教养期已满还不能摘掉右派帽子,应当延长劳动教养期。
1971年至1979年,对劳教人员的奖惩主要是根据劳教人员遵守所规纪律、学习、劳动、
是否有改过表现等确定,对表现好或有生产技术革新成绩,消除灾害事故做出一定贡献的,
视情况给予表扬、记功、物质或减期奖励。反之给予相应处罚。
1980年以后,全省各劳教所根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有关条款
的规定,制定了《劳动教养人员考核评比办法》,依据劳教人员的学习、纪律、生产、改造
及参加各项活动的表现,每天进行记分评比,对表现好的,给予加分、减期奖励。对表现差
的给予扣分处罚。对违纪、抗拒劳动、制造病情、自伤自残或有逃跑行为的给予扣分、加期
处罚。这种考核奖惩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具体办法是:每个劳教人员,从进收容所
开始,由所在大队主管改造工作的干部负责建立劳教人员改造表现考核册,由中队干部掌握
,负责日常考核工作。考核手册主要记载劳教人员每天的活动情况,包括遵守纪律、认罪态
度、学习、劳动改造表现等情况。坚持每天逐人记载,实行日积累、周检查、月小结、半年
评比、年终总评的考核制度。评比的方法有3种:
第一种是普遍总结、重点帮助。每个劳教人员要写出1年来改造情况汇报。对自身改造情
况做全面检查总结,由小组评议,大家帮助,指出缺点,提出改正意见,本人再次补充检查
,直到大家满意。逐人考核,主要是中队干部心中有数,掌握重点人和突出事,而不是人人
过关。对重点人,如反改造尖子、团伙尖子、所王、所霸、隐瞒余罪、多次逃跑、有作案嫌
疑的人,要经过多次反复考核,耐心教育,直到把问题搞清,才能最后通过。每年考核评比
的结果表现突出好的,大约占劳教人员总数的30%左右。对这些改造中的积极分子,在考评结
束后,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如表扬、记功、物质奖励,直至减期或提前解除劳
动教养等。1982年评比统计,在全年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因表现突出好而被提前解除劳动
教养的就占16.7%。经过考核评议,抗拒改造、不服管教、消极怠工、逃跑闹事或重新犯罪
等改造表现不好的约占劳教人员总数的20%左右。对于这些反改造分子,则根据其错误情节,
认错态度,给予批评、记过、延长教养期等处罚。对重新犯罪触犯刑律的报请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种是小组联评。即组与组之间联合评比,内容有遵守纪律、改造表现、有无逃跑、
劳动定额以及生活卫生等。方法是劳教人员班组长向中队干部汇报班组的改造情况,各班组
认真评议,往往争论比较激烈。有时会因1人有错,影响全班组。这就形成人人相互监督,对
最后得票多者授予先进小组称号,奖给流动红旗,先进中队,先进大队等以此类推,均由考
评的办法产生。
第三种是个人评分。把个人的分数同劳教期限挂起钩来,即把每人每天的学习、劳动、
思想表现、纪律、生活卫生等综合起来,改造表现全优的每天得10分,按日积累。每增加10
分可抵劳教期1天。为了得到减期,绝大多数劳教人员对加分都十分珍惜,积极争取每天能增
加10分。到1982年,全省受到减期的有5038人次。这种方法对于提高劳教人员改造积极性,
减少对立情绪,稳定改造秩序,都有很好的作用,但也因此产生了劳动教养人员减期面过大
,减期期限过长等情况。
对劳教人员的奖励或惩罚,除了日常工作中根据劳教人员表现及时处理外,就是根据考
核评议情况。考核劳教人员的指导思想是鼓励或奖励面要大,惩罚面要小,赏罚要严明,教
育争取大多数,打击极少数。全省各劳动教养场所的具体做法是,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
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表扬、记功、奖励、减期、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1)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的。
(2)一贯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明显成效的。
(3)揭发或制止其他劳动教养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明核实的。
(4)在挽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一定贡献的。
(5)经常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6)节约原材料、爱护公物有特殊成绩的。
(7)在生产技术上革新或发明创造经有关部门给予肯定的。
(8)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有突出事迹的。
(见附图)
1980年至1985年,全省劳教人员中受到减期的占47.6%,提前解除教养的占6.9%。坚持
不断地对劳教人员进行考核奖惩,对促进劳教人员加速自我改造很有成效,受到了劳教人员
家属、亲友和社会的称赞。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延长教养期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1)一贯抗拒认罪认错,经查证确系无理取闹的。
(2)经常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改造的。
(3)一贯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抗拒劳动,并影响他人完成生产任务的。
(4)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改造秩序的。
(5)拉拢落后,打击积极改造的。
(6)传授犯罪伎俩,教唆他人犯罪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7)煽动、组织策划逃跑作案的。
(8)有流氓、诈骗、盗窃等行为的。
(9)造谣惑众、蓄意破坏和行凶报复的。
(10)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从1980年到1985年,在全省劳教场所的劳教人员中,被延长劳动教养期的约占劳教人员
总数的20%,被司法机关逮捕的约占6%。
通过奖罚严明的考核评比,对劳动教养人员震动很大,多数人能积极争取得到减期或提
前解除劳动教养;少数改造表现不好或有抵触情绪的,看到政府赏罚分明,政策兑现,思想
上受到震慑,行动上开始向好的方向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