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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律 师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产生可溯源到古罗马的诉讼辩护 制度。中国古代的司法采用究问式审判,审案诉讼时没有专门从事辩护或代理 的人参加,只有代人写诉状的“讼师”称“刀笔吏”。此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清朝 末年。
    1910年(清宣统二年)12月27日,清朝法部右侍郎修律大臣沈家本进呈 《民事诉讼律(草案)》奏折,奏请朝廷借鉴推行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提 出“按律师一名为代言人,日本叫辩护士,盖人因讼,对簿公堂,惶悚之下,言 词每多失措,故用律师代理一切质疑”。沈家本还拟定了有关律师代理、诉讼辅 佐等律条。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以《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为篮本,于1912年9月 16日,公布了《律师暂行章程》,陆续修正11次。1927年7月23日,南京国 民政府公布了《律师章程》7章38条。中华民国期间,黑龙江地区有许多私人 挂牌执业的律师活动。1931年“九·一八刀事变后不久,东北地区随之沦陷。伪 满洲国于1936年12月10日公布《律师法》60条,加强了对律师的控制。1945 年1月11日,国民政府颁布《律师法》51条,但当时已沦陷的黑龙江地区对此 无法施行。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东北解放区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对 推行人民律师制度做了一些初步尝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司法部草拟了《京、 津、沪三市辩护人制度试行办法(草案)》。司法部部长史良在第一届全国司法 会议上作了《关于目前司法行政工作报告》,要求各地有条件的可以试行创建新 的律师组织。1954年7月31日,司法部指定京、津、沪、渝、沈等市试行律师 工作。1955年,经国务院批准推行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1956年,黑龙江省的 律师事业发展较快,受到人民群众欢迎。但到1957年下半年,由于反右派斗争 扩大化和“左”的思想的影响,推行不久的人民律师制度很快夭折,此后出现 了长达20余年的空白。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律师制度开始恢复。1979 年,黑龙江省呼兰、哈尔滨等县、市相继建立起新的律师组织。1980年8月26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了律师的性质、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工作机构、 律师协会和附则共4章21条。1982年1月1日起施行。几年来,黑龙江省的律 师事业发展很快。至1985年末,全省已设置法律顾问处137处,律师工作人员 总数达1 208人。广大律师全面开展了咨询、代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经济 代理、法律顾问等各项业务,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开放和经 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