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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资格审批

  一、条件
    民国时期,黑龙江省实行《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章程》。1917年10月18日,北京政 府公布了《律师考试令》。1921年9月,北京政府司法部公布《甄拔律师委员会规则》。黑龙 江地区照例执行有关规定,管理律师。律师的条件为:中华民国公民满20岁以上男子,在国 立、公立、私立法政学校,修法政三年以上,有毕业文凭者;在本国或外国专门学校修法律 或法政二年以上,有证明书者;在本国或外国专门学校学习法政一年半以上,有毕业文凭者 ;在国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教授法律一年半以上,在司法部、教育部备案者;曾 充推事、检察官者,依律师考试章程考试合格者,可声请律师证书。在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 修法律或法政三年以上有毕业文凭者;在国立或经司法部、教育部认可的公立、私立大学或 专门学校修法律三年以上,有毕业文凭者;在国立或经司法部、教育部认可的公立、私立大 学或专门学校教授法律三年以上,报部有案者;在外国专门学校学习速成法政一年半以上, 有毕业文凭并充推事或检察官;或曾在国立或司法部、教育部认可的公立、私立大学、专门 学校教授法律一年半以上,报部有案者,依司法官任用法令曾为推事、检察官或为学习推事 、检察官者,均免试,可声请律师证书。曾处五等有刑徒刑以上的(国事犯已复权者除外) ;宣告破产未复权者,不准充当律师。
    东北沦陷时期,1936年12月28日,伪满洲国公布了《关于律师认许手续之件》、《律师 铨衡委员会章程》。黑龙江地区均予实行。伪满洲国《律师法》规定,在伪满洲国内有住所 ,满20岁以上,律师考试或司法考试及格者;司法部法学校毕业者;曾为审判官或检察官者 ;曾为军法官二年以上者;曾为教授或助教授,并在司法部法学校担任讲授法律学二年以上 者,经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在外国有律师资格者,经律师铨衡委员会决议,司法部大臣 认许后,有律师资格。黑龙江地区在日伪统治下,根据以上条文确认律师资格。
    “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1946年10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出《关于司法行政及 组织问题指示》,其中,第七条规定“凡伪满时代之律师,一概取消其出庭资格,但其中进 步分子,经训练考试及格者,得重新登记执行律师职务”。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章程草案》规定的律师资格是:有选举权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专门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曾作;(2)曾在人民法院、 人学校毕业,并作过一年以上的司法工作或法律教研工关、团体、企业、学校工作民检察院 担任过员或检察员职务;(3)曾在机关三年以上,并且有相当人民审判员、检察员的政策水 平,适合做律师工作。学习律师资格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专门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法律知识,而又适合做律师工作者。
    1956年至1958年,黑龙江省根据上述规定的条件,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或任命学习律师。
    198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第八条规定: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 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公民,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 律师:(1)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 研究工作的;(2)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 (3)受过高等教育,做过三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 、法令,并且经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4)其他具有本条第1项或第2项所 列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并具有高等学校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第十一条规定: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考核批准,可以担任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两年。实习期满,依照条例规定的程 序,授予律师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延长实习期。黑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依据 上述法规,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或任命实习律师。
    二、考核
    民国时期,律师考试与司法官考试合并进行。律师考试分甄录试及大试,非甄录试合格 者不得应大试。免试者经甄拔委员会按章程12条规定审核议定。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的律师考试由敕令决定,律师考试或司法考试及格者均可取得 律师资格。免试者经铨衡委员会审核决议,伪司法部大臣认许后取得律师资格。
    “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虽然废除旧的律师制度,但新的律师制度还没完全建立起 来。
    195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出文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审查批准律师(在已建立律师协会的地方,则由律师协会审查批准)。高等或专科学校社会 科学教员、科学工作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团体职员或在国家机关担任职务的,可以 审批为兼职律师。
    1956年10月11日,国家司法部《关于律师职务审批手续问题的批复》规定,凡抽调做律 师工作的干部或自愿申请做律师、兼职律师者,可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或所在工作机关) 签具意见,经司法厅审查批准,即可取得律师或兼职律师、学习律师资格(如已成立律师协 会或筹备会,则由该会批准。为了慎重起见,司法厅应给予协助及监督)。在中央尚未统一 规定前,暂不要填发“律师合格证明书”,可通知报批机关向其本人宣布。
    1956年至1958年,黑龙江省共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79人,学习律师37人。
