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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团机构

  一、民国时期的律师组织
    民国时期的《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章程》规定,律师非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律师 职务。随着律师人员的增多,律师的社团组织——律师公会随之产生。律师公会受所在地法 院首席检察官的监督。律师公会会则须经国家司法部核准。律师公会依会则管理本会会员律 师。
    1913年至1931年,黑龙江地区先后产生了5个律师公会。
    (一)龙江律师公会
    1913年7月7日,黑龙江地区第一个律师社团组织——龙江律师公会成立。会址设在龙江 县城内。1923年11月11日,改选周寝昌为会长、聂寿亭为副会长;戴荣贵、原兴华、王乃一 、孙树勋4人为评议员;张奉伯、候立志、谢自新、关海峰、牛毓山、杨守谦6人为干事。《 修正龙江律师公会暂行会则》共12章49条,规定律师公会总纲、资格、入会及退会、职员、 会规、职务、权利义务、公费、风纪规程、礼节、称谓、附则等。
    (二)滨江律师公会
    1918年4月15日,滨江律师公会成立。会址设在滨江县(今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三道街路 西谢绍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公会设会长、副会长各一人,评议员四人,干事四人。经全体会 员选举,谢绍贤、徐桂山为正、副会长;苏长铬、杨文瀚、袁励翼、傅德信为评议员;王廷 贤、王仲才、何景普、寇书成为干事。会员65人分散在65个律师事务所。《滨江律师公会会 则》共12章50条,规定滨江律师公会总纲、会员资格、入会及退会条件、职员职责、会规、 律师职务、权利义务、公费标准收取办法、风纪规程、礼节、称谓、附则等。
    (三)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
    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1921年春季成立,第一任会长寇书成。会址设在东省特别区道 里中国十四道街地方法院所在地(今哈尔滨市道里区)。1924年10月19日,改选会长刘肇询 ,副会长维德耳(苏联),评议员雷宝森、谢绍贤、汪墀、田永箎、美连可(苏联)、里耶 也夫(苏联)、罗特(苏联)、沙皮罗(苏联)8人;干事樊仲甫、熊友仁、司洛伯德赤阔夫 (苏联)、谢绵什乃特耳(苏联)4人。1931年2月12日,国民政府司法部核准《东省特别区 域律师公会会则》10章46条。规定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总纲、入会及退会、职员及选举、 集会、职务、办事程序、公费、风纪、礼节和附则。
    (四)绥化律师公会
    绥化律师公会,设在绥化县镇内大同街18号。1930年5月2日,国民政府司法部核准《绥 化律师公会会则》12章48条。规定绥化律师公会总纲、会员资格、入会及退会、职员职务及 选举、会议方法、律师职务、权利、义务、公费、风纪规程、礼节、称谓、附则等。
    (五)海伦律师公会
    海伦律师公会设在海伦县镇内。1930年7月17日,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核准《海伦律师公 会会则》11章48条。规定海伦律师公会总纲、会员资格、入会及退会、职员之职务及选举、 会议方法、会员职务、会员义务、公费、会员德义、礼节称谓、附则等。
    二、东北沦陷时期的律师组织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律师法》颁布前,律师社团组织仍沿用民国时期的律师公会 名称。1933年7月,随东省特别区域改为“北满特别区”,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改为“北满 特别区律师公会”,当时《北满特别区律师公会会员录》记载有会员曹栩、谢绍贤、李登道 、汪墀、李凤标、萨披罗等81人。
    1936年12月10日,伪满洲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社团组织称“律师会”,“律师会为 法人,各地设立律师会,制定律师会则,须经司法部大臣许可。”伪满洲国成立律师会联合 会,“律师会联合会为法人,以统制律师会”。
    1938年5月7日,伪满洲律师会联合会在新京(今长春市)成立,黑龙江地区各律师会均 受其统制。伪满洲律师会联合会会长大原万千百(日本),副会长英昌阿、宗炎;理事李觉 民、田崎治久(日本)、杨学源、内田仙次(日本)、朱金元、饭岛满次(日本)、李风标 、柏田忠一(日本)、于吉人、平尾缝太郎(日本)、王裕祖11人;顾问张焕相(伪司法部 大臣)、及川德助(日本、同次长)、李槃(最高检察厅厅长)、平田勋(日本、同次长) 、林(最高法院院长)、井野英一(日本、同次长)6人。会址设在新京特别市安民广场合 同法衙律师室。伪满洲律师会联合会制定的《满洲律师会联合会会则》1938年5月7日施行。 1940年7月18日改正,共有4章36条。会则规定组织及名称、会员、机关、职员、总会、会计 及资产、附则等。伪满洲律师会联合会会则还规定备置律师会名簿,所属律师会每月每人缴 纳满洲中央银行卷叁角会费。
    至1938年10月,黑龙江地区已经有6个伪律师会,即: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呼兰 、绥化律师会,以及当时归属齐齐哈尔高等法院管辖下的洮南律师会。
    (一)哈尔滨律师会
    会长李风标,副会长柏田忠一(日本);常议员石桥茂(日本)、吴绍堃、熊友仁、郭 伯坚、冈野博一(日本)、内海源一郎(日本)、瓦里简(苏联)、业菲莫夫(苏联)、耶 尔加阔夫(苏联)9人;候补常议员刘肇询、马祝山、孙梦麟、大井成次(日本)、马克西莫 夫(苏联)、别克阿夫沙洛夫(苏联)、伊万诺夫(苏联)7人。会址设在哈尔滨地方法院院 内。
    (二)呼兰律师会
    会长周丰功,副会长范明陛;议长田贵民,副议长杨风歧;常议员孙明礼、于汶、邓万 钟。会址设在呼兰县北大同街第一段21号。
    (三)绥化律师会
    会长张树范,副会长徐造化;常议员议长栾绍书,常议员副议长关明远;常议员张青田 。会址设在绥化县城大同街18号。
    (四)佳木斯律师会
    会长李恩霖,副会长高步云。会址设在佳木斯德祥街门牌18号。
    (五)齐齐哈尔律师会
    会长于吉人,副会长平尾缝太郎(日本);常议员议长葛永茂,常议员副议长李选青; 常议员王宝仁、关维藩、李天培。会址设在齐齐哈尔财神庙街8号。
    (六)洮南律师会
    会长孙龙骧,副会长刘振名、曲;常议员于香九。会址设在洮南县官署街587号。
    1939年6月7日,伪满洲律师会联合会设在新京市安民广场,黑田实任代表人。1942年2月 26日,改选后的伪满洲律师会联合会会长为黑田实(日本),副会长为关根道一郎(日本) 、秋山兼雪(日本),理事有24人。其中,副会长秋山兼雪是哈尔滨特别市的日本辩护士, 另外黑龙江地区还有3名日本辩护士和1名中国律师任理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律师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推行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律师的社团组织——律师协会。其 任务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律师工作的开展,以及增进与国内外法律 工作者的联系。
    1956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筹备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的指示,经省人 民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1956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向全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发出文 件通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筹备会开始办公。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筹备会负责人为董大昌,工 作人员共有9人。1958年6月18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员会发出文件批准黑龙江省律师协 会10名事业编制。1958年底,省律师协会筹备会随着在全国范围内律师制度的夭折而停止了 工作。
