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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卫 生

  1958年,全省各劳教场所制定卫生制度,有的规定劳教分子每天都要洗手、洗脸、刷牙 ,3天洗一次脚,7天洗一次衣服。每日都要打扫室内外卫生。60年代,各劳教单位进一步完 善卫生制度,要求劳教人员食具统一摆放,室内要整洁,经常洗晒衣服被褥等,但由于受当 时条件限制,室内有苍蝇、老鼠。有些劳教人员身上有虱子、跳蚤,并时常有疥疮等传染病 发生。
    1980年,由于劳教工作刚刚恢复,处在建设时期的劳教场所住房普遍拥挤,再加上卫生 条件差,劳教人员中流行病、传染病时有发生。对此,省、市各级政府立即对劳教场所进行 治理,改善劳教人员的居住条件,劳教人员的个人卫生、劳教场所的环境卫生也随之发生变 化。各劳教场所领导亲自抓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并将其列为所规所纪的重要 内容,坚持经常抓,反复抓,劳教人员衣服,被褥,经常洗晒。花园、万家、永安、佳木斯 、牡丹江所还为每个中队配置了洗衣机。1982年,花园劳教所做到宿舍、食堂、厕所没有苍 蝇,劳教人员被褥、衣服没有虱子、跳蚤,全所劳教人员彻底消灭了疥疮。花园所的经验很 快在全省各劳教所推广。到1983年,全省患疥疮的劳教人员全部治愈,受到劳教人员家属及 社会的好评。
    1983年,为使劳教人员有病得到及时治疗,全省各劳教场所都成立了卫生所,购置必要 的医疗设备,并配备专职医生。全省配备医护人员76名,其中医师21名。劳教人员的一般疾 病、多发病、季节病和一般外伤,都能就地治疗。花园、万家、富拉尔基等几个大型劳教所 ,对阑尾炎、胃切除等一般外科手术也能自己处置,做到了一般疾病不转院。由于卫生医疗 工作坚持经常,痢疾、伤寒、白喉、脑炎等各种传染病已得到有效控制。
    1984年2月,为贯彻医疗上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并结合1983年“严打”后,各劳教所 劳教人员爆满、卫生条件差这一情况,省司法厅下发《关于预防各种传染病的通知》,各所 结合本所情况,按通知要求,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搞好疾病的预防工作。
    (1)开展翻箱倒柜大清扫活动,彻底搞好室内外卫生,以进一步落实文明管理。
    (2)搞好饮食卫生,不吃生冷或变质食物,要饮用开水,炊事用具要消毒,以切断各种 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防止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3)为防止呼吸道传染疾病,搞好室内空气流通,结合药物消毒净化空气。教育每个劳 教人员搞好个人卫生,不随地吐痰,痰液要吐在容器里或用纸包上集中处理。
    (4)积极防治皮肤性传染病,劳教人员的内衣要消毒,被衬、床单要经常洗晒,彻底消 灭虱子,发现疥疮要及时治疗,防止交叉感染和蔓延。
    (5)每季度定期对劳教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对患病的劳教人员,生 活上给予照顾,单吃单做。重病号经劳教所领导批准,可以外出治疗。需要保外就医的,争 得家长同意,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办理保外就医。病愈后及时收回。
    (6)建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并使其经常化、制度化。每个劳教所都定期或不定期地进 行卫生大检查,组与组、队与队之间互相检查,全所评比。卫生先进单位,给予一定物资奖 励,并给予卫生先进流动红旗,将卫生评比作为年终总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全省性的劳教所与劳教所之间的检查,每年一次,由省劳教工作管理处组织,省劳教处 处长和各劳教所所长参加,分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含牡丹江)、北安四个片,互相 检查。检查的内容,从劳教人员的吃穿住用,室内外环境,到食堂厕所有无苍蝇等,最后集 中评比。1984年以后,全省劳教单位的卫生面貌大有改观。
    为使生活卫生、文明管理坚持不懈,各劳教所都设立生活卫生管理机构,成立生活卫生 科(股),有一名所长亲自主管生活卫生工作。省司法厅劳教处有一名副处长专管此项工作 。
    对劳教人员的正常死亡,由医院做出鉴定,出具死亡证明,丧葬费按劳保条例规定执行 ,并酌情发给家属补助费300——500元。非正常死亡的,由法医做出鉴定,报当地人民检察 院检验后,通知其家属和原工作单位,共同研究处理,并报告省劳教管理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