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外事活动
1921年8月9日,滨江律师公会和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三分之二的律师,在东省特别区
域道里中国十四道街举行联席会议,推举参加东亚国际律师协会的代表。滨江律师公会刘永
芝、阎伯容、谢良佐律师及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二名苏俄律师被推举为代表。同年10月,
刘永芝、阎伯容等律师赴北京参加了东亚国际律师协会法律研讨会。
1980年6月,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律师接待了荷兰王国切尔普大学政治、法律和社会问题
访华团22人,就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审判程序和人才培养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1983年,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筹备会孙朴律师,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工作者代表团,
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访问考察。
1984年5月25日至同年5月27日,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筹备会张景林、石敬博、王汝嘉律师
,哈尔滨市法律顾问处毛文明律师等接待了日本第17次青年律师访华团12人。
1984年10月至1984年12月初,哈尔滨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吴连芬律师参加中国司法代表团
访问澳大利亚、阿尔及利亚、阿曼三个国家,考察了律师、司法制度。在澳大利亚参加了律
师改革委员会、法律研究所主办的《确认试管婴儿生父》等专题研讨会。参加了悉尼大学法
律系、墨尔本大学法律系和阿尔及尔大学法律系的学术交流会。访问了澳大利亚艾伦律师楼
、道生、华德龙律师行,并与斯泰卜里敦等百名律师进行了律师业务交流。考察了阿尔及尔
、澳兰、君士坦丁等律师工会。参观了法庭、司法宫、监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