    1959年至1979年二十余年间,黑龙江省同全国各地一样,没有授予律师资格。
    1980年11月25日,国家司法部发出《关于下达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通知 》要求:“审批律师资格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司法行政部 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既要解放思想,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又要严格考核,防止滥竽充数”。 《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规定:“一是要对律师人员,认真进行政治历史、思想品德、工 作态度的审查和专业知识的考核。二是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层层把关,确保律师质量。三是 履行规定手续,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填报《律师资格审批呈报表》一式四份。
    1981年6月13日至7月9日,黑龙江省司法厅组织各地、市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负责人, 在松花江地区进行全省审批律师资格试点工作。黑龙江省司法厅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79) 组通字44号《通知》精神,经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同意,规定授予律师资格的专职律师的 级别,应是同级人民政府副科级以上的人员。黑龙江省司法厅集中松花江地区11个县的律师 工作人员31人,在中共双城县委党校进行了《律师实务、法学理论》闭卷考试。通过考试和 全面考核,黑龙江省司法厅于1981年9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等有关 规定,第一批授予张钧、荆新泉、戴思杰、周启、刘大听、白永霞(女)、高毓书(女)等 23人律师资格。批准任命王凤岐1人为实习律师。黑龙江省司法厅1981年11月11日发出《关于 公证人员、律师和助理审判员的选配条件和任免职的通知》中规定:“律师应配备科级干部 ;实习律师应配备股级干部。对他们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党委主 管部门同意后,律师(含正、副主任)、实习律师的任命,呈请省司法厅审批(律师要报司 法部备案)。”
    1982年,黑龙江省司法厅授予113人律师资格,批准45人为实习律师。1983年,全省被授 予律师资格的132人,批准为实习律师的61人。1984年,全省被授予律师资格251人,批准为 实习律师的87人。1985年底,黑龙江省授予律师资格的365人,批准为实习律师的71人。全省 共有授予律师资格的884人,其中,兼职律师、特邀律师226人;批准为实习律师的共265人。
    三、证书
    1912年9月16日,北京政府公布施行的《律师暂行章程》规定,经考试合格或免试取得律 师资格者,呈声请书,缴纳证书费20元(大洋),报请司法总长或由高等检察长转呈司法总 长发给律师证书。
    1927年7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公布施行的《律师章程》规定,经考试合格或免试 取得律师资格者,请领律师证书,呈声请书,缴纳证书费180元(大洋)、印花税费2元(大 洋),报司法部或由高等法院院长转呈司法部长发给律师证书。
    1936年12月10日,伪满洲国公布施行《律师法》规定律师加入律师会,请求伪司法部大 臣发给律师证书。律师证书记载事项:1.律师姓名及事务所地址;2.登录时间;3.所属律 师会及加入时间。律师脱离律师会时,律师证书上缴伪司法部大臣。律师执行职务,出示律 师证书。1936年12月28日,伪满洲国又公布了《律师证书交付规则》。
    1956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工作人员证〉式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筹备委员会)应发给本地区律师工作人员《律师工作人 员证》。没有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的地区暂由司法厅、局制发。《律师工作人员证》发 给律师协会(或筹备委员会》和法律顾问处的工作人员(包括兼职律师);制发单位在照片 上加盖公章;律师协会(或筹备委员会)主任或司法厅、局长为签发人,并加盖印章;《律 师工作人员证》应用铅印,硬皮纸制成。
    1980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律师资格,须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发给律师证书,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备案”。 律师证书,包括《律师工作证》和《通知书》。《律师工作证》记载: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工作单位、编号、发证时间、单位。《通知书》记载:授予律师资格编号、时间等。 1981年至1985年末,黑龙江省一直执行此条例规定,颁发律师证书。
    四、注册
    民国时期,律师依登录程序注册。
    1912年9月19日,北京政府公布施行《律师登录暂行章程》,1917年11月27日修正。
    这一时期,高等审判厅置律师名簿,司法部置律师总名簿。律师名簿载明:律师姓名、 年龄、籍贯、住所、资格、律师证书号码、事务所、登录时间、加入律师公会时间、惩戒事 项。司法总长签发律师证书后,将律师列入总名簿。
    律师名簿式样:
    律师申请登录时,须持律师证书、声请书,交纳登录费2元(大洋),到管辖区域内高等 审判厅,依据《律师登录章程》的规定登录。在该高等审判厅管辖区域内和大理院执行律师 职务。高等审判厅复验合格后,附具意见书,呈报司法总长。司法总长通过《政府公报》公 布律师登录或撤销律师登录情况。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司法部备置律师名簿,非律师会会员不予登录,未登录者不得 执行律师职务。律师被处禁难以上刑罚者;宣告破产未复权者;因惩戒处分取消律师资格者 ;禁治产人;律师死亡时或律师请求撤销登录者,由伪司法部大臣撤销律师名簿的登录。19 36年12月28日,伪满洲国公布《律师名簿登录规则》规定,律师登录,须将登录请求书、履 历表、律师证书等证明律师资格的文件等提交地方检察厅厅长呈报伪司法部大臣登录,缴纳 20元(满洲中央银行卷)登录手续费。
    解放战争时期,1948年5月2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出《关于建设司法工作的几项具体指 示》,其中第五项规定,“我新建立的各级司法机构,暂不准许律师出庭,这样可以使我们 的司法工作更能接近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批准律师资格,发给律师证书后,报司法部 备案注册。司法部发现审批不当的,不予注册备案,通知司法厅(局)重新审查。
    1981年末,黑龙江省在国家司法部备案注册律师23人。1982年,全省在国家司法部备案 注册律师113人。1983年,黑龙江省在国家司法部备案注册的律师132人。1984年,全省在国 家司法部备案注册律师251人。1985年底,黑龙江省在国家司法部备案注册的律师365人。19 81年至1985年,黑龙江省在国家司法部共备案注册律师88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