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食 宿
一、生活标准
全省劳教人员的生活标准,主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因素,参照当地生活水平
而定。
1958年,劳教人员每人每月8元伙食费,2元零花钱。在伙食管理上,建立伙食管理小组
,本着让劳教人员吃饱、吃好的原则,尽可能粗粮细做。劳教人员所需的衣、帽、被子等物
品一般就地准备妥善后,再送往劳教农场。劳教前属于机关、企业、学校的,由本人自己解
决或由原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属于社会上的,首先由个人解决,需要救济的个别困难户,由
当地民政部门协助解决。
1960年,劳教人员粮食定量偏低,每人每月26至28市斤,副食品供应不足,肉类几乎没
有,劳教人员普遍吃不饱,大量吃副食品,加上劳动强度过大,生活管理不好,因而体质普
遍下降。对此,省公安厅劳改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向国家申请返还粮3000多吨,补充粮食
不足,减轻劳动强度,加强了生活卫生管理。有的劳教场所为解决粮食不足问题,将大食堂
改为小食堂,每顿坚持按人下米,将每天7两粮的标准,分为两顿吃(早4两、晚三两),此
外还大量种植瓜菜,组织打鱼队捕鱼,用瓜、菜、鱼代粮食,适当调剂和改善劳教人员的生
活,使劳教人员体质逐渐好转,非正常死亡减少到最低限度。
1972年,劳教分子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衣服、日用品费用)每人每月25元。劳动教养
后保留公职的,按批准年限由单位1次拨给教养农场。属季节性临时工和社办企业职工中的劳
动教养分子和无业的劳教分子,其本人生活费由劳教农场负责。
1978年,劳动教养分子生活标准包括伙食、被服、零用钱,根据黑龙江省冬季气候寒冷
,被服用布、用棉花数量较多,劳教人员当时又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强度较大的特点,每
月发给25元的实物,由劳动教养分子的原工资中支付。
1979年,省公安局、财政局发出通知,劳教人员伙食费每月平均增加2元。原系职工的劳
教人员的生活费在1978年25元的基础上,另增加补贴2元,由劳动教养人员的工资中支付。
1980年以后,劳教人员的伙食标准,农业单位每人每月为15元,工业单位每人每月18元
。碾子山、玉泉、牡丹江、佳木斯、富拉尔基劳教所,每月超过20元。粮食定量和副食品,
按照国营企业同类工种定量标准供应,即每人每月45斤粮。劳动强度大的,如高温、井下、
采石等重体力劳动,每人每月可吃到60斤,豆油半斤,猪肉半斤。各劳教场所自力更生,搞
多种经营,养猪养禽,所以劳教人员的副食品,一般都高于定量标准。多数劳教单位,每人
每月可吃到二、三斤肉,蔬菜每天2斤。每月改善1次生活,年节假日都能吃到较为丰盛的肉
菜和水饺、包子等主食;民间传统节日,都能吃到元宵、粽子、鸡蛋、月饼等。
少数民族(主要是回民)劳教人员尽可能集中到一个劳教所,单独设立食堂,或专设清
真灶,以尊重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
劳教人员食堂的伙食帐目,每月公布,允许劳教人员对伙食提出意见。每月召开1次有劳
教人员代表参加的伙食委员会议,研究解决改善劳教人员伙食问题。
1981年10月以后,省公安厅狠抓文明管理八件事中第一条吃饱、吃热、吃得卫生的落实
。
1982年,为了解决劳教人员就餐拥挤,便于调剂改善生活问题,省公安厅劳教处着手解
决劳教人员食堂。积极创造条件,将原来每个劳教单位一个大食堂,逐渐改为由各中队办食
堂,使几百名劳教人员同时挤在1个大食堂进餐的状况得到较好改善。到1983年,全省劳教单
位基本上做到中队办食堂,使劳教人员既能吃够标准,又能吃熟、吃热、吃得卫生,并尽可
能做到饭菜多样化。
劳教人员服装行李,基本上由个人负责自备,被服所需的布票、棉花,按当地居民的定
量发给。无家可归或确有困难的,由劳教所提出需要补助的人数及所用布匹、棉花数量,报
当地有关部门解决。
二、劳教用房
全省创办劳动教养工作初期,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劳教人员的居住条件普遍很差,
绝大多数劳教用房“清一色”的土坯拉哈房,有的住帐篷,数十、上百人挤住在1间大房子里
,吃饭、睡觉、学习、娱乐十分不便,也较为脏乱。1959年,有的劳教所自筹资金,靠劳动
生产挣来的钱简单改善了居住条件。
1962年以后,省公安厅劳改局陆续投资40多万元,营造一些土坯房,但条件仍然很差。
直到1979年,劳教人员住房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1980年全面恢复劳教工作以后,由于时间仓促,短时间内大批劳教人员由收审站、看守
所、强劳队投送到劳教所,劳教用房的矛盾十分突出。双鸭山、伊春、牡丹江、鸡西、鹤岗
、绥化、福利屯等劳教所的劳教人员,一度挤住在用仓库、烤烟房、地窨子、菜窖改建的劳
教宿舍里,人平均住房不足0.4平方米(多住上下铺),而且有的已是危房。
对上述情况公安厅非常重视,由1名副厅长带领省劳教处的负责同志,用40多天时间,检
查全省劳教工作存在的问题。1981年秋,在花园劳教所召开全省改进劳教工作座谈会,1982
年7月,在富拉尔基劳教所召开全省劳教工作会议,落实文明管理。另一方面,为彻底改善劳
教场所用房积极创造条件,至1984年,由省财政厅和省计委专项拨款1076万元,用于劳教场
所基本建设。全省重新建设佳木斯、牡丹江、双鸭山、鸡西、鹤岗市和绥化、富裕、福利屯
8个劳教场所用房,新建面积26000平方米;在原来基础上改建和扩建花园、永安、一面坡、
哈达岗、万家、玉泉、长林子、富拉尔基、双河、伊春10个劳教所用房,扩建面积25000多平
方米。到1984年底,全省劳教用房全部解决。人均住房面积由原来0.4平方米增加到4平方米
。绝大多数劳教宿舍都改成8至12人住的小房间,大通铺改成单人床,取消双层铺,居住条件
彻底改变。全省劳教所建筑普遍实现砖瓦化。有的所还美化所区的环境,在院内建了小花园
、古香古色的凉亭、假山、喷泉,杨柳成行,鲜花辉映。劳教人员对改造环境很满意,他们
说:
“进所住新房,屋里亮堂堂,暖气自来水,睡觉单人床,处处象花园,心里暖洋洋”。各劳
教所还建立图书馆、游艺室、文化室、教室等,共计2400多平方米。有18个劳教所修建专供
劳教人员洗澡的浴池共900平方米,劳教人员每人每月可洗二、三次澡。采煤、烧砖单位,劳
教人员每天劳动后都能洗上热水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