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惩戒奖励
一、惩戒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公布了《律师惩戒委员会规则》、《律师惩戒规则》、《律师检核
办法》等法规。律师违反律师章程、法规以及律师公会会则的,经律师公会常任评议员会或
总会会议决议;声请地方检察长,转呈高等检察长向高等审判厅提起惩戒之诉。惩戒有:训
戒;停职一月以上,二年以下;除名。受除名处分者,非经过四年不得再充当律师。
1918年5月14日,滨江律师公会谢绍贤律师接受原告人周金声委托代理与被告吴鸿疆批买
粮民事纠葛一案。谢绍贤律师与委托人周金声订立聘任代理契约,规定“本人和解时,亦须
得律师同意”。同年5月23日,周金声赴谢绍贤律师事务所,催写诉状时,发现对方当事人吴
鸿疆正同谢绍贤律师在屋内密谈。周金声见此状,深为不满,即对谢绍贤说,以后此案两方
谢绍贤律师均不得代理,并将原订聘约要回作废。是日,谢绍贤律师反又接受吴鸿疆的委托
,订立契约,代理吴鸿疆在滨江地方审判厅出庭参与诉讼。经滨江地方检察长呈高等检察长
提起惩戒。谢绍贤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由于实有违章代理、阻止和解行为,违反《滨江律师
公会会则》的规定,依修正的《律师暂行章程》给予其停职一个月的惩戒。司法部以第512号
训令,登1918年9月27日《政府公报》公布,转饬滨江地方检察长照章执行此令。
1918年12月12日,滨江律师公会程建勋律师接受白乃赓委托代理诉讼。被告人白乃赓承
认同意偿还永隆商号债务。程建勋律师却唆讼搀越,违反了《滨江律师公会会则》的有关规
定,依修正《律师暂行章程》予以停止其职务一个月的惩戒。司法部1919年5月24日,以第3
54号训令,转饬滨江地方检察长执行。并登同年6月20日《政府公报》。
1921年10月17日,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曹栩律师,受双义成委托代理民事案件,包揽
诉讼,无论审结、撤诉或案外和解而结案,委托人双义成都要依约交足三审律师费用。诉讼
争纷标的价格45176.44元(现大洋),契约约定委托人双义成,在本案审结或和解后,以判
决数目或和解数额十分之三,付给曹栩律师办公费及酬劳费。曹栩的行为违反了《东省特别
区域律师公会会则》关于收取公费等有关规定。1923年2月14日,东省特别区域律师惩戒会,
依修正的《律师暂行章程》,以曹栩律师违背律师职务,决议予以停职二年惩戒处分。曹栩
律师声明不服,呈理由书转送复审查律师惩戒会审查。复审查律师惩戒会开会决议,曹栩律
师声请“尚非全无理由”,惩戒“停职二年处分未免过重”。依照审查细则有关规定,将原
决议变更,改为曹栩停职八个月惩戒处分。司法部1924年5月15日第418号训令东省特别区域
高等审判厅检察所,转饬地方审判厅检察所主任检察官查照执行,并登同年6月17日《政府公
报》。
1922年12月间,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萨披罗律师,受因盗窃犯罪在押的巴拉挠夫司基
委托为辩护人。同年12月14日,萨披罗律师向东省特别区域地方审判厅石厅长告发:监押巴
拉挠夫司基诊病的刘昆玉和徐之英二法警,乘巴拉挠夫司基之妻布陈司克到医院探视之机,
摸其乳房,掀起裙子进行猥亵。经检察所调查取证,证明无此事实,纯系萨披罗无中生有,
捏造诬告。因此,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检察所主任检察官,起诉萨披罗妨害公务罪。19
23年2月13日,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判处萨披罗罚金100元(现大洋)。高等检察所主任
检察官并以萨披罗施用诈术,违背律师职务,妨害公务判处罪刑,提付东省特别区域律师惩
戒会予以惩戒。东省特别区域律师惩戒会开会决议:萨披罗身为律师,应诚笃信实,执行职
务。而其故意凭空捏造法警对俄妇猥亵等情,欺罔法院,违背律师义务,应依修正《律师暂
行章程》予以训戒处分。司法部1923年9月7日,以第973号训令东省特别区高等审判厅检察所
,转饬地方审判厅检察所主任检察官照章执行,并登同年9月28日《政府公报》。
1923年7月,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别尔德倪阔夫律师,代理工商公司股东马尔克司与苏
金倪租金上诉一案。东省特别区域地方审判厅,于1923年7月19日裁决,“限七日内,缴上诉
讼费”,裁决书于同年7月21日送达,截止7月30日,仍未补缴上诉讼费。同年7月30日,东省
特别区域地方审判厅判决,“驳斥上诉”。马尔克司不服,上诉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审
查,送达证洋文字码委系23日。发回地方审判厅更审。经地方审判厅调查“洋码送达日期系
律师别尔德倪阔夫故意退填”。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检察所主任检察官以律师别尔德倪
