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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 资

1958年,省公安厅规定,对劳教分子的工资待遇,一是基本按劳付酬;二是略低于当地 同类型的国营企业同工种、同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根据劳教分子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表 现分别评定工资级别。凡是保留公职的,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已被开除公职的,由劳教单位 发给。原高级科学、技术、医务人员,凡是在劳教所从事体力劳动的,其工资按一般劳教分 子的办法评定;如果劳教单位仍然让其担当高级技术研究工作,其工资标准参照在原单位的 工资标准适当降低,重新评定。工业上可采取计时、计件的办法,农业上可采取按劳动等级 结合计件包干评定月薪工资,或按工计分年终结算的办法计算工资。工资款的来源靠生产自 给。因此,各劳教单位的发放情况不尽统一。基本是每人每月26元—30元标准。此外还规定 ,工资发放的原则是只发给本人适当的零花钱,其余部分储存,作为解教后安家立业基金。 有家庭负担的,劳教单位一般直接寄给其家庭一部分。有的劳教所结合本单位实际,规定给 劳教人员每人每月25元的工资,但只提前支付每人每月8元伙食费,2元零花钱。伙食费劳教 单位自留,零花钱发给个人。为调动劳教人员积极性,还规定每月28日为满月(除去自行规 定的两个休息日),每月10分为满分,按出勤和完成定额情况,采取死分活计的方法。这样 ,劳动较好的可挣10分,差的不足10分。因工伤事故停工按基本分付给。无故不出勤者不予 报酬,本人负担生活费。对于被劳教单位使用的有各类技术专长的劳教分子,则根据表现经 过评定发给10%到100%的技术津贴;有特殊发明创造和重大改革者,则按技术鉴定给予奖励。 另外,根据每月工资总额还从国家生产费用内计提8%作为文教、医疗卫生、劳动保护费。工 资的支付形式主要以实物为主,包括伙食、被服、鞋帽、日常生活用品等,不发给现金。劳 教人员所余的收入,解教时1次算清付给劳教人员。
    在执行工资中,由于政策比较宽活,又没有成型的经验,故各劳教场所,包括一个劳教 场所中的各个分场,执行工资的方法也各有不同,有记工分的,有记工作日的;还有对勤杂 作业没有定额时不记的;还有以思想表现、劳动态度为主的,参加学习、遵守纪律情况按三 等六级评定。按月付酬的三等六级付酬是:一等一级为25元,一等二级为23元;二等一级为 21元,二等二级为19元;三等一级为18元,三等二级为17元。主要采取自报公议、行政批准 的方法进行。当时全省最大的劳教农场福安农场制定了支付劳教人员工资的详细办法。在工 资评定原则中规定:劳教人员的劳动工资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发给,但 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同类地方国营企业或农民的生活收入,暂定每人每月固定工资为20. 00元。为调动劳教人员积极性,把工资分为一、二、三等和等外评定:一等每月每人22.00 元;二等每月每人20.00元;三等每月每人18.00元;等外每月每人16.00元。女劳教人员 比照上述标准工资等级规定:一等每月每人20.00元、二等每月每人18.00元;三等每月每 人16.00元;等外每月每人15.00元。男女劳教人员的劳动成果相等时,按男劳教人员工资 级别评定。每月按工资总额计提10.5%作为工资基金,集体使用,其项目划分为:医药费占 工资基金的6%;文教学习费占2%;劳保福利费占2.5%。确定劳动等级评定原则主要按以下四 方面掌握:体力、劳动强度和熟练程度;劳动态度;改造表现;遵守劳动教养人员守则表现 。对工资结算办法规定为:(1)按月结算,日常将每个劳动教养人员完成劳动的质量、数量 和出勤情况记入劳动卡片,月终进行总结,依此计算基本工资。(2)工资项下扣款:生活费 ,包括伙食费、日用品、用具费等;供给费,包括衣、鞋、帽、被褥等;储备金;预借款及 其他扣款。(3)每个劳教人员月基本工资减去项下扣款后,原则上发给本人支配,但额度不 超过2元,其余由劳教农场储蓄起来,作为家属赡养费和安家储备金。(4)劳动教养人员的 工资每月按实物供应,月终结算。年终根据农场和本单位的盈亏,计算个人工资收入,即农 场收支平衡工资照发;亏损按情况扣出30%左右;盈利发给一定的奖励工资。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劳教人员,农场规定扣除工资的一部分或全部:因病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消极怠工抗 拒劳动的;有破坏或损坏公共财物的;逃跑被追回的。关于劳动等级评定方法规定为:自报 公议,行政审查批准。每月审查评比一次,根据审查结果,调整劳动等级。
    福安等劳动教养所对劳教人员的工资支付办法,基本上体现了按劳付酬的原则,劳教人 员也乐于接受。从全省看,劳教人员每人每月可得工资在20元左右,全年每人平均可得工资 250元左右。除去日常生活费用,年底剩钱的占总人数的80%,其中到年底剩钱百元以上的占 总人数的8%,单人剩钱最高的有353元。
    对劳教人员实行工资制,一开始就赢得社会的好评和支持,在劳教人员家属中反映良好 ,有效地促进了劳教人员的思想改造。劳教人员周顺礼把70元工资寄回家后,妻子回信说: “和你在一起十多年,今天是你第一次往家寄钱。我希望你好好改造,争取早日新生。你不 能忘了政府对我们的关怀。”
    1972年,省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和省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规定,凡工矿、企业、 机关、学校单位职工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其生活费每人每月25元(徒工带本人工资),按劳 动教养年限,由劳教人员原单位1次拨给劳教农场;本人工资所余部分,由劳教人员单位保存 发给其家属作为生活补贴。属于季节性临时工和社会企业职工中的劳动教养分子和无职业中 的劳动教养分子,其本人生活费由农场负责。
    1978年,省劳动局、公安局联合发出通知,规定原系职工的劳动教养分子在教养期间停 发原工资,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
    1980年到1985年,又恢复工资制。工资标准按不同生产类型、技术高低、劳动强度大小 、生产效率、质量等具体情况评定,每人每月平均32元,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如烧砖、采 石、挖煤等,平均每月工资50元。从事高空、高温和井下作业的,按照当地同类工种,发给 补助费和保健食品。同时规定,凡是在逃、旷工、抗工、以及禁闭期间的劳教人员,均不发 给工资,其伙食、医药及生活费用,采取记帐方式,年终结算,在其存款中扣除,无力偿还 的,由劳教所酌情报销。对劳教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参照国家劳动保护条例,酌 情给予补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