    1980年2月,经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筹备会。1980年 3月6日,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发出《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人民律师协会的通知》文件,同年5月 ,省律师协会筹备会正式成立,工作机构设业务指导部、会员管理部、办公室,列行政编制 14人,董大昌任筹备会秘书长。省律师协会筹备会接受省司法局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19 83年,根据黑龙江省编制委员会文件通知精神,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与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合 署办公,内设机构有业务指导部、会员管理部、办公室、省法律顾问处。
    1984年6月26日至6月29日,黑龙江省首届律师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市召开。出席大会的代 表、列席代表共271人。其中,有律师170人,兼职律师26人,特邀律师18人,列席代表57人 。代表和列席代表中有女性28人。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顾问委 员会、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 江省委员会、中共黑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黑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法学会、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等单位的负 责人出席了这次大会。国家司法部部长邹瑜出席了大会开幕式。辽宁省律师协会和吉林省律 师协会派代表到会祝贺。省司法厅副厅长孟庆辰致开幕词,省司法厅厅长于湘浦作了全省律 师工作报告。哈尔滨、佳木斯、大庆、绥化市和绥化地区、双城、尚志、泰来、林口、穆棱 等县法律顾问处的律师代表在大会上发言,交流律师业务活动的典型经验。大会选举产生了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27人,(以姓氏笔画为序):于万和、王汝嘉、王铁 军、石敬博、史国芳(女)、丛永斌、孙朴、孙风岐、吕永慈、许福庆、刘荣斌、李克树( 女)、李源植、吴连芬(女)、邵玉海、陈和松、张止中、张景林、张凤翥、林云、单洪举 、赵务平、赵冠群、韩振华、鲁俞石、盛淑文(女)、程绍武。常务理事11人(以姓氏笔画 为序):王汝嘉、石敬博、刘荣斌、孙朴、李克树(女)、李源植、吴连芬(女)、陈和松 、张止中、张景林、程绍武。省首届律师代表大会聘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法委员会 委员卫之民为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选举张景林为会长,程绍武为副会长,石敬博为秘书长 。共有会员375人。
    1984年6月28日,在省首届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通过了《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的情况制定的《黑龙 江省律师协会章程》共有12条。主要条款规定,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是由全省律师组成的社会 团体,受省司法厅领导。其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省律师,坚持四项基本 原则,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律师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服务。全省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经批准为律师、实习律师、兼职 律师、特邀律师者,均为省律师协会会员。被取消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资格和免去实 习律师者,同时取消会员资格。会员从事律师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 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会员的权利与义务:(1)享有省律 师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省律师协会举办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3 )审查省律师协会的会费收支;(4)对省律师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5)有权享受省 律师协会举办的各项福利和利用省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6)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 时,有权要求省律师协会予以保护;(7)遵守省律师协会章程,执行省律师协会决议;(8 )会员接受省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9)会员积极完成省律师协会委托和交办的任务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的最高组织是律师代表大会,其代表由律师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大会行 使下列权力:(1)制定和修改省律师协会章程;(2)决定省律师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 它重大事项;(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组成人员;(4)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5) 审查处理会员的提案。省律师代表大会一至二年召开一次,代表任期每届五年。黑龙江省律 师协会设理事会,由理事31人组成。理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得连任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共11人组成,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召开。黑龙江省律师协会聘请名誉会长一人。理事会执行下列 任务:(1)贯彻执行代表大会决议;(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对法律顾问处进行业务 指导;(3)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4)组织律师担任涉外案件、重大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 作,参加诉讼;(5)向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帮助,或关于法制建设问题的建议;(6)加强与 全国各地律师协会的联系;(7)增进同外国律师团体和法律工作者的友好往来。理事会闭会 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全省各法律顾问处每年上 交业务收费的5%作为集体会费,开办律师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