阔夫虚伪记载送达日期,提付东省特别区域律师惩戒会予以惩戒。东省特别区域律师惩戒会
开会决议,别尔德倪阔夫为拖延缴纳上诉费,虚伪记载送达日期,欺罔法院,违背律师应守
义务,违反了《东省特别区域律师公会会则》,依修正《律师暂行章程》,予以训戒处分。
司法部1924年4月28日,以第358号训令东省特别区域高等审判厅检察所,转伤地方审判厅检
察所主任检察官照章执行,并登同年6月8日《政府公报》。
1926年6月9日,东省特别区域律师惩戒会决议,惩戒因欺诈取财未遂罪,被东省特别区
域高等审判厅据赦令判决免诉的郭镇候律师。郭镇候在东省特别区域执行律师职务,在办理
因内乱嫌疑被羁押的俄人沙古林斯基一案时,因串通有关司法检察人员,向当事人欺诈取财
未遂,经东省特别区域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等反复审查,经审依中华民国赦令
判决定罪免诉。东省特别区域地方审判厅检察所,依照《东省特别区域律师惩戒会暂行规则
》提起惩戒。东省特别区域律师惩戒会决议,予以郭镇侯除名处分。郭镇候律师不服,呈理
由书送复审查律师惩戒会审查。经复审查决议,郭镇候声请无理由,依照审查细则规定,“
声请驳回,维持原决议”,予以除名处分。1927年4月13日,司法部以第143号训令东省特别
区域高等审判厅检察所,转饬地方审判厅检察所查照执行,并登同年5月15日《政府公报》公
布。
1929年1月9日,龙江律师公会聂寿亭律师,代理刘玉山诉刘玉璞土地涉讼一案,为刘玉
山撰诉状诉至黑龙江高等法院,要求速予判决。被告刘玉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聂寿亭
律师又代理刘玉璞诉讼。黑龙江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以聂寿亭违背律师诚笃信实的义务,违
反法规代理,提起惩戒之诉。1929年8月31日,黑龙江律师惩戒委员会,依照《律师章程》和
《龙江律师公会会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聂寿亭律师停职一个月惩戒处分。1929年10月29日
,司法行政部以第1705号训令黑龙江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转令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照章执
行。
1929年4月,龙江律师公会旷仕槐律师,在龙江地方法院执行律师职务,代理胡永庆诉李
全债务求偿案,为当事人撰书诉状中,亵渎地方法院办案推事姜金书。龙江地方法院首席检
察官以旷仕傀“所撰状词涉诬蔑”为由,呈黑龙江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提起惩戒之诉。1929
年8月1日,黑龙江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旷仕槐律师代书状词语涉诙谐,举动亵慢”,违反
《龙江律师公会会则》关于律师应对推事、检察官的礼节规定,应受训戒处分。旷仕槐不服
黑龙江律师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议,申诉复审。司法行政部部长提交复审查律师惩戒委员会
复查。1930年9月8日,复审查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原决议应予维持”。
1931年1月24日和4月15日,海伦律师公会律师李元徽利用海伦地方庭判决执行的金相臣
与赵淑志民事诉讼案,二次为赵淑志之母赵叶氏撰书诉状诉金相臣妨害赵淑志自由,缠诉法
院,挑词架讼,唆讼搀越。黑龙江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以李元徽违背诚笃信实的律师义务、
扛帮诉讼,挑拨是非为由,提起惩戒。1931年6月13日,黑龙江律师惩戒委员会依据《律师章
程》、《海伦律师公会会则》的有关规定,决议:给予李元徽律师除名惩戒处分。
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黑龙江地区很快沦为日本殖民地,日伪反动统治者加强
了对律师活动的控制。由于史料缺乏,至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前的整个东北沦陷
时期,黑龙江地区律师受惩戒的情况不详。
解放战争时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废除旧的律师制度,新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
尚未建立。因此,没有律师活动。
1955年至1958年,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初创阶段,全省律师、学习律师及律师工作者,尚
未发现有受惩处的。1958年以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黑龙江省的律师活动被取消。
直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律师事业才逐步恢复。1979年黑龙江省已开展了
正常的律师业务活动,律师管理工作的惩戒也随之实施。
1980年下半年,呼兰县法律顾问处一名律师工作者,因私自办案,索要财物等贪占行为
,被清除律师队伍。
1982年10月15日,齐齐哈尔市法律顾问处副主任赵非及律师工作者张兴杰等4人,违反规
定收费,设立“黑金库”,贪污、侵占公款计人民币4527.40元。赵非贪污人民币691.40元
,给予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张兴杰贪污人民币3144元,被清除律师队伍,依法判
处刑罚。黑龙江省司法厅将齐齐哈尔市司法局整顿齐齐哈尔市法律顾问处和严肃查处赵非、
张兴杰等人的情况,通报全省,对广大律师起到了教育作用。直至1985年底,黑龙江省律师
队伍中没再发现有违纪违法而被惩处的。
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管理上有惩戒而没有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律师制度初创时期,未及奖励表彰律师。1958年至1979年
,由于受“左”的影响,特别是后来“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律师工作基本停滞,也就没有
奖励表彰律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律师制度,此项工作才正常进行。
1980年至1983年,黑龙江省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工作者共87人,被评为市、县级先进
工作者,受到奖励;20个市、县法律顾问处,被评为先进集体单位。
1985年12月12日,在黑龙江省首次司法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齐齐哈
尔市法律顾问处、佳木斯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勃利县法律顾问处分别被省司法厅授予集体三
等功。大庆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安达市、伊春西林区、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尚志县
、饶河县、嫩江县、塔河县法律顾问处和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等11个单位被省司法厅评为先进
集体。
首届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还表彰奖励了一大批在工作中做
出优异成绩的律师。勃利县法律顾问处主任律师赵冠群,为了方便群众,解决乡村农民进城
“打官司难”的问题,提出律师接待来访人员要做到“三优先”,即进城农民优先;带孩子
的妇女优先;年迈老人优先。尽量减少农民进城找律师的食宿花费,使90%多的农民能当天往
返。仅1985年,主任律师赵冠群,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共1500人次,代写各种法律文书500余件
。农村妇女葛乐荣被人打伤,怀抱未满月的婴儿,寒冬腊月穿着单鞋进城找律师。赵冠群律
师主动热情接待她,免费写了诉状,并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申诉理由,提供证据。葛乐荣
因伤住院,没钱吃饭。赵冠群律师资助葛乐荣10元人民币,5斤粮票。第二天又同另一位律师
去医院看望她,并带给她两双旧棉鞋,使葛乐荣深受感动。1985年,曾有一位当事人托人到
赵冠群律师家,送上300元人民币,求赵冠群律师帮助说情活动。赵冠群律师不但严辞拒收礼
钱,还对来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1985年12月,陈某请赵冠群律师为其担任刑事案件辩护
人,随即送上声宝牌收录机一台,价值人民币800多元,同样被拒收。五年期间,赵冠群律师
拒收送礼财物价值达3400多元人民币,大米100多公斤。赵冠群律师,连续获得县、市的表彰
和奖励。在黑龙江省首次全省司法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赵冠群荣立个人
一等功哈尔滨市第三法律顾问处律师于绍志荣立个人二等功,31名律师、实习律师评为先进
工作者。
1985年12月26日,赵冠群、于绍志律师出席全国司法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
会,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全国司法系统先进工作者光荣